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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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摘要:传统法的渊源理论将法的渊源分为:法的实质渊源或法的本源渊源;或将其分为法的效力渊源,法的材料渊源,法的形式渊源和法的历史渊源。
这种常把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这些法的形式也列入其中的划分方式,不仅混淆了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的界限,也不适当地扩大了法律渊源的范围。
因此,本文将依据周旺生对法的渊源分类理论和结构理论,重新构建中国古代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1.
中国古代行政法的资源
周旺生认为,法的渊源是由三项基本要素所构成的综合的概念和事物,其中资源要素是最基本的要素,是法和法律制度据以形成的原料性或质料性渊源。
1对于周旺生的这一观点,大体可以概括为,法和法律制度的形成是需要有原料依据的,而非凭空产生的。
据此,笔者认为中国古代行政法的形成,无论是出于制定还是认可,一般都需要有原料的存在,用周旺生的话说就是资源。
纵观中国封建社会行政法的发展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奠基阶段——秦汉、发展阶段——唐、完备阶段——明清。
对于秦汉时期,秦墓竹简三类法律文书的出土,不仅证实了秦“莫不皆有法式”的说法,也为中国古代行政法的存在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基于对《史记·秦始皇本纪》的研究,笔者发现秦朝建立后,统一了法律,“法令出一”,2在秦国原有法律的基础上由皇帝立法制定出一套新的法律体系并推行至全国,由此可知秦朝的行政法资源涵盖了秦国原有法律及秦朝政治思想。
张晋藩认为,秦朝的建帝制,置郡县,改官制,统一文字、度量衡和币制等对汉朝的影响颇为显著,因此汉朝的行政法资源一定包含了秦朝的法律、制度和思想。
对于唐朝,无论国家体制,还是法律制度都已达到成熟和定型。
玄宗时期历时十六载制定的《唐六典》是中国第一部官撰的系统的具有行政法典性质的立法,它是唐代国家机关的职责、活动与职官管理制度的法律根据。
张晋藩认为《唐六
典》中的行政立法和行政规范的建立主要是对唐以前行政立法的总结,3依据周旺生对法律渊源三要素的分类,笔者认为《唐六典》的法律资源大体上可以概括为唐朝前期的行政立法。
至于明清,这段时间是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高度发展的形态,行政立法也达到很高的水准,其表现形式为《大明会典》与《大清会典》。
明嘉靖皇帝在会典御制序中说:“辑累朝之法令,定一代之章程,鸿纲纤目,灿然具备”4。
清会典不仅所列均为“礼乐刑政大端”“经久常行之制”,而且从乾隆以后附于会典的则例、事例另辑成书,创典例分辑的体例。
对于明清会典的法律资源,张晋藩指出明清两代制定的会典是在仿照《唐六典》的基础上而形成的,因此《唐六典》是明清《会典》的重要资源。
1.
中国古代行政法的进路
法的进路性要素,是法得以形成的途径性要素。
中国古代行政法的资源要素是其形成所不可缺少的原料,但原料不可能自发地形成法和法律制度。
要使这些原料得以形成法和法律制度,就需要借助于某些途径。
其中最主要的途径便是立法途径、司法途径、行政途径。
秦汉时期,《史记·秦始皇本纪》所述秦始皇即位后,强调依法治国,以律理政,颁行了《秦律》等一系列法规法令,确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封建的行政体制。
其中之一,就是首创帝制;并规定,命为制,令为诏,天子自称曰朕。
使其成为中国最高的名副其实的行政首脑。
同时,又以法律确认君权专制: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
5由此皇帝成为了行政制度颁布的最高进路。
至于汉代的行政进路,有两个方面是区别于秦朝的:首先,三公九卿制的形成,成为汉代中央辅佐机构和行政事务机构的基本进路;其次六曹体制的出现,为整个封建六典体系的进路提供了参考与继承的基础。
于唐朝的官僚机构体系而言,皇帝仍居于最高支配地位,总揽全国政权。
皇帝以下,设有三师、三公作为顾问军国大事的辅佐。
它们的品位虽高,但无实权,也没有官衙和僚属,往往成为对某些大臣的一种“赠官”。
如《唐六典》所说:
“三师训导之官也”“三公论道之官也”“但存名位耳”“皆不视事”。
6由此可以看出唐朝的行政进路大体上为皇权至上,三省六部辅政两种进路协同于唐朝行政制度的稳定发展。
明朝洪武十五年,朱元璋仿宋制从翰林院等文翰机关中选调官员加给殿阁大学士衔,执掌草拟诏谕,并备皇帝顾问,但“不得平章国事”。
至成祖时,命翰林院侍读、编修、检讨等文学侍从官员入值文渊阁正式称为内阁,并参预机务,“内阁予机务自此”。
内阁大学士的官秩一般不过五品,职权也仅只遵命办事而已。
可见内阁只是皇帝的一个机要秘书机构,因此明朝的行政进路在本质上仍是皇帝专制。
清朝,顺治、康熙借鉴明朝的历史经验,对国家行政机构进行了精心的设计,形成了一套决策中枢、六部机制、御史监察、地方行政的完备体系,从而保证了封建国家机器最后二百多年的运转机能。
尽管清朝改动了明朝的中枢机构设置并对各机构的权利进行了转换,但仍未摆脱其封建君主专制的本质特征,反而对这一特征又进一步进行了加强。
可见清朝的行政进路在本质上与明朝并无本质上的不同,仍是皇帝专制。
1.
中国古代行政法的动因
对于秦汉时期,从秦朝立国开始就采取坚定措施,废诸侯,置郡县,明法度,一律令,颁行与中央集权制相统一的法律制度,以确认新兴地主阶级的政治权威,正是在这种政治形势下产生了秦律。
由此可见秦朝行政法的立法动因,在政治角度上是为了确立君主专制主义和中央集权思想;而汉朝设立三公九卿制的动因是在秦朝的基础上为中央集权制的运行提供制度上的保证。
简要概括秦汉行政立法的动因,前者是为了确立中央集权,而后者是为了保障中央集权的良好运行。
对于唐代行政法的动因研究,不得不提的一点便是唐朝的社会背景。
唐初,在加强中央集权的过程中,曾经产生了“重内官轻外职”的现象,中叶以后,随着阶级斗争的发展,需要加强对地方的统治,因此,睿宗和玄宗都屡次下诏,强调地方机关的重要性,规定地方官的人选应当是“宏才通识,堪致理兴化者”而
且往往在赴任之前,由皇帝面授机宜,以表示亲重。
据此可知唐朝的行政立法是为了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
明清时期,明初统治者从一开始就致力于行政法律的建设,其主要动因是鉴于元末吏治败坏,法纪废弛,终于引发红巾军农民大起义的事实,希望以此为鉴积极整顿法制,实行重典治吏,避免重蹈元末的覆辙;同时,明朝在《吏律》中强调选任官吏之权归于朝廷,“凡除授官员,须从朝廷选用。
若大臣专擅选者,斩。
”“若大臣亲戚,非奉特旨,不许除授官职。
违者,罪亦如之。
”7特别是严禁朋党与内外官交结。
体现了明朝行政立法的另一大动因——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
至于清朝的行政立法动因,应从清朝初期面临的生存与发展问题着手。
清朝初期一共面临三大问题,一是如何解决台湾的统一问题;二是对吴三桂等三藩势力迅速加以平定;三是抗击沙俄所奉行的野蛮侵略政策。
由此康熙认识到维护大清统治的当务之急便是依法治政,确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为此在他亲政后,便集中一切智慧和手段,首先制订了清王朝的第一部行政法典《大清会典》。
综上,清朝的行政立法动因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驱逐侵略、平定藩乱、理国强政。
1.
结语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行政法的资源大体上可以概括为政治思想和对前朝法律的沿用;进路方面由于中国帝制时代的特征,多表现为皇帝专制,而不是对应于特定机构的;至于中国古代行政法的动因本质上均是为了维护其封建统治。
因此可以看出中国古代行政法是不同于其他国家的,与现代中国施行的行政制度也是有本质区别的,所以对于中国古代行政法的研究,仍需以中国古代背景为立足点。
1[1]周旺生.重新研究法的渊源[J].比较法研究,2005(04):1-13.
2[2]《史记·秦始皇本纪》
3[3]张晋藩.《中国行政法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第4页。
4[4]《大明会典》
5[5]《史记·秦始皇本纪》6[6]《唐六典》
7[7]《吏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