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腐败法治机制的缺陷与完善--一种经济分析法学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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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裁 , 以行政责任 代替 法律责任 。其 次是执法 不严 主要 表
研究成果得到 了大量实践经验 的证实 。尽管 它也有很多不能 令人信服的方面 , 如将某 些纯属 伦理道 德性 质 的法律 也解 释
成是 人们为了追求 个人利益最 大化的需要就有 点牵强附会 。 但这种方法为我们 认识 、 了解 法律提供 了一个全新的视角 , 为 完善我国现行不舍 理的法律制度提供 了新 的分析工具。 沿着经 济分析 法学 的基本分析思 路 , 反腐败群 是否有 推 动的反腐败 法治工作 的激励 , 关键要看这项 工作能否满足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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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b 0_年第 2 期 ( ) 法 方 面 的 缺 陷 一 立
郑鹏程等
论反 腐败 法治机制的缺陷与完善 腐 败群 ) 。反腐败法治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 本质上是反腐败 群 与腐败群斗争的一种 活动 因此 . 建立与完善 反腐败法治机 制的关键在 于反 腐败群 的决心 与力量 , 就两 大势力的力量对
而对于大量卖官骗 爵 、 弄权 敲诈 、 滥用权力 、 挥霍浪 费等腐败
神变态或者其他 由于滥用毒品和酒精而产生类似的精神错乱 影响 的活动) ( 33 。人们从 事各种法律活 动包括立法 … 第 5 页)
活动 、 执法括动与守法 活动, 也遵 循利益 最大化原则 , 只有所 从事的法律 活动 能促使 自身 利益最 大化 , 人们才会 选择 它。

行为如何追究法 律责任 , 法无相应规定 第三 , 刑 腐败行为在
立法机关 中也不 同程度地存 在 . 惩涪立法腐 败 的法律 基本上
还是 一 片空 白 。
些人之所 以犯罪 , 不在于他们 的基本动机与 别人有 什么不
( ) 法 方 面 的 缺 陷 = 执
执法方面的 主要缺陷 首先 表现 为有 法不 依 、 法不究 。 违
自身利益最 大化的需要 。如果他推动 反腐败法治工作 的收 益
大于其进行这项工作 的成本 , 那么对于反腐 败群 而言 , 加强 反 腐败法 浩工 作就是理性 的, 反之就是非理性 的。当然 , 就两娄 反腐败群而 言, 们所追求 的利益还是有 区别的, 他 这种 区别不 是公利 与私利的区 别 , 而是 私利性质上 的区别。公共部 门 反
经济分析法学的基本原理予 以审视 。 . 经济分析法学是产生于 2 世纪 6 年代 的一 个法哲学 流 o 0
派, 其主要特点就是将 经济学 中的概念 与基本原理运用 于法 学研究 经济分析法学家认为 , 总是理性地 使 自己的满 足 人 得以最大化——一切人( 只有很小 的孩子 和智力 有非常大 障
更多的 民众 支持 , 自己手 中之既得公共权力不断增 值 ; 使 非公 共部门反腐败群 的最大 私利就 是能从公共 部 门获得更多 、 更 好的公共服务 根据 当前 的干 部人事制度 , 进人公共部 门 的
“ 洼可依” 有 是社会 主义法制 建设的 基础和前提 , I 乜是依 法治理腐败 的基础 和前提 在实行市场经济取向改革 的过 程 中, 国 立法取得的戒就 是有 目共 睹的 但 关于反腐 败 的立 我 法却 重滞后 , 远远不能 满足人们 反腐败 的需要。首先 , 迄今 为止 , 没有制 订有权斌的反腐败基本法 , 没有 对腐败 的法律概 念、 反腐败 的基本 原则 反腐败 机构 的职能与权 责 、 反反腐 违 败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内容进行 明文规定 , 反腐败 活动宏
同, 而在于他们的利益较之 成本存 在差异 。当预期效用 超过
将 时间和其他资源用 于其 他活动所带来 的效用时 , 个人才 一 去犯罪 。一个人选择结婚也主要是 因为结婚的预期 收益超过
保持独身或继续寻找 配偶所担负 的成本 。 经济分析法学 的
对大量违反 国家法律甚至已经构成犯罪 的腐败行为不追究法 律责任 , 而往往是 党舶纪律处 分 、 政府的行政处分代替法 律
观上处 于一种无法可依状 态。其次 , 在立法指 导思想方 面存 在重治标立法 、 治本立法的倾 向 , 轻 只重视法律对腐败的事后
比而言 , 反腐败群 的力量无 疑是非常巨大的 , 因为腐 败群终究
只 占国民总人 口的极少数。但反腐败法治机制缺陷的存在似 乎向人们暗示着这样一个 结论 : 在腐败与反腐败 这种标 准形 式的博弈 中, 腐败群没 有 占上风。原因何在?笔者拟 运用 反
碍的人是例外) 在他们一切涉及选择 的活动中( 了那些受精 除
制裁作用 , 而不重视法律 对腐败 的事先 预防作 用 在治本方 面, 对堵住腐败源头有重要作用的控权 法或限权法 比较稀缺。
浩标的法律 也存在严重缺陷 , 目前 浩标 的法律主要是刑法 , 但
刑法 只对 贪污 、 受贿 、 职等少数腐 败分 子造成 的社 会危害 实际承担 的法
律责任与法定 责任明 显不相称 . 与其他 具有 同样 社会危害性 的违法行 为相 比 . 败行为 承担的 法律责任 明显 偏轻 。再 次 腐 是作为反腐败法律执行部 门的政 法机关 、 司法机 关内部存在

些 利用执法权 、 审判权谋取私利的现象 , 即所谓 的执法腐 败
与司法腐败
( ) 律 监 督 方 面 的 缺 陷 三 法
法律监督方面的首要缺 陷是 重 内部 监督而 轻外部监 督 内部监督机构在人 事 、 财力等方面缺乏必要 的独 立性 , 缺乏应 有 的监督权威 , 监督作用 难 以有效 发挥。外部 监督的监 督渠 道与监督手段单 r且缺 乏明确 、 , 具体 、 『 l操作 性强的法 律规
范 。其次是监督 主体的权利特别是作为监督 主体的公民个体
的人身权利和财产 权利得 不到法 律保 护 =申诉 、 控告 、 检举 、 揭发等举报 材料常常 落人被举报 人之手 , 举报 者因此 惨遭 被 举 报者的打击 、 报复和陷害
腐败群 的私利是政治地位 与荣 誉 , 他们的最 大利益 就是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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