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防尘安全预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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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防尘安全预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矿井作业人员的健康和安全,减少尘肺病的发生,提高生产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采矿企业,包括地下矿井和露天矿井。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的宗旨是预防和控制矿井防尘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矿井作业环境的安全可控。

第四条矿井防尘安全预防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由矿井安全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章矿井防尘安全预防措施

第五条采用湿式除尘装置进行风道清洁,定期进行装置的维护和保养。

第六条矿井的开采设备必须采用防尘措施,如装设除尘器、罩子等防尘设备,保障作业人员不受尘埃的侵害。

第七条矿井在进行爆破作业前,必须对周围环境进行湿式喷水控尘,保证防尘效果。

第八条矿井的通风系统必须保持良好运转,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定期进行检查,确保通风系统正常运行。

第九条矿井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包括防尘口罩、防尘服、防尘眼镜等。定期更换个人防护装备。

第十条矿井作业人员必须参加相关培训,了解防尘知识和技能,掌握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的方法。

第三章矿井防尘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矿井应建立防尘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防尘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和责任分工。

第十二条矿井应设置防尘安全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组织和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矿井应建立完善的通信系统和报警装置,确保及时进行报警和指挥。

第四章矿井防尘安全检查与评估

第十四条矿井防尘安全应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估,确保防尘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第十五条矿井防尘安全检查应由矿井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检查内容包括工作场所的清洁度、防尘设备的有效性、通风系统的运行情况等。

第十六条矿井防尘安全评估应由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应及时向矿井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章矿井防尘安全责任和违纪处罚

第十七条矿井安全管理部门应确保矿井防尘安全措施的有效实施,并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八条矿井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矿井防尘安全规定,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和设备,积极参加培训。

第十九条对于违反矿井防尘安全规定的人员,矿井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矿井防尘安全预防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矿井防尘安全预防管理制度的具体操作细则由矿井安全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对于不服从管理制度的行为,矿井安全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不得将与矿井防尘安全预防无关的事项纳入本制度的管理范围。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矿井安全管理部门所有。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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