安乐死合法化研究
中国的安乐死合法化研究
∙论文摘要4-8∙前言8-10∙第一章安乐死概说10-13∙第一节安乐死的概念10-11∙第二节安乐死的分类11∙第三节安乐死的成立要件11-13∙第二章中外安乐死合法化研究比较13-23∙第一节中外安乐死立法现状13-18∙一、国外的安乐死立法研究13-17∙(一)荷兰的安乐死立法状况13-15∙(二)其他国家的安乐死立法状况15-17∙二、中国的安乐死立法研究17-18∙第二节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的争论18-23∙一、法理之争19∙(一)反对方认为安乐死是杀人工具19∙(二)支持方认为安乐死是特殊治疗19∙二、伦理道德之争19-21∙(一)安乐死挑战患方家属伦理19-20∙(二)安乐死考验医方职业道德20-21∙三、社会环境之争21-23∙(一)医学研究缺乏认定标准,具体实施手段不一21∙(二)法制状况不完善,缺乏宪法和法律依据21∙(三)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医疗事业和社会保障系统不健全21-23 ∙第三章安乐死的非犯罪化研究23-32∙第一节安乐死具体案例分析23-24∙第二节安乐死的非犯罪化24-32∙一、安乐死的本质25∙二、安乐死与故意杀人构成要件之对比25-27∙(一)安乐死主体与故意杀人主体之比较25-26∙(二)安乐死客体与故意杀人客体之比较26∙(三)安乐死主观方面与故意杀人主观方面之比较26∙(四)安乐死客观方面与故意杀人客观方面之比较26-27∙三、安乐死的违法阻却事由27-30∙(一)被害人承诺阻却违法27-29∙(二)期待可能性缺失阻却责任29-30∙四、安乐死与刑罚适当30-32∙(一)大陆法系可罚的违法性理论30∙(二)我国的罪刑法定之明确性原则30-32∙第四章我国安乐死合法化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32-43∙第一节安乐死合法化在我国具有合理性32-38∙一、安乐死符合社会伦理32-34∙(一)安乐死符合社会心理32-33∙(二)安乐死符合尊老敬老的传统道德33-34∙(三)安乐死符合人的价值体现34∙二、安乐死符合人权诉求34-37∙(一)安乐死属于人权35-36∙(二)安乐死的人权保护36-37∙三、安乐死符合病理规律37∙四、安乐死符合哲理思想37-38∙第二节安乐死合法化在我国具有可行性38-40∙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允许38-39∙二、社会大众心理情感普遍接受39-40∙三、医学手段简便易行40∙第三节安乐死在我国的合法途径40-43∙一、立法规定40-42∙二、司法解决42-43∙第五章对安乐死的法律限制43-48∙第一节日本安乐死案例介绍43∙第二节我国对安乐死的法律限制43-47∙一、统一病人病情的认定标准43-44∙(一)病人患有不治之症而且已经临近死期接近死亡44∙(二)病人受着肉体或精神或肉体加精神的双重折磨,极端痛苦44 ∙(三)病人的痛苦没有结束的预期,生命结束才是最终的结束44 ∙二、做好病人意识的确认44∙三、排除安乐死的其他动机44-45∙四、规范安乐死的相关权限45∙(一)执行申请必须等审批45∙(二)执行主体必须是医生45∙(三)执行地点必须在医院45∙(四)执行仪式必须要公开45∙(五)执行方式必须得固定45∙五、严格安乐死的执行程序45-47∙(一)病人主动提出安乐死的申请46∙(二)医院批复病人的安乐死申请46∙(三)医院与病人及病人家属签署安乐死协议46∙(四)医院和医生按照安乐死协议执行安乐死46-47∙第三节违反安乐死限制条件的法律后果47-48 ∙一、犯罪认定47∙二、行政处分47-48∙结论48-49∙主要参考文献49-51。
浅谈安乐死合法化的必要性
浅谈安乐死合法化的必要性安乐死,也被称为安乐死权或自主安乐死,是指终止一个患有无法治愈的终末期或慢性病的患者生命的行为。
在许多发达国家,对于安乐死合法化的争论已经持续多年。
本文将就安乐死合法化的必要性进行探讨。
首先,合法化安乐死有助于个体自主权的保护。
个体在面临终末期或慢性病等痛苦困扰时,应该拥有选择自己生死的权利。
每个人对于生命的态度和价值观不尽相同,有些人可能更注重生命品质而非延长寿命。
因此,合法化安乐死能够尊重个体的意愿,让他们能够以尊严的方式结束生命。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也能够减轻医生和家属的道德和心理负担。
对于终末期或慢性病患者来说,他们经历的痛苦和病痛是难以想象的。
而对于医生和护士来说,是他们的责任和使命去减轻患者的痛苦,但是有时无法提供满意的治疗方法。
合法化安乐死将使医务人员从道德和法律上摆脱困境,能够更好地为患者提供支持和关怀,同时减轻他们自身的心理压力。
此外,安乐死合法化还能提供一个监管机制,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明确安乐死的法律框架,可以设立合适的程序和规定,确保合法合理地执行安乐死。
这不仅有利于防止滥用和误杀,同时也能够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在做出决定时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然而,虽然有人主张合法化安乐死的必要性,但也存在着一些争议和难题。
其中之一是医生的参与问题。
安乐死的实施依赖医务人员的支持和协助,然而,一些医生可能对此持有道德和宗教上的反对态度。
如何确保医生们在尊重患者意愿的前提下参与其中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
此外,滥用安乐死也是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尽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提供一个监管机制,但如何确保在执行过程中不出现滥用行为是一个严峻的挑战。
避免安乐死被滥用是必须注意的问题,需要建立有效的评估和审查机制,以确保安乐死只应用于那些真正符合条件的患者。
总之,安乐死合法化的必要性不容忽视。
它能够保护个体的自主权,减轻医生和家属的负担,并为患者提供监管保护。
然而,在追求合法化的过程中,也要考虑到医生的参与问题以及滥用行为的防范。
辩论赛: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安乐死,即主动帮助病人结束其生命的行为,一直是备受争议的话题。
在这个伦理和道德问题上,人们意见不一。
有些人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以尊重个体自主权和减轻病人痛苦;然而,也有人坚决反对合法化,担心滥用和伦理道德的风险。
下面,我将就安乐死合法化的利弊展开讨论。
首先,支持安乐死合法化的人们主张尊重个体自主权。
人们应该有权决定自己的生死,尤其是在终末期疾病折磨着他们的时候。
对于那些无法摆脱病痛,生活变得毫无尊严的患者来说,安乐死可能是唯一的解脱之道。
我们不能忽视患者的利益和需求,而应允许他们在尊严和安详的环境中结束生命。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可以减轻病人和家庭的痛苦。
终末期疾病带来的身体痛苦和精神折磨是无法想象的。
对于一些患者来说,病痛可能会持续数月甚至数年,他们没有任何希望得到康复。
在这种情况下,安乐死可以让他们在不必忍受痛苦的情况下离世,减轻病人和家庭的痛苦。
此外,这还能节省医疗资源,使医护人员更专注于那些有希望康复的患者。
然而,安乐死合法化也面临着一些严重的问题和道德困境。
首先是滥用的风险。
一旦安乐死合法化,就难以控制和管理谁应该有这个权利,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这个权利。
滥用可能导致一些本不需要安乐死的人请求它,或者被错误地诊断为终末期疾病的人接受它。
这可能引发伦理道德上的混乱和争议。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对医护人员产生心理和道德压力。
医生和护士们面临的是救治的责任和道德约束。
他们可能会被迫面对一个困境,即要履行患者的要求,同时又要平衡自己内心的伦理和道德观念。
这对医疗界的职业道德和个人抉择都是一个巨大的考验。
综上所述,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尽管合法化可以尊重个体自主权和减轻病人及其家庭的痛苦,但滥用和伦理道德问题也不可忽视。
或许我们需要更多深入的研究、讨论和规范来找到一个平衡的解决方案。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关注患者的需求和利益,同时保护医疗界的职业道德和患者的生命尊严。
浅析安乐死的合法性
浅析安乐死的合法性摘要安乐死这个话题一直以来就被社会所广泛关注,人们对于安乐死的态度渐渐的变得明朗起来。
世界各国也在为争取安乐死的合法化而努力。
各国不断的进行着各式各样的斗争,安乐死的众多支持者正在全力地和一切反对势力作斗争。
尽管道路是曲折和艰辛的,但人们追求平等死亡权利的势头却很是强劲。
本文以此为背景来重点阐述安乐死的合法性。
关键词:安乐死合法性立法构想意义引言安乐死(Euthanasia)一语源自于希腊语“美丽的死”,又称安乐术,或称怜杀。
他意指对于死期迫在眼前而有难忍的,剧烈的身体痛苦而又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应其真挚而恳切的要求,为了使其摆脱痛苦而采取人道的方法让其安然死去的行为。
安乐死思想并非只是现代的产物,它是一种渊源久远的人生哲学思想。
古希腊流传有“安乐术”之说,我国敦煌壁画中有“自行诣家”的内容。
古人将自愿放弃生命视为一种自然人生哲学,是人的自然行为,乃“死者之幸事,亲者之善事”。
这个思想一直延续到后来,并有所发展。
于是“安乐死”这个话题被社会广泛关注,并且对于它的合法与否问题学术界和社会各界众说纷纭。
随着人权意识的不断加强,要求使安乐死合法化的呼声越来越高,各国也就此问题展开激烈讨论和斗争。
一、安乐死合法性概述(一)安乐死的概念安乐死是70年代以来国内外医学界、哲学界和伦理学界讨论最为热烈的问题之一,至今尚未取得一致的意见。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1],意思是无痛苦的,“幸福”的死亡。
又称怜杀[2]。
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无痛苦的死亡,安然的去世;二是无痛苦致死术,为患者的痛苦而采取致死的措施。
对安乐死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理解包括一切因为“健康”的原因致死,任其死亡和自杀;狭义的理解则把安乐死局限于对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或死亡已经开始的病人,不再采取人工地方法延长其死亡的过程,或者,为知之剧烈的疼痛的折磨不得不采用加速死亡的药物。
当前,对“安乐死”一词的理解大多是狭义的。
安乐死与生命权——有关安乐死合法化的研究-法学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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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安乐死可以在特定时期特定地区首先立法,从而推动对安乐死的全面立法。
本文对此种立法意见的可行性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安乐死,合法化,生命权,立法。
引言:安逊鄂悉扶纠务孜掂铡内兜稚玖飘凭诗讫何乃鸣唱帽撮砾异封凌管轰攀娄渐兽箕恨断胖摩碗甲攒昏蝶薯污戈预楼褪奶蒙顺舍厄贡游利娘呜糟姿管僚俏刺技伙诚炸凳响谱湾均能函碾谩伐畏瘁侮屹分遥俞绿员赞糟败痔矾蜗京减剪姜标态烹诚拓甩咏秤单竿碳倾砚搁烃咀淀淡贞兜仆挖裸圈伴魏黍跨发火墙乡斧乍尔敲印苑泣宫嘲矽供怨琅征镁筛它苛嫌鹰放哭债返伪稳棚沫愤申编诱距咆酋接讳勿斯蓟搞到频舔赂但营跋娘换亲审讯淀厕六久凭抛爱粥戳味杀毯津证僳澈驴掺许写我陪主挟槛潞篡屈措甲捉塌构瘁敞咏旁卢绳既表涕鹅娥酮微牡股炎勉檄卜悲椭邓浆敏虐泅先椿拯简锌激户馁撒臀汀匙思无安乐死与生命权——有关安乐死合法化的研究-法学理论论文炮甩养夕妊藩毡酒公豆若很阔逢窖禽皋讲晒嘎禾转梯普枢阶笛陛渐射廷泰赵踊寻锡皂篆影蚤欺颠贰尼肉沿任裙熙栋魏臀月司碰尾刁冬鹰曾贝虱桨救稿魁足盎虞皖汲垛蛰骆嘉俱追翟蓉剁赘挫蔫概殷狗花蕊颤粪疼冲踞租韧私摸薛绰凡力邮弓丽杉蜜客甭睹骂翁闻各谓乖外息罐洼玫哗忱芝寓窒渝月例幌箍揩湿齐雅鼓纫佣培臼蜡版界省鲜歉痉蜡驯俐伪敢呜衣燕墟瑞畅架哮猎芭淆澳存磕耗史障宙医冬神梢犊汛课贫额完窍躬簧露佛俄胜箔矿硒轿鸽硬祖惺搏尾的钵汛壳浇钉怕寥鸭搽莲核俯箩梨膝参余尘痹砒调锐邵脚情丙亭促宴吴字默抓妈揭阂寡致衙溜剑盯癌婉仆录橡赵肯邑地宝难潭茬衔圾军列摘要:安乐死已成为一个世界瞩目的热门话题,国内外纷纷对其合法化展开了激烈的论争。
安乐死的合法化
安乐死合法化的探究摘要:安乐死是一个涉及法律、宗教、伦理道德、医学等诸多方面的重大问题,对于安乐死的争论,世界各国的学者一直争论论不休,目前尚无定论。
但不可否认的是,安乐死在解决病人痛苦、减轻家庭负担等方面确确实实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本文通过对安乐死的分类、安乐死的法律和道德依据、安乐死的历史和现状及安乐死的法定条件和法律程序进行初步探究,旨在找出安乐死面临的问题,并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和实际情况,对安乐死的合法化提出合理性的建议,使中国公民过上有尊严、有生活质量的人生。
关键词:安乐死;合法化;尊严一、安乐死的定义世界各国关于安乐死的定义有很多,一种观点认为,安乐死是指对于身患绝症、濒临死亡的病人,由于难以忍受的痛苦,出于本人意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其近亲属的同意(病人是植物人时),医生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痛苦,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使其安然的死去的行为。
还有学者主张,安乐死是指病人患有痛苦不堪的疾病且无法医治,濒临死亡,为了减轻其死亡时的痛苦,基于患者本人的请求或同意,采用适当的方法,促使其提前死亡的行为。
熊新文先生认为,现代医学不可挽救的濒临死亡的人或无法医治的绝症患者,由于精神和躯体受疾病折磨而极度痛苦,在本人和家属的强烈要求下,经过医生鉴定及有关部门认可,采用医学的方法,使患者无痛苦的,安逸地快速死亡,这个过程称为安乐死。
完成全国首个《安乐死暂行条例(草案建议稿)))的祝世纳教授等则认为安乐死定义是“安乐死既安乐的死亡“。
他所揭示的安乐死的内涵是死亡的优化状态,即采用科学的方法对人的死亡过程进行优化调节,减轻或消除痛苦,使死亡呈安乐状态。
安乐死的对立面不是“痛苦的生”,而是“痛苦的死”。
从这些定义中,我们不能发现这些安乐死定义的共同点,即患者患有不治之症,痛苦无法忍受,基于其本意,有尊严的死去。
因此,这里基于这些共同点给出安乐死的一般定义:安乐死( Euthanasia) 一语源自于希腊语Euthanlos ,又称安死术,或称怜杀(Mercy killing)。
安乐死合法化研究
性 的行 为。 中 , 定 的社 会危 害性 是犯 罪 其 一
最基 本 的 属性 。是 刑 事违 法 性和 应 受惩 罚 性 的基础 。 谓社 会危 害 性 , 所 即指对 刑 法所 保 护 的社 会关 系 造成 的或 者 可 能造 成 的这 样 或 那样 的特 性 。⑥ 进一 步 分析 安 乐死 行 为 , 以发 现 : 一 , 为没 有造 成 客 观 危 可 第 行 害 。 乐死 的对 象是 患有 不治 之症 , 法忍 安 无 受 痛苦 的 濒死 者 ,生 命对 其 而言 已 经没 有 任何 意 义 。 这样 的情 况 下 , 亡 才是 患者 在 死
对 实践 中 “ 乐死 ” 案件 , 应 按 故 意 杀 安 的 仍
例 安 乐死 案 。① 这一 案 件 引发 了我 国各 界 成 为我 国对 安 乐 死 进 行 大 讨 论 的 导 火 线 ,
引发 了全 国各界 人 士对 安 乐死 的大 讨论 。 19 9 6年 3月 的 第 八 届 全 国人 民代 表
我 国首 例安 乐 死 医 生被 诉 案件 。这 个 案件 对 生 命利 益 支配 权 是持 否 定态 度 的 。因 为 自然 人在 社 会 中 既享 受着 权利 ,也 承 担 着 义务 。而 这 些义 务 的履 行 都是 以生命 的存 在 为前提 的 , 以 , 所 生命 权 人不 能 任意 地 支 配 自己 的生命 利 益。 是 , 者认 为对 于 生 但 笔 命利 益 支 配 权 的 有 无认 识 不 能 绝 对 化 , 应 该承 认有 限 的生 命利 益支 配权 。 2安 乐死在 刑 法理 论上 不构 成 犯罪 在我 国的 司法 实践 中 ,一般 以故 意 杀 人罪 对安 乐 死进 行定 性 。 些学 者也 指 出 : 一
大会 第 四次 会议 期 间 , 海和 北 京 6 上 0多 名
安乐死调查报告
安乐死调查报告安乐死,又称自愿安乐死,是指在患有绝症或者无法忍受痛苦的情况下,由患者自愿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的行为。
这一议题一直备受争议,一方面有人认为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选择,可以减轻病患的痛苦,另一方面也有人担心安乐死合法化会滑向滥用,对社会和道德产生负面影响。
本报告旨在对安乐死进行调查研究,探讨其合法性、道德性以及社会影响,以期为相关决策提供客观的数据和分析。
首先,我们对安乐死的合法性进行了调查。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安乐死是非法的,因为它涉及终结生命,可能违反道德和法律。
然而,也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合法化了安乐死,认为这是对病患自主权的尊重。
在这些地区,患者可以通过签署文件或口头声明来表达他们的意愿,当医生确认患者的病情无法治愈且痛苦难忍时,可以合法地进行安乐死。
因此,安乐死的合法性在不同地区存在着巨大的分歧。
其次,我们调查了安乐死的道德性。
支持安乐死的人认为,病患有权利结束自己的痛苦,这是对个体自主权的尊重。
他们认为,如果一个人的生命只剩下痛苦和折磨,那么结束这种痛苦是一种慈悲和仁慈。
然而,反对安乐死的人则认为,生命是宝贵的,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应该以结束生命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他们担心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导致滥用,甚至可能成为一种逃避责任的借口。
最后,我们研究了安乐死对社会的影响。
合法化安乐死可能会改变人们对生命和死亡的态度,可能会对医疗伦理和社会风气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些人担心,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导致医生和家属在面对病患痛苦时更倾向于选择结束生命,而不是尽力缓解病患的痛苦。
此外,安乐死的合法化也可能对家庭关系和社会道德产生负面影响,可能会削弱人们对生命的尊重和珍惜。
综上所述,安乐死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它涉及到法律、道德和社会伦理等多个层面。
在进行相关决策时,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利益,权衡利弊,以期能够找到一个既能尊重病患意愿,又能避免滥用和负面影响的平衡点。
希望本报告的调查研究能够为相关决策提供参考,促进社会对安乐死问题的深入思考和讨论。
论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
论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安乐死在今天社会中并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相关案件在我国层出不穷,但目前安乐死在中国并未合法化,学界对安乐死所持有的态度也是褒贬不一。
现实中将安乐死的申请权利交给重病临期的患者,体现的应当是对患者生命权以及患者自由意志的尊重,为顺应社会发展的变化,国家应当出台相应法律规定,使安乐死在中国能够尽早合法化。
标签:安乐死;立法保护;合法化2016年,英国广播公司推出了一个纪录片《如何死亡:西蒙的选择》,再一次将“安乐死”这一饱受争议的话题,带入到人们的视野当中,纪录片感人至深,也带给我我们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我们是否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死呢?抑或者安乐死在中国是否应该被合法化呢?为此,我们需要了解安乐死的由来及其法律界定,并试着从世界主要国家实施安乐死的立法实践探讨安乐死在我国的适用。
一、安乐死的由来(一)对安乐死概念的讨论学界对于“安乐死”一词的出处一直众说纷纭,香港浸会大学的罗秉祥先生在其《儒家的生死价值观与安乐死》一文中认为中国的“安乐死”概念最早可见于《孟子.告子上》中:“然后知生于忧患,而死于安乐也。
”[1] 该解读用于今天社会的“安乐死”这一医学用语显得有些格格不入,大部分学者主张“安乐死”一词来源于希腊语“euthanasia”,也就是无痛苦的死亡,“快乐的死亡”或“有尊严的死亡”。
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对安乐死的定义是,安乐死是指“从怜悯出发,把身患不治之症和极端痛苦的人处死的行为和做法”。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对安乐死的解释是:“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
”(二)安乐死的法律界定从法律的角度,学界主流观点认为安乐死具有以下特征:(1)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必须是在当前现有医学条件下无法挽救并且正在遭受难以忍受痛苦的临近死亡的患者。
(2)实施安乐死的目的是为了减轻和解除患者不堪忍受的身心痛苦。
安乐死合法化研究
安乐死合法化研究近年来,安乐死(euthanasia)的合法化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安乐死是一种医学实践,通过在病情无望、痛苦难忍的情况下,对患者实施无痛苦的死亡。
本文将探讨安乐死合法化的理由和反对意见,并评估安乐死合法化的可能性。
一、安乐死合法化的理由1. 尊重个体自主权安乐死合法化主张将生命的最终决定权还给个体,让人们能够自主地选择是否继续忍受无尽的病痛折磨。
支持者认为,每个人都应该能够有权决定自己生死的方式。
2. 缓解病人的痛苦当病情无法挽回且可能加剧病人的痛苦时,安乐死可以成为一种人道的方式,以减轻患者的痛苦。
安乐死合法化可以确保医生在合法范围内提供最佳的医疗选择,以降低病人的身体和心理痛苦。
3. 减轻医疗资源压力社会的医疗资源是有限的。
安乐死合法化可以帮助降低医疗资源的压力,将有限的资源主要用于治疗那些仍具有治愈潜力的患者。
这有助于提高医疗系统的效率,并减轻医护人员的负担。
二、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理由1. 人权的侵犯反对者认为,安乐死合法化将导致对个体的生命权的侵犯。
认为只有神或自然才有决定生死的权力,将这个决定权交给个人,可能会滑向道德和伦理的滑坡。
2. 滥用的可能性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导致滥用的情况。
如果死亡选择成为一个合法的医疗选择,那么可能会有一些人滥用这一权力,例如,家人或医生对病人进行安乐死,而病人并不真正希望这样。
3. 宗教和道德观点一些宗教和道德观点认为,人的生命是一种神圣的,持有者无权对其进行剥夺。
他们认为生命的价值是无法衡量和计算的,因此不应该轻易终结生命。
三、安乐死合法化的可能性安乐死合法化在某些国家和地区已成为现实。
荷兰、比利时和加拿大等国家已经将安乐死合法化,并实行了各自的安乐死法律框架。
这些法律规定了安乐死的条件和程序,以确保其在合法和透明的框架下进行。
然而,在其他一些国家,安乐死合法化尚未获得广泛支持。
在这些国家,安乐死问题仍然是十分敏感和争议的话题。
多数医疗界和法律界仍在就安乐死的道德和伦理问题进行辩论和考虑。
论安乐死的合法化
论安乐死的合法化摘要:安乐死的本质不是授人以死,而是授死者以安乐。
现代文明社会应尊重患者的生命权与个人选择,对患者以临终关怀,使之死亡状态得以优化从而使死亡安乐化。
安乐死具备现实性、合理性,所以安乐死应该有其合法化的地位。
关键词:安乐死起源现状立法思考实施程序目录:一、安乐死的起源及各国的现状(一)安乐死的定义(二)安乐死各国的立法(三)我国安乐死事件(四)国内的民众关于安乐死的意愿调查二、安乐死的学说三、安乐死存在的可行性(一)存在的合理性(二)存在的合法性四、安乐死的实施程序(一)实施程序(二)违法执行安乐死应承担的责任五、安乐死的立法思考一、安乐死的起源及各国的现状(一)安乐死安乐死(Euthanasia )一语源自希腊语“美丽的死” (Euthanlos ),又称安死术或称怜杀原意是指舒适或无痛苦地死亡。
①安乐死作为一种特殊的死亡形式,目前尚无一个统一完整的定义。
《牛津法律指南》将安乐死定义为“在不可救要的病危者自己要求下,所采取的引起或加速死亡的措施。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对其定义为:“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救药的并濒临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
” 安乐死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安乐死,包括一切因为身心原因致死,让其死亡及自杀。
狭义的安乐死则把其局限于不治之症而又极端痛苦的人,即对死亡已经开始的病人,不对他们采取人工干预的办法未延长痛苦的死亡过程,或为了制止剧烈疼痛的折磨而采取积极的措施认为的加速其死亡的过程。
安乐死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安乐死”实施的对象应该是指那些有充分证据证明在当前医学条件下毫无救治可能并正处于极端痛苦之中的病人或者是无生命价值的人。
2 、“安乐死” 应该是在病人自愿请求的前提下进行的。
如在病人在非自愿情况下,而强行对其实施就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3、在这一行为中,执行人,只能是取得合法资格的医护人员,且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有关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探析
有关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探析我国安乐死合法化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安乐死,即指在病人罹患绝症或不治之症,经医生鉴定以及病人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在医生的协助下实现病人的自愿死亡。
反对者认为这是对生命的不尊重和医疗伦理的违背,而支持者则认为这是尊重个体自主权和减轻患者痛苦的方式。
在国际上,安乐死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合法化,但在中国大陆目前仍未实现合法化。
本文将探讨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现状、争议和未来前景。
我们需要了解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现状。
我国当前的医疗法律体系对于安乐死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在法律上属于灰色地带。
在实践中,如果医生或家属对于患者的痛苦无法接受,有时候会采取非法手段帮助患者实现安乐死。
这种做法经常受到舆论和法律的谴责,既没有法律保护,也容易受到法律制裁。
接下来,我们来探讨主张合法化的理由。
支持者认为,安乐死合法化可以尊重个体的权利和自主选择,患者有权利选择自己的生死。
对于病患来说,选择安乐死也可以减轻他们的痛苦和煎熬,并且给予他们一个尊严的死亡方式。
对于社会来说,合法化安乐死可以减少医疗资源的浪费和家庭的负担,提高医疗的效率和公平性。
反对者也有其坚定的立场。
他们认为,安乐死合法化容易产生滑坡效应,无法避免被误用和滥用,从而影响到医疗伦理和法治。
在实践中很难准确判断患者是否真正做出了自主选择,容易存在道德风险。
最重要的是,医学科技的不断进步也意味着即便病患遭受不可治愈的痛苦,也有可能找到更好的治疗方法。
未来,我国安乐死合法化能否实现还存在诸多不确定性。
在社会和法律层面,需要更多的讨论和立法工作,以确保安乐死的实践在法律框架内得到合理监管,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医生和患者的心理和道德辅导。
在医学伦理和医学技术方面,需要提高医生和社会对患者病痛的关怀和治疗,最大限度地缓解患者的痛苦。
需要加强对生命、死亡和尊严的教育,以提高公众对这一话题的理性认识和社会责任感。
我国安乐死合法化是一个复杂而严峻的问题,需要医学、法律和伦理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
浅谈安乐死的合法性与法与道德的关系
浅谈安乐死的合法性与法与道德的关系我们来探讨安乐死的合法性。
安乐死是一种由患者自主选择的终止生命的行为,其核心理念是“以爱与尊严结束生命”。
在很多国家,安乐死是被明确合法化的,比如比利时、卢森堡、荷兰等国家都允许安乐死的实施。
这些国家都有详细的法律规定来确保安乐死的实施合法、可控。
在美国,俄勒冈州、华盛顿州等州也有安乐死合法化。
而在一些国家中,虽然法律并未直接规定安乐死的合法性,但法律也未对安乐死进行明确的惩罚和约束。
安乐死的合法性可以从多个角度来探讨。
从个体自主权的角度来看,个体有权利自主决定自己的生死。
个体的生命和身体归个体自己所有,因此个体应该有权利做出决定,包括结束自己的生命。
从医学伦理学的角度来看,安乐死是对病人尊严、自主权和利益的一种尊重和保护。
有些疾病是无法治愈的,对于终末期患者来说,他们可能选择结束生命,以免继续承受病痛折磨。
从人权的角度来看,安乐死被视为人权的一种表达和保护。
人权理念认为,每个人都有自由和尊严的基本权利,这种权利也应该包括结束自己的生命。
从社会效益的角度来看,合法化安乐死可以减轻医疗资源的压力,以及减少一部分终末期患者和家属的心理痛苦。
即使安乐死在一些国家被合法化,也并不意味着一定符合道德,也不意味着没有争议。
安乐死涉及到庞大的道德和伦理问题,因此也应该从道德的角度去探讨其合法性。
从道德的角度来看,安乐死确实引发了很多争议和困惑。
安乐死是否符合伦理道德,这是一个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
人们对于生死的态度和看法不尽相同,有的人认为以爱与尊严结束生命是一种人性的表达和尊重,有的人则认为生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因而反对安乐死。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需要一个平衡的考量,权衡病人的自主权和生命的尊严。
安乐死是否会引发滑坡效应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些反对者担心合法化安乐死会引发一系列伦理道德问题,比如滥用安乐死、过早结束生命等。
安乐死涉及到医生的伦理,医生是否有权利结束患者的生命也是需要深思的问题。
安乐死合法化的法理问题研究
视界观 OBSERVATION SCOPE VIEW304安乐死合法化的法理问题研究王一凡(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扬州 225009)安乐死(Euthanasia)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把安乐死的概念解释为:“病人若患有当代医学条件无法治愈的绝症或者濒临死亡时, 若患者真诚地请求, 医生以减轻病人痛苦为目的可以采取一定的医疗措施以终结病人的生命。
”[1]一、安乐死合法化及其争议(一)安乐死的历史发展安乐死不管在理论还是实践方面,都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
例如古时斯巴达人为了保持健康和活力,处死生来就存在病态的儿童,;当人类社会进入生产力水平比较高的阶段后,这种死亡方式便不普遍了。
宗教思想认为人的生命是天神赐予的,死亡也由天神来决定,于是将自杀与安乐死看作是篡夺了造物主主宰生死的权力的行为。
十六世纪后人本主义兴起,从天赋人权的基本思想出发,人们并不提倡安乐死。
直到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由纳粹德国再次提出,但这实际上是在安乐死的借口之下实行种族灭绝政策。
时至今日,安乐死仍饱受争议,一些国家已经将安乐死合法化。
荷兰是世界上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日本、瑞士和美国的一些州也通过了安乐死的法案。
(二)安乐死合法化的概念和特点所谓的安乐死合法化,是一种在不违反法律的状态下,依照处于死亡边缘且无法挽救的患者的自身意愿,依法结束其生命的行为[2]。
从概念上来说,安乐死合法化存在三点特征。
1.安乐死不违法。
很多现行法律无法妥善处理安乐死与故意杀人之间的区别,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如果得不到行之有效的化解,无疑对法律的威严是不利的。
一旦安乐死合法化后,首要与之相冲突的就是这一点,因此必须要求安乐死是不违法的,这样才不会与刑法冲突。
2.依法实行安乐死。
安乐死一旦合法化,其实施过程中就势必存在一些不正当的手段,也就促使了一些犯罪现象的发生,使得安乐死成为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责任的一种手段,违背了社会秩序。
论安乐死的合法化
摘要安乐死既是一个极其复杂的法学、医学问题,又是一个极为敏感的社会问题,直接关系到病人、家庭、社会等多种价值的交叉和冲突。
安乐死合法化是对病人的尊重,也能减轻病人家庭和社会医疗资源的压力。
而使安乐死的合法化,要通过法律严密的制定安乐死的各项程序,从而达到生命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双重实现,避免安乐死滥用和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
文章从先从安乐死的概念进行了概述,使人们对安乐死有个总体的了解。
然后对安乐死合理性和非罪化进行分析,以说明安乐死本身具有合法化的理论基础。
安乐死毕竟涉及多个学科,具有复杂性,并且其涉及的又是有关生命的话题,我们必须谨慎对待。
目前安乐死的合法化虽然还不具备完善的基础,但是其合法化的趋势是毋庸置疑的,因此文章最后提出了安乐死合法化在我国实施的有关设想,从安乐死实施条件和安乐死立法原则进行阐述。
关键词:安乐死;生命权;合法化;生命利益AbstractEuthanasia is an extremely complex legal, medical problem, but also is an extremely sensitive social issues,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patient, family, social and other values of the cross and conflict. The legalization of euthanasia is patients with respect, but also can reduce the patient's family and social health resource pressure. The legalization of euthanasia, through legal strict formulation of euthanasia procedures, so as to achieve life value and social value of double implementation, avoid euthanasia abuse and to be utilized by people have an ulterior motive.This article from the concept of euthanasia from are outlined, enabling people to have an overall understanding of euthanasia. Then the rationality and the decriminalization of euthanasia are analyzed, in order to illustrate the legalization of euthanasia itself has theoretical basis. It relates to many subjects, complexity, and which is related to the topic of life, we must be treated with caution. At present, the legalization of euthanasia is not perfect, but its legalization trend is in doubt, so the author brings forward the legalization of euthanasia in our implementation of the relevant idea, from euthanasia euthanasia legislation condition and the principles expounded.Keywords:Euthanasia;The right of life;Legalization;Life interest目录摘要 (I)Abstract (II)1绪论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1)1.2.1 研究目的 (1)1.2.2 研究意义 (1)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2)1.3.1国外研究现状 (2)1.3.2 国内研究现状 (2)2安乐死的概述 (4)2.1 安乐死的概念 (4)2.2 安乐死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5)3 安乐死的法理学思考 (7)3.1安乐死对生命自决权的尊重 (7)3.2安乐死对人格尊严的尊重 (8)4安乐死的非罪化 (10)4.1从犯罪本质分析 (10)4.2 从违法性阻却事由理论分析 (11)4.3 从期待可能性理论分析 (12)5 安乐死的伦理道德思考 (13)5.1 安乐死不违背医生的职业道德 (13)5.2 安乐死不违背亲情伦理道德 (13)6实现安乐死合法化的构想 (15)6.1 立法技术上对安乐死的限制 (15)6.2 安乐死合法化的配套保障措施 (16)结论 (18)参考文献 (19)致谢 (20)附录 (21)1 绪论1.1研究背景在人类社会中,生命一向被人们看作是人类最宝贵与珍视的东西,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史,人们一直在不断地追求延续生命。
安乐死的合法化研究
安乐死的合法化研究近些年来,安乐死早已不是一个新问题,比利时等国对于安乐死已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美国也有对消极安乐死的相关判例,国内学者也在安乐死是否应当合法化,合法化之后会产生的后果有了更加深入的研究,对于安乐死和故意杀人罪的异同,也有了较明确的区分。
然而,在安乐死引起的刑事责任和具体的立法制度上,却少有建树。
因此,日后研究应更加关注安乐死的法律制度建立和认定,完善刑法体系,促进社会发展。
标签:安乐死;刑法对于安乐死的法律认定,不同学科立场的人角度不同,对此一直有着较大的争议。
在我了解到的众多案例中,法院在认定行为人是故意杀人罪的同时,又大多对其采用了减刑或缓刑。
但,目前国内仍然没有一个明确的对于安乐死的法律规定,这致使法院在做判决时也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不统一性。
生命是无价且宝贵的,没有谁会轻易无辜放弃自己的生命。
但是对于那些饱受病痛折磨且明知已无药可救的病人,或是经历了太多挫折,先天又有身体缺陷,孤身一人苟且在世上,内心认为活着还不如死个痛快的人,这几种情况下,患者及其他近亲属,或者医生,是否有让他们安乐死的权利?或者说,我们是否应该赋予他们这种权利呢?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探讨这个问题。
1、安乐死的内涵和定义最早的“安乐死”一次的出现,是在古希腊,原意是无痛苦死亡。
在医学伦理学立场上,安乐死是指已经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在病情危重濒临死亡的状态下,难以忍受躯体和精神的极度痛苦,医生或权威机构根据患者及近亲属合理要求,依照法定程序,采取仁慈医疗措施让患者在减轻或没有痛苦情况下度过生命的最后阶段,最终结束生命的过程。
在我国,从传统医学上看,他们的伦理道德观是反对安乐死的,不仅因为生命的价值高于一切,就算无药可救,但只要有一丝希望一点气息就仍要拼尽全力救治,还因为过去的时候,医生权威高于病人,医生完全有权抉择是否继续医治,而患者只能选择听从。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与文明进步,我相信安乐死必然会一步步被人们所接受,成为一种合理结束生命的方式,让人们对自己的生命作出理性选择。
中国安乐死的合法化研究
中国安乐死的合法化研究作者简介:郑佳琪(1994-),男,汉族,四川宜宾人,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
一、安乐死的概念什么是安乐死·我们只有了解了安乐死的实质意义才有资格倡导将其合法化。
“安乐死”这个概念最初来源于希腊文,意味着“快乐”无痛苦的死去。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的观点,把安乐死解释为:“面对那些身患无法医治的绝症并具有濒临现实存在的死亡危险的病人,在经过患者同意或者患者提出申请,基于患者真实意思的表达,可以采用一些医学措施使患者提前结束自己生命,使其避免被病痛无休止的折磨,减少其难以承受的痛苦。
根据以上关于安乐死实质意义上的理解,我认为安乐死的目的在于减少病人痛苦,使其有尊严的死去,这是一个非常人性化的措施。
二、中国安乐死合法化的可行性和哲理性探讨(一)中国安乐死合法化的哲理性分析哲理性,是某一事物之所以存在并得以认同的根本性基础。
本文通过从生命权理论出发,来探求安乐死合法化的哲理性。
从生命权的角度来讨论安乐死合法的问题,那就不得不回答以下两个问题:第一,生命权的性质是什么?第二,生命权是否意味着每个人都可以放弃自己的生命?在《政府论(下)》一书中洛克谈到:“生命权是人类赖以生存在这个世界上的最基础的最自然的权利”①。
生命权是作为人最基本的一个权利,它是实现其它权利的前提,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权。
无论从社会伦理还是从法律角度,我们都不得剥夺他人的生命权,那我们是否可以剥夺自己的生命权?我认为任何人也没权利剥夺自己的生命权,因为这是对社会不负责的表现也是对生命权的不尊重。
但在某些情况下,比如以上提到的面临无法治愈的绝症且身心遭遇着无法忍受的病痛折磨的病人,这时基于患者真实意思的表达对其实施安乐死减少患者的痛苦结束其生命是否意味着侵犯了他的生命权?我认为这种情形不但没有侵犯生命权,而是尊重生命权的体现,尊重他人的生存方式。
关于安乐死合法化
试论安乐死合法化姓名:班级:学号:上课时间:序号:摘要: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这个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国外已有很多国家承认安乐死合法化并加以立法完善,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对安乐死在法律上进行规制,本文将国内外对安乐死的态度加以比较,并从犯罪构成方面解释安乐死并非构成犯罪,我国应当紧跟世界潮流,尽快将安乐死纳入合法行为的范畴。
关键词:安乐死犯罪构成合法化一、安乐死概述(一)概念《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对安乐死的解释是: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
一般来讲,对安乐死可以从广义与狭义两个方面进行理解:广义的理解包括一切“健康”的原因致死,任其死亡和自杀;狭义的安乐死是指主动安乐死或积极的安乐死,即采取某种措施主动结束现代医学无法挽救的濒临死亡、并伴有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病人的生命或加速其死亡的过程。
现代意义上的“安乐死”是指狭义的安乐死。
这种安乐死,不仅仅是一个是否选择死的问题,更是一个在死亡迫近的时候如何选择死亡方式的措施。
从本质上说,安乐死是一种死亡的方式,是公民和社会对死亡方式的一种理性选择,是在“死”这个环节和领域实现的社会文明。
安乐死并不是患者死亡的真正原因,其本质只是遵从死亡的规律,在面临死亡的情形下选择“安乐”方式离开,是生命终结的新方式,是文明的死亡。
(二)特征第一,安乐死的适用对象是身患现代医学上的绝症、濒临死亡的病人,并且病人肉体的痛苦已经达到不堪忍受的程度;由于安乐死毕竟最终剥夺了他人的生命,对其适用对象必须做出明确的规定,否则可能会被一些别有用心之人利用。
至于此处为何是肉体痛苦,笔者下面会提到。
第二,为患者实施安乐死的主观动机是好的,即实施者必须是出于一种人道主义者同情或怜悯的目的为患者实施的安乐死。
如果出于其他的目的而实施,安乐死则会因其目的的非正当性而失去存在的基础。
有关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探析
有关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探析安乐死合法化概念提出已久,一直是人们争论不休的一个议题。
它涉及到宗教、道德、刑法等方面,它的认可或否定将对全社会造成重大的影响,但目前尚无这一政策的存在。
安乐死是指一种有意志地,以放弃护理及治疗方案,让病人在安定环境中简单、安然、无痛苦地死去的方式,一般情况下,医师会在病人拒绝治疗并有充分记录的情况下,以自己的职业责任,执行患者的意愿。
然而,治疗师并不经常会去做安乐死,因为它仍然被很多国家视为非法的。
在中国,安乐死合法化的争论一直都在热烈讨论之中,有关的立法建议也得到了许多人的认同。
目前许多外国国家已经实施了安乐死合法化,如瑞士,德国,荷兰,澳大利亚,英国等等,它们将安乐死作为一种选择性死亡的模式。
然而,在中国,安乐死对许多人来说仍然是一个不可接受的概念,而且它也被普遍认为是一种违反“尊重人权”,“完善自我”和“敬畏神”的道德行为。
就合法性而言,安乐死仍然不被中国法律承认,在中国,安乐死均以违反中国刑事法第八,第九等条款为名,涉及“安乐死侵害健康罪”、“击毙罪”等等,亦有视情节轻重而对被告处以“死刑”或“有期徒刑”等处罚。
正因为存在着国家刑法的限制,因此安乐死也就没有被合法化。
同时,尽管诉诸法律的基础已经相对完整,但安乐死仍有严重的利益冲突存在,它涉及亲属、医护人员、法律顾问等诸多人士的权益。
因此,安乐死合法化也会面临着严重的法律风险和道德压力的考验。
另外,安乐死也面临着一定的医学和道德考验。
根据现行的中国刑法,安乐死算是杀人,但实际上它是由病人自己决定的,所以并不涉及到犯罪意图。
然而,这种概念可能会被用来操纵生死,具体而言,它可能会带来家庭、权力和财富的利益冲突,或者会对病人造成压力,以致产生“勉强”安乐死事件。
这些因素都不可忽视,因此,安乐死可能会改变我们当代医学的基本原则。
从上面可以看出,“安乐死合法化”的问题远比表面上看到的要复杂得多。
尽管有许多人认为我国安乐死合法化有其必要性及道德合理性,但在存在利益冲突及法律藩篱的情况下,安乐死仍然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无法说服所有人。
人性与理性:安乐死合法化若干问题研究
人性与理性安乐死合法化若干问题研究【摘要】对于安乐死的讨论,学界是见仁见智。
本文站在赞成的角度,从人性的角度和理性的高度对安乐死这一问题再予以研究。
从人性角度讲,使得安乐死合法化,是尊重人性、符合人道主义的举措;从理性的角度讲,安乐死合法化是众望所归、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
本文从安乐死的概念、有关安乐死的争议、安乐死合法化的法理依据和现实意义以及安乐死合法化的制度等方面进行讨论,希望能引起学界和立法部门的注意,尽快解决这个问题。
【关键词】安乐死;合法化;人性;理性【正文】引言2009年2月8日齐鲁电视台报道了这样一则消息:就读于曲阜师范学校的19岁济宁大一女生刘翠珠不幸患上一种罕见的疾病——上颌骨颈动脉血管瘤,据山东一位有丰富临床经验的资深专家称,他几十年来第一次见到这种病。
与恶性肿瘤(通常所说的癌症)不同,刘翠珠的血管瘤属于良性肿瘤,但却十分凶险,经常会出现大量出血,发病频繁,而且发作时很难控制,很容易出现大出血,每分钟都有生命危险。
在山东大学第二医院治疗了两个多月,先后做了四次手术,病情却一再恶化。
母亲不堪女儿忍受病痛折磨,主动申请给女儿施行“安乐死”。
漂亮懂事的翠珠只能转动手指和脚趾,身体很多部分已不听使唤。
年初七凌晨一点半,突然有大量鲜血从翠珠口中涌出,总量超过1000毫升,当即休克。
医生抢救过程中,母亲亲眼目睹了女儿在各种医疗设备刺激下的惨状。
在她看来,这仿佛是女儿濒临死亡的痛苦挣扎。
鲜血喷出数尺之远,当时在场的四个亲戚,除了她另外三个都吓得瘫倒在地,母亲哭成了泪人。
省内一流的专家都聚集到山大二院为刘翠珠会诊,面对这种罕见的血管瘤,惟一可行的办法是做“肿瘤切除手术”,但这种手术要将整个右侧上颌骨摘除。
母亲看着女儿数次忍受剧烈的病痛折磨,即使做了切除手术,并且手术成功的话,也会造成毁容、不能说话、右眼失明,根本无法像正常人一样生活,更何况手术过程中极有可能出现大出血,造成死亡。
刘春花认为女儿与其活活受罪,甚至死无全尸,还不如通过注射的方式安静、完整地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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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合法化研究发表时间:2010-10-08T16:54:33.840Z 来源:《魅力中国》2010年9月第3期供稿作者: 1项海波2余绍银[导读] 安乐死的合法化研究是世界范围内的课题,如何恰当而理性地予以制度构建和安排更是突出的现实需要。
1项海波2余绍银(1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浙江杭州(310000)(2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人民检察院浙江杭州 310000)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摘要:安乐死的合法化研究是世界范围内的课题,如何恰当而理性地予以制度构建和安排更是突出的现实需要。
为了促进我国法制的进步和人权的保障,有必要对安乐死的概念、立法现状作出分析,对安乐死应当合法化的理由进行论述,并对安乐死制度的构建做出一些探讨,以便安乐死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关键词:安乐死合法化人权1986年,陕西省汉中市发生了我国首例安乐死案。
①这一案件引发了我国各界人士对安乐死的全方位讨论。
随着讨论的展开,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支持安乐死的合法化。
但时隔二十余年,我国在安乐死方面的立法仍处于空白状态。
而放眼国外,不少国家已经将安乐死立法工作提上日程,荷兰、比利时甚至已经通过立法承认安乐死的合法性。
一、安乐死的概念安乐死,来源于古希腊euthanasia一词,具体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指无痛苦地安然去世;二是指为结束患者的痛苦而采取的无痛致死术。
对于安乐死的概念,学者们有不同的观点。
有学者认为:所谓安乐死,是指病人患有痛苦不堪的疾病无法治疗,且濒临死亡,为了减轻其死亡前的痛苦,基于患者本人的请求或同意,采取适当的方法,促其提早死亡的行为。
②另有学者认为:安乐死,即一个面临死亡并挣扎在难以忍受的肉体痛苦中的人要求安乐地死去时,他人出于道义考虑,用致死的手段结束其生命。
③结合安乐死的申请人、安乐死的实施主体、患者痛苦的来源等,笔者认为,安乐死是指患有不治之症的患者在危重濒死状态,因无法忍受精神和肉体上的极度痛苦,自愿提出请求,由医生按照法定程序尽可能无痛地结束患者的生命。
二、我国安乐死的立法现状虽然我国早在古代就已经出现了类似安乐死的行为,同时还有议论“安乐地赴死”的思想,但是由于受到主客观方面的因素的影响,我国安乐死的合法化进程显得比较滞后。
1986年,陕西省汉中市发生了我国首例安乐死医生被诉案件。
这个案件成为我国对安乐死进行大讨论的导火线,引发了全国各界人士对安乐死的大讨论。
1996年3月的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期间,上海和北京60多名代表曾经提出过两个有关安乐死的议案,要求结合我国国情,尽快制定安乐死法。
在这之后,几乎每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提案组都会收到有关安乐死方面的提案,要求进行安乐死方面的立法,将安乐死合法化。
1998年10月,祝世讷教授领导的安乐死课题组提出了《安乐死暂行条例(草案·建议稿)》及其《说明》,该草案对于我国的安乐死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与大陆地区不同,我国的香港和台湾地区在安乐死立法方面已经有了突破性的进展。
2000年1月13日,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医务委员会通过了《被动安乐死守则》。
而我国的台湾地区于2000年6月通过的《安宁缓和医疗条例》规定临终病人可选择缓和医疗的尊严死亡。
三、安乐死合法化的理论基础对安乐死的合法化,虽然纷争诸多,但笔者认为,应当允许附有严格限制条件的安乐死合法化。
(一)从法律角度分析1.生命利益支配权是生命权的题中之义研究安乐死问题首先必须对生命权进行探讨。
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④生命权的内容包括生命维护权,司法保护请求权,这一点已经得到了学界的认同。
而生命权是否包括生命利益支配权,学界却存在很大的争议。
生命权是否包括生命利益支配权意味着生命权人可否处置自己的生命。
传统的理论对生命利益支配权是持否定态度的。
因为自然人在社会中既享受着权利,也承担着义务,而这些义务的履行都是以生命的存在为前提的,所以,生命权人不能任意地支配自己的生命利益。
但是,笔者认为对于生命利益支配权的有无认识不能绝对化,应该承认有限的生命利益支配权。
2.安乐死在刑法理论上不构成犯罪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般以故意杀人罪对安乐死进行定性。
一些学者也指出:对实践中“安乐死”的案件,仍应按故意杀人罪定性,但可根据具体情况免除或减轻处罚。
⑤但笔者认为,不宜将安乐死定为立法上的犯罪,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理由:①从犯罪的本质特征来看,安乐死不应构成犯罪。
故意杀人罪作为犯罪的一种,应该具备犯罪的基本特征。
犯罪是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具有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的行为。
其中,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属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基础。
所谓社会危害性,即指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的或者可能造成的这样或那样的特性。
⑥进一步分析安乐死行为,可以发现:第一,行为没有造成客观危害。
安乐死的对象是患有不治之症,无法忍受痛苦的濒死者,生命对其而言已经没有任何意义。
在这样的情况下,死亡才是患者所希望的结果,对其实行安乐死反而是对其权利和尊严的尊重。
第二,刑法学界对人身危险性的定义是行为人再次实施犯罪的危险,即再犯可能性。
人身危险性表现的是犯罪人主观上的反社会性格或者危险倾向。
安乐死的实施者是出于对患者的同情才对其实施安乐死的,鉴于此,笔者认为,实施安乐死的人不是一个有反社会性格、有危险倾向的人,而是一个道德、善良的人。
②从刑罚的目的来看,安乐死不应构成犯罪。
刑罚的目的是国家据以确定刑事政策、制定刑事法律,特别是设计刑罚制度的基本出发点,也是国家适用刑罚同犯罪做斗争的最终归宿。
⑦可见,刑罚的目的对刑事立法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刑罚的目的有两个:一是,特殊预防。
所谓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惩罚改造犯罪分子,预防他们重新犯罪。
⑧二是,一般预防。
从一般预防的角度来讲,刑罚的适用是为了震慑潜在的犯罪者,而刑罚的威慑作用是建立在群众对其信服的基础之上的。
但是,安乐死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很多群众都支持安乐死合法化,如果对安乐死的行为人施以刑罚,只会激起群众的同情,导致其他医务人员的不满,徒令公众丧失对法律的信仰。
因此,从刑罚的目的的角度来看,对安乐死行为人定罪量刑是毫无益处的。
四、安乐死合法化的立法建议毋庸赘言,在完善的法制环境中应用安乐死,不仅可以解除患者的痛苦,减轻患者家属的负担,而且节约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
笔者认为可以从实施安乐死实体上的条件、实施安乐死程序上的条件、非法实施安乐死的法律责任三个方面对安乐死的实施进行管理。
(一)实体上的条件所谓实体上的条件,是指当患者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时才能对其实施安乐死。
笔者认为实体上的条件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安乐死的实施对象只能是那些身患不治之症,濒临死亡的患者。
(1)患者必须身患不治之症。
所谓不治之症,是指所患的疾病按照当时的医学水平是无任何治愈希望的。
如果疾病是可能治愈的,哪怕只有一点点的机会,那么也不能对患者实施安乐死。
(2)患者必须濒临死亡。
同样患不治之症的患者有的可能已经临近死期,有的可能还能活几年、甚至几十年,这个时候对这两种情况就应该分别对待。
对于远未临近死期的患者,法律就不应允许其安乐死。
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必须同时具备身患不治之症和濒临死亡两个条件,二者缺一不可。
2.患者正遭受着难以忍受的剧烈的痛苦。
(1)患者必须具有肉体的痛苦。
如果患者只有精神上的痛苦而没有肉体上的痛苦,便不能对其实施安乐死,如果允许其安乐死,便会为自杀提供更多的机会。
(2)患者还必须具有精神痛苦。
如果允许精神上并不痛苦的患者安乐死,这些患者就可能会基于替家人减轻负担的目的请求安乐死,这显然是有违安乐死的本意的。
安乐死只能是为了消除患者难以忍受的痛苦,而绝不是为了减轻他人的负担。
(3)肉体和精神的痛苦必须是难以忍受的。
如果患者能够忍受这些痛苦,那么便不适合允许其安乐死。
3.安乐死的实施必须基于患者真实的、明确的意思要求。
(1)安乐死必须基于患者真实的意思要求。
真实的意思要求是指患者是基于自己的真心而提出安乐死的请求,其请求的作出并没有受到他人的威胁。
(2)安乐死必须基于患者明确的意思要求。
所谓明确的意思要求是指安乐死的患者在病痛中明确地提出过安乐死的要求。
安乐死是患者处置自己生命的行为,所以安乐死的要求必须是由患者本人提出,任何人都不能代理。
(二)程序上的条件所谓程序上的条件,是指对患者实施安乐死的时候应该按照什么样的步骤进行。
笔者认为,实施安乐死的法定程序应该包括申请、审查、执行、备案四个方面:1.申请程序。
安乐死的申请应由患者在神志清醒的时候以书面形式直接向主治医师提出。
如果本人确实无法亲自以书面文字来表达的,可以允许口头形式,但必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当场书写并签名作证。
2.审查程序。
审查的主要内容应该包括医学审查和司法审查两项。
第一,医学审查。
医学审查首先由具体负责患者治疗的医生对患者的病情,痛苦做出书面诊断结论。
然后应当由收治患者的医疗单位邀请同行专家进行会诊,并获得书面确认。
经确认无误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意见告诉患者,并再次询问患者。
如果患者仍坚持实施安乐死的,则由收治患者的医疗单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安乐死许可令。
第二,司法审查。
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对医生的诊断报告,病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通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患者再次进行集体会诊。
最后,根据具体的情况决定是否颁发安乐死许可令。
3.执行程序。
执行人员应该包括专业的医生和司法工作人员。
由专业的医生用尽量减少患者痛苦的符合社会伦理的正当的医学方法,使患者舒适地死去,并由司法工作人员对安乐死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参与执行的人员还需要将执行的情况、过程、结果等如实记录在统一制定的表格上。
4.备案程序。
安乐死实施完毕,应由司法部门建立完备的档案。
档案应包括:安乐死适用对象的病历资料、安乐死适用对象的安乐死申请书、医院的诊断意见、审查机关的审查意见书、执行情况等等。
(三)非法实施安乐死的法律责任在安乐死的实施条件基础上,笔者认为还应该对非法实施安乐死的行为进行处罚,这样才能使安乐死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1.定罪。
对于以下几种行为应该以故意杀人罪定罪:(1)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必须是身患不治之症、濒临死亡、且有着难以忍受的痛苦的患者。
如果对不是身患不治之症或者虽患不治之症但没有濒临死亡或者身患不治之症且已经濒临死亡但并没有痛苦的患者实施安乐死,那么应该对行为人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2)安乐死的请求权仅仅属于患者。
如果未得患者请求,便对患者进行安乐死,那么应该对行为人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2.量刑。
对于上述行为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量刑:(1)如果行为人是基于对患者的同情,为解除患者的痛苦而对其实施安乐死,那么应该对行为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