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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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8.09.30
•【字号】新建建〔2018〕17号
•【施行日期】2018.09.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工程项
目信息的通知
新建建〔2018〕1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按照《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招函〔2018〕16号)要求,为推进自治区建筑市场信息化建设,完善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以下简称新疆工程建设云)工程项目信息及人员业绩信息,确保企业申请资质项目信息及人员业绩信息真实、准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疆工程建设云将于2018年10月8日—12月31日期间开放补录端口,各地要加强以往工程项目信息补录管理,结合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督促指导建筑企业抓紧开展以往工程项目信息补录工作。

二、自2019年1月1日起,区内建筑业企业办理资质升级、延续、增项和工程招标投标等业务时,对区内工程项目业绩和企业申请资质人员业绩的认定,均须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新疆工程建设云”中核查确认,凡查询不到的业绩信息将视为无效业绩;对区外工程项目业绩(含人员业绩)认定,如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不到,须出具项目所在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意见。

三、工程项目所在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对补录的信息从严把关,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具体审核操作步骤见附件)。

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我厅将对提交虚假工程项目或人员信息的地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审核部门和企业责任。

四、建筑企业办理工程项目信息补充与变更,须持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向项目所在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录入(具体工程项目信息补充与变更操作步骤见附件)。

五、建筑企业补录项目信息要严格按照保密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公开涉密工程项目信息,办理相关资质业务时,其承揽的涉密工程项目及人员业绩信息,由项目所在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业绩证明。

附件:项目信息补录、审核和补充与变更操作步骤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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