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固定资产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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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固定资产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利用效率,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稳定价值,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学校固定资产是指学校所有单位、部门拥有并使用的不易变现或长期使用的物品、设备和建筑物等。
第三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建筑物、设备、机器、仪器、工具、交通工具、文物、图书、档案等。
第四条学校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进行管理,严格遵守国家财务管理制度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五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科学、规范、便捷、安全、节约、公开。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登记管理
第六条学校固定资产由学校设立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管理,负责固定资产的登记、盘点、监督、保护和处置工作。
第七条学校固定资产应当在购置或者取得后及时进行登记,包括资产名称、品牌型号、数量、规格、原值、取得日期、使用部门、存放地点等详细信息。
第八条学校固定资产应当进行编号,并建立相应的档案进行存档备查,确保固定资产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学校固定资产的变动情况应当及时更新登记,包括固定资产的新增、调拨、维修、报废、损坏等情况。
第十条学校固定资产定期进行盘点,核对固定资产台账和实际存量是否一致,发现差异应当及时调查原因并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上级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固定资产情况,包括资产结构、更新情况、维修情况等。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用途和程序进行使用,不得私自调拨、借用、挪用、转让或出租。
第十三条学校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限应当严格遵守,到期前如需延长使用期限应当提出申请并经核准。
第十四条学校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当加强固定资产的保护和维护工作,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和长期使用。
第十五条学校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险保管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学校固定资产使用期满或者达到报废标准时,应当报废或者自行处理,不得擅自自行处置或者变卖。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维修管理
第十七条学校固定资产的日常维修工作由使用部门负责,定期维修和大修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学校固定资产的维修标准和程序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维修质量和安全。
第十九条学校固定资产的维修费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核准和支付,不得私自挪用或者冒领。
第二十条学校固定资产维修工作应当加强安全保障和管理,确保维修人员和资产的安全。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处置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不得随意处置或者擅自处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固定资产报废应当经过审核、审批,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置,不得私自报废或者转让。
第二十三条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确保固定资产的处置不会损害学校的利益。
第二十四条学校固定资产处置所得的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用途进行使用,不得私吞自用。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协助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因管理不善、疏忽大意、故意造成资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对固定资产的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管理工作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订或者变动,应当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并公告实施。
第二十九条对于不遵守本规章制度或者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责任,给予相应处罚或者处理。
第三十条本规章制度由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者篡改。
以上是学校固定资产规章制度的内容,希望广大员工和学生遵守执行,共同维护学校的固定资产安全和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