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发展分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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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自主创新、创业、创意奖励分项资金使用操作规程第一条为促进我区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创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先行区,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分项资金主要用于南山区科技创新奖、南山区文化创意奖以及创新南山“创业之星”大赛、深港澳台大学生创意设计大赛等奖项评选,赛事举办及获奖单位和个人的奖金发放。

第三条南山区人民政府设立南山区科技创新奖。

(一)南山区科技创新奖授予对象和条件。

1. 奖励我区在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业的核心技术领域进行原始创新、集成创新以及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机构,优先奖励获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的单位和机构;2. 奖励在知识产权创造、国际和国家标准研制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机构;3. 奖励在引进核心技术项目、团队,产业育成孵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机构。

4. 奖励在科技服务、应用示范、模式创新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机构。

(二)南山区科技创新奖每年评奖1次,每次获奖单位不超过5个。

(三)南山区科技创新奖由社会各界推荐或自荐,经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提出拟奖对象建议,报区政府批准。

(四)南山区科技创新奖由南山区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不作为科技成果权属的依据。

获奖单位获“南山区科技创新奖”称号和人才住房支持,单位核心人员(3名以内)及直系亲属享受区医疗保健绿色通道服务,其子女入学按解决高层次人才子女入读办法办理。

第四条设立南山区文化创意奖,奖励对象包括:(一)南山区年度优秀文化创意企业。

授予对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取得突出成绩和产生重大影响的企业。

评选对象为在南山区注册、属于深圳市重点发展的文化产业十大领域内的企业。

对获奖企业每家给予30万元奖励。

(二)南山区年度文化创意风云人物。

授予对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取得突出成绩和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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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市场拓展扶持分项资金国际科技交流资助项目操作规程一、资助内容南山区企业市场拓展扶持分项资金国际科技交流项目资助对象为南山区内中小型科技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产业园区、行业协会和科技服务机构。

资助项目包括赴境外(含港、澳、台地区)进行科技项目对接及引进、科研合作、高层次人才引进、国际市场考察。

二、资助额度及方式(一)资助项目必须通过年度立项并实际完成。

每个申报单位年度资助项目不超过4个,单个项目实际支出不低于1万元。

(二)每个项目参与单位年度可获资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每个项目组织单位年度可获资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三)每个项目最多可支持申报单位2人费用(含参与单位与组织单位),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为项目统一标准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2万元/人。

(四)每个项目组织单位可获组织费用资助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以实际发生金额计算)。

(五)申报单位发生的费用必须直接通过本公司或单位银行账户支付,凡是现金、个人、关联公司支付的项目费用不予支持。

资助方式:本资助计划属审核类,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实行单位申报、材料审核、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三、申请条件(一)项目参与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在南山区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 参加的国际科技交流合作项目已通过立项;(二)项目组织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在南山区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产业园区管理单位、行业协会及科技服务机构;2. 具有国际科技交流合作组织资质及能力;3. 组织的国际科技交流合作项目已通过立项;4. 每个项目组团企业数不少于10家。

四、申请材料(一)登录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平台/egrantweb/,网上填报《深圳市南山区企业市场拓展扶持分项资金国际科技交流资助项目申请表》;(二)发票、银行付款或付汇凭证、项目组织单位提供的统一费用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验原件);(三)出国人员的护照(复印首页和出入境记录页)复印件一式一份(验原件);(四)出国人员当月及之前连续6个月的社保核定单(加盖社保部门公章)复印件一式一份(验原件);如出国人员为法人代表可用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替代法人的社保单(验原件);(五)相关活动的批文、协议或组织部门的正式红头通知等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六)项目执行所发生的组织费用清单、发票复印件或相关票据证明;(项目组织单位提供)(七)单位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由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八)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他辅助说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九)活动总结、现场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参加人员签到表、照片、活动发放的资料、新闻报道等,验原件);(组织单位申报提供);(十)科技企业需提供按期填报高新统计报表的证明(区统计局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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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企业和创新机构扶持分项资金使用操作规程第一条为促进我区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创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先行区,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分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南山区重点企业和创新机构的扶持。

第三条本分项资金的管理部门为区经济促进局、区科技创新局和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是本分项资金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可以按照本操作规程申请资金资助:(1)在南山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的一级分支机构,或在深圳市注册的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等组织;(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财务状况良好;(三)内部管理规章健全,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资金不予资助:(一)与申报资助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争议尚未解决,申报企业资产财务状况不良或涉及重大纠纷;(二)近两年内在税收、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查处;(三)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

第五条资助内容及标准。

(一)扶持民营领军企业发展。

经区政府评定的民营领军企业聘请专业机构为企业发展和管理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组织中高层管理或技术人员参加各种专业培训所发生的费用,可按照不超过总费用50%的比例予以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大力发展创新研究机构。

资助创新机构的建设、提升和对外开展服务活动。

资助区内企事业单位或机构在新能源、互联网、生物、新材料和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组建我区缺失的、亟需的重点实验室、技术中心、工程中心、检测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新型研究院等创新机构;资助区内已建的创新机构大力提升创新能力,积极获得国家和省部级资质;资助区内已建的创新机构对区内中小科技企业服务。

每个项目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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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发展分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南山区金融业发展,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南山区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为本分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为本分项资金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在南山辖区内(不含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注册的金融企业总部、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金融企业设立的各类专业子公司(含商业银行持牌专营机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符合一定条件的创新型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等组织、金融企业高管人员,以及通过新型融资方式获得融资的企业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申请资金资助。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金融企业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南山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组织等经营性金融企业,以及经核准或授权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本细则所称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隶属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总部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

本细则所称商业银行专营机构,是指商业银行针对本行特定领域业务所设立的、有别于传统分支行的机构,并具备以下特征:针对某一业务单元或服务对象设立;独立面向社会公众或交易对手开展经营活动;经总行授权,在人力资源管理、业务考核、经营资源调配、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等方面独立于本行经营部门或当地分支行。

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资金运营中心等。

本细则所称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发展分项资金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区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区经济促进局为本分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为本分项资金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在南山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在深圳市注册的大型连锁商业企业在南山设立的分支机构,注册地在南山区的旅游企业在本辖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在深圳市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合伙制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等组织,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申请资金资助。

申请“技术改造资助”、“工业增加值奖励”、“商业企业做大做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做大做强”等项目的在库统计企业,以及申请对口帮扶(支援)地区共建产业园招商资助的企业,可不受注册地资格条件限制。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中,首次入选500强奖励、服务行业创优评级资助、现代物流资助、商业配套网点资助、商业企业做大做强奖励、产销分离奖励、平行进口汽车发展资助、新建特色旅游项目资助、旅游商贸行业推广活动资助、邮轮旅游发展资助、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做大做强奖励、小微促进贷、上市融资奖励、企业“走出去”发展资助、技术改造资助、工业增加值奖励、制造业创新中心奖励、行业协会建设及专业交流活动资助、农业及农产品资助、招商和宣传推介资助、重点企业落户资助、新引进企业办公用房装修补贴、招商引资奖励、对口帮扶(支援)地区共建产业园招商等项目,以及涉及民生农产品销售的企业、邮轮游艇企业不受《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第二章扶持总部经济发展第五条培育引进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

对首次入选《财富》“世界500强”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500强”的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市场拓展分项资金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市场拓展分项资金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市场拓展分项资金名牌商标资助项目操作规程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市场拓展分项资金实施细则》,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资助内容鼓励企业创优评级,推动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对新评为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资助额度及方式(一)本资助项目属于审核类。

(二)资助额度及方式对新评为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商标最高奖励20万元),新评为广东省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申请条件(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1、在南山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申请单位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3、申请单位信誉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资金不予资助:1、近两年内在税收、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查处;2、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3、资产财务状况不良或涉及重大纠纷。

四、申请材料(一)登录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在线填写《企业市场拓展分项资金名牌商标资助项目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二)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六)由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及本年度至申报月期间的国、地税完税证明;(七)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和广东省名牌产品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八)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五、审批受理机关受理机关:南山区经济促进局受理时间:见通知受理地点:南山区桃园东路2号区政府大楼A818联系人:杜艳霞电话:26542671六、审批程序(一)区经济促进局相关科室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二)区经济促进局根据申请情况集中分批组织调研和初审,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提出计划资助项目名单;(三)区经济促进局按照扶持类别,分批次编制项目资助计划,报区财政部门进行统筹复核,提请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企业研发投入支持计划操作规程【模板】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企业研发投入支持计划操作规程【模板】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企业研发投入支持计划操作规程一、政策内容引导区内科技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3%的研发投入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研发投入支持计划由企业研发投入支持计划、研发投入20强支持计划组成,两类分支持计划不重复奖励同一家申请单位。

依据企业在南山纳税申报的营业收入、研发投入、纳税总额等数据进行核算。

本项目的申报企业应符合《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每家单位同一年度获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二、设定依据1、《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实施细则》三、申报对象和条件申报对象:在南山注册,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

支持对象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10亿元以下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9%;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10亿元及以上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7%;(2)在南山区上一纳税年度纳税总额不少于100万元,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不少于100万元。

(3)本项目与《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文化产业发展分项资金实施细则》中“第二十二条鼓励企业加大自主研发投入”不予以重复资助。

四、资助方式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实行单位申报、材料审核、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原则,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和事后补贴制,受资助项目无需验收。

五、办理流程(一)申请单位登录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网上提交项目申报材料;(二)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受理单位申请、初审项目申报材料,区科技创新局复审项目申报材料;(三)申请单位接到提交纸质材料通知后按要求提交纸质材料;(四)区科技创新局拟定资助计划;(五)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组织对申请单位的注册情况、在地统计开展情况、地方财力贡献、商业贿赂和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进行核查;(六)拟资助项目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七)区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八)下达项目资金资助计划;(九)拨付资助经费。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实施细则(拟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打造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核心区,实现南山迈进世界级创新型滨海中心城区的目标,同时规范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全区科技创新工作部署,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通过制定科技支持计划,并实施计划包含的项目的方式支持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

分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创新能力提升、创新环境优化、创新产业发展和军民融合产业支持四大部分,每部分均有相应的支持计划。

各部分资金量在分项资金总量控制范围内可适当调整。

第三条区科技创新局为本分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为本分项资金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中所有支持计划的项目批准类别均为核准制。

第五条本分项资金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独立法人及地方财力贡献等相关条件,以下情形除外:(一)申报国内外发明专利、科技奖励支持计划的个人,知识产权服务、运营、保护支持计划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科技服务支持计划的科技服务机构,军民融合服务机构支持计划的社会组织和公共服务机构均可不受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知识产权保护支持计划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申报大型双创活动、大型工业企业创新能力培育提升支持计划的单位均可不受注册地限制;申报“创业之星”大赛支持计划的企业、团队和个人均可不受注册地及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营利性机构,个人以及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引进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领航团队”、国际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建设、国内外发明专利、知识产权服务运营、标准化工作和标准支持、科技奖励、大型双创活动、“创业之星”大赛、科技金融贴息、“领航计划”高层次人才创业、知识产权保护、研发投入支持计划、高新技术企业倍增支持计划和军民融合产业支持计划的申报对象不受财力贡献限制。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绿色建筑发展分项资金实施细则操作规程(2022年)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绿色建筑发展分项资金实施细则操作规程(2022年)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绿色建筑发展分项资金实施细则操作规程(2022年)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绿色建筑分项资金实施细则操作规程(2022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绿色建筑深入开展,建设低碳生态示范城区,加强对“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绿色建筑分项资金”(以下简称“分项资金”)的管理,规范分项资金申报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绿色建筑分项资金实施细则》,制定本操作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的分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政策,依法依规,公平公正;(二)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扶优促强;(三)专款专用,加强监管,突出绩效。

第三条本指南的分项资金管理单位和受理单位为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

第四条本指南涉及的资助金额的单位均为人民币。

第二章使用范围第五条资助内容具体参照《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绿色建筑分项资金实施细则》执行,包括:(一)优质建筑工程项目;(二)示范观摩活动或观摩建筑工程项目;(三)绿色建筑工程项目;(四)太阳能光伏发电工程项目;(五)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六)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工程项目;(七)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工程项目;(八)在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建筑信息模型等相关工作中有突出业绩的事业单位或企业。

第六条资助对象包括:(一)优质建筑工程项目、示范观摩活动或观摩建筑工程项目、绿色建筑工程项目、太阳能光伏发电工程项目、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工程项目和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工程项目;(二)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建筑信息模型等相关工作中有突出业绩的事业单位或企业。

第七条资助资金分补贴资金和奖励资金。

(一)补贴资金主要用于优质建筑工程项目、示范观摩活动或观摩建筑工程项目、绿色建筑工程项目、太阳能光伏发电工程项目、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工程项目和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工程项目;(二)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在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建筑信息模型等相关工作中有突出业绩的事业单位或企业。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发展分项资金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发展分项资金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发展分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奖励项目操作规程(2019年度)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发展分项资金实施细则》,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政策内容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鼓励海洋企业申请ABS(美国船级社)、DNV(挪威船级社)、CCS(中国船级社)等国际认证;支持生命健康企业申请美国FDA(食品和药物管理局)认证、欧盟cGMP(动态药品生产管理规范)认证、CE(欧洲统一)认证、世界卫生组织认证等认证;帮助航空航天企业申请美国FAA(联邦航空管理局)、EASA(欧洲航空安全管理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局的适航认证等市场准入认证;对取得新注册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生命健康企业给予奖励。

二、资助方式本项资助属于核准类项目,资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和事后补贴制,受资助项目无需验收。

三、资助标准(一)海洋企业获得ABS(美国船级社)、DNV(挪威船级社)、CCS(中国船级社)等国际认证的,按照获得市有关部门海洋产业市场准入扶持计划资助额的20%给予配套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

(二)生命健康企业获得美国FDA(食品和药物管理局)认证、欧盟cGMP(动态药品生产管理规范)认证、CE(欧洲统一)认证、世界卫生组织认证等认证的,按照获得市有关部门生物产业国际认证费用资助额的20%给予配套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

(三)航空航天企业获得美国FAA(联邦航空管理局)、EASA (欧洲航空安全管理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局的适航认证等市场准入认证的,按照其获得市有关部门航空航天产业市场准入扶持计划资助额的20%给予配套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

(四)生命健康企业上年度取得新注册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每张注册证书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节能减排分项资金实施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节能减排分项资金实施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节能减排分项资金实施第一篇: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节能减排分项资金实施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节能减排分项资金使用操作规程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加快推动南山区节能减排事业发展,建设低碳城区和生态文明示范区,实现辖区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分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和资助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和示范项目、生态园区或循环经济产业园、清洁生产和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减排技术和产品开发应用、绿色建筑、能源审计、节能减排标准及方法制定、节能减排研究机构或行业协会成立、节能减排宣传与推广活动、“节能贷”保证金及贴息、鼓励企业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实施、节能减排奖励等。

第三条本分项资金的管理部门为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住房和建设局,其中绿色建筑发展资金由区住房和建设局管理,其他资金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管理,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是本分项资金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申请本分项资金的单位或组织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在南山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在南山区注册的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等组织,申请绿色建 1筑发展资金的项目实施地在南山区的单位或组织;(二)守法经营、诚实守信、财务状况良好;(三)内部管理规章健全,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资金不予资助:(一)与申请资助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争议尚未解决、资产财务状况不良或涉及重大纠纷;(二)近两年内在税收、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查处;(三)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

第五条资助内容及标准。

(一)资助节能减排及新能源应用示范项目。

对于节能减排、碳排放、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应用、分布式能源等领域的项目,经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为示范项目,或对全区节能减排工作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规划设计等前期费用一次性给予50%以内的资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设备购置及项目建设费用一次性给予30%以内的资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发展分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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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发展分项资金重点企业落户资助项目(非金融类)操作规程(2018年度)为优化辖区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模式,吸引国内外大企业大集团落户我区,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发展分项资金实施细则》,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政策内容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在南山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重点企业,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资助,对在我区新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开办资助。

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企业及项目,由区政府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给予扶持。

二、资助方式本项资助属于核准类项目,资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和事后补贴制,受资助项目无需验收。

三、申请条件(一)自2016年1月1日起至项目受理截止期前在南山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企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1.在南山区新注册的企业,符合南山区产业导向,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其控股母公司上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批发和零售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房地产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40亿元人民币)。

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批发和零售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房地产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

2.由原注册地迁入的企业,全资或绝对控股下属公司、分公司不少于3家,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批发和零售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房地产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

3.新迁入我区的《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500强”企业的总部(含新成立或新迁入的区域总部、功能总部)。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发展分项资金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发展分项资金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发展分项资金工业增加值奖励项目操作规程(2019年度)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及《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发展分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政策内容对上年度工业产值5亿元以上、增加值增速超过15%的工业企业,按照工业增加值新增量的3%予以奖励。

二、资助方式本项资助属于核准类。

本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总额控制、科学管理、公开透明和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采取事后奖励方式进行,受资助项目无需验收。

三、资助标准(一)企业年工业增加值增速超过15%的,按照年工业增加值新增量的3%予以奖励,年产值30亿元以上的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年产值10亿元以上的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年产值10亿元以下的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本项目不受《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五)款“每家单位同一年度获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三)本项目不得与“总部企业规模扩大奖励”项目重复申请。

四、申请条件(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3、2017、2018年度在南山区均有全年完整的工业统计月报数据;4、上一年度在南山区统计工业产值在5亿元以上(以统计部门提供数据为准)。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资金不予资助:1、近三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2、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3、近三年内企业及公司法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4、提出资助申请后,未按规定提交统计报表、在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的;5、近三年内存在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不合格情况的。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努力打造深圳“双中心”,加快形成与城市中心区相匹配的经济、科技、文化等综合功能,建设宜居宜业的国际化创新型滨海中心城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和可持续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鼓励、促进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政府设立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促进创新驱动和提升全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提供政策性资金支持。

第三条设立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作为资金安排、使用和管理的决策审批机构。

根据对扶持类别、范围和对象的不同侧重,专项资金下设经济发展、科技创新、文化产业发展、节能减排、绿色建筑、人才工作等六个分项资金,区经促局、科创局、文产办、发改局、住建局、人资局分别为六个分项资金的主管部门。

与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相关的各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就各分项资金的撤销、新设、合并及修订、调整提出方案,经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按程序报请区政府批准印发。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主要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具体包括评审类资助、核准类资助和专项类资助。

评审类项目适用择优淘汰原则,核准类项目适用普惠性原则,专项类项目适用一事一议原则。

各类申报项目的性质、条件、资助方式和资助额度等,以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准。

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在项目完成前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以下简称“事前资助项目”),应与主管部门签订合同,明确资金使用要求;在项目完成后申请获得的专项资金,应视同其自有资金,由申请单位依法依规安排使用;对单位获得的奖励类资助,主管部门可根据奖励性质对资金的安排使用提出指导性要求。

第五条专项资金按规定实行预算管理。

(一)各主管部门对下一年度产业发展目标进行预测,编制下一年度产业发展引导方案,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结构、重点。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标准化工作(TCSCWG)支持计划操作规程【模板】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标准化工作(TCSCWG)支持计划操作规程【模板】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标准化工作(TC/SC/WG)支持计划操作规程一、政策内容为推动辖区单位积极参与标准研制工作,承担标委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争取形成国际、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制定以下支持内容:(一)支持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单位,分别一次性资助50万元、40万元、20万元;(二)支持承担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单位,分别一次性资助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三)支持承担广东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的单位,分别一次性资助20万元、10万元;(四)支持承担深圳市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的单位,一次性资助10万元。

每个单位年度承担标准化工作项目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设定依据1、《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2、《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三、申请对象和条件(一)申请对象:南山区内承担国际、国家、省、市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单位。

(二)申请条件:1、在南山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2、获得由国际、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专业技术委员会或权威机构下达的正式批准文件。

四、资助方式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实行单位申报、材料审核、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原则,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和事后补贴制,受资助项目无需验收。

五、办理流程(一)申请单位登陆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网上提交项目申报材料;(二)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受理单位申请、初审项目申报材料,区科技创新局复审项目申报材料;(三)申请单位接到提交纸质材料通知后按要求提交纸质材料;(四)区科技创新局拟定资助计划;(五)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组织对申请单位的注册情况、在地统计开展情况、地方财力贡献、商业贿赂和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进行核查;(六)拟资助项目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七)区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八)下达项目资金资助计划;(九)拨付资助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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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发展分项资金两化融合资助项目操作规程(2019版)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发展分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资助政策
大力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工业转型升级,对纳入国家、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的单位、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资助方式
本项资助属于核准类项目。

资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和事后补贴制,受资助项目无需验收。

三、资助标准
(一)对上一年度纳入国家、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的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二)本项目受《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五)款“每家单位同一年度获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南山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2、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
3、近三年内申请单位以及单位法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4、提出资助申请后,将企业注册地搬离南山和未按规定提交统计报表、在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的;
5、近三年内存在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不合格情况的。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单位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备齐资料,通过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提出资助申请,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递交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窗口;
(二)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单位申请,对申请单位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请材料分送资金主管部门;
(三)资金主管部门进行核准;
(四)资金主管部门编制项目资助计划;
(五)区财政部门、区统计部门、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南山局分别对企业的地方财力贡献、在地统计开展情况和注册情况等进行核查;
(六)拟资助项目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七)区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
(八)资金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下达资金计划
(九)资金主管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六、申请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登录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在线填写,待初审通过后,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未换领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的,需同时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验原件,网上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网上原件彩色扫描上传或复印件盖公章扫描上传);
(四)由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纳税证明(税务申报系统下载电子版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网上扫描上传税务申报系统下载的电子版);
(五)申请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奖励的企业,需提供工信部或省经信委的认定文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网上扫描上传);
(六)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试点企业,需提交通过评定的文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网上扫描上传);
(七)近三年累计获区财政资金扶持达10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企业,提供自获得政府资金支持之日起,3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南山区、不改变在南山区的纳税义务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的书面承诺函原件;
近三年累计获区财政资金扶持达300万元及以上企业,提供自获得政府资金支持之日起,5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南山区、不改变在南山区的纳税义务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的书面承诺函原件;
承诺函格式参见附件,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网上原件扫描上传;
(八)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说明材料。

以上材料按照要求在线填写或采用附件形式在线提交,接到递交纸质材料通知后将上述材料按顺序装订,一式一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加盖骑缝章提交。

七、时限要求
区经济促进局每年安排1次集中受理企业申请(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资助计划下达1个月内受资助单位须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

八、其他事项
申请本项目资助的企业应保证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
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并承担所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的相关法律责任,如有虚假或侵权等行为,该项目申请无效,如事后发现存在以上行为,本资金主管部门将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九、附则
本规程由南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承诺函
我公司承诺:
在获得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达到100万元后,三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迁出南山区;获得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达到300万元后,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迁出南山区。

同时,在上述期限内不改变在南山区的纳税义务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特此承诺!
XXX公司(盖章)
法人签字: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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