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处理来信来访分工暂行办法【精选资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处理来信来访分工暂行办法
为了明确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及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来信来访,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控告、举报、申诉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各部门职责分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控告检察厅统一接待来访,处理来信。
其他内设机构接到的来信来访,除涉及本部门办理的案件等特殊情况外,应及时移送或介绍给控告检察厅接待、处理。
第二条控告检察厅对来信来访反映的重要问题,应及时摘报,送院领导及有关部门参阅;对群众告急访、集体访和其他紧急信访,应及时与有关部门或有关检察院联系,采取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第三条实行厅长轮流接待来访群众制度。
厅长对接谈的控告、举报和申诉案件,应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由控告检察厅按程序办理。
对厅长接谈的案件,控告检察厅来访接待处要逐件登记,及时移送办理,并做好催办工作;办理结果应向接谈的厅长反馈,并答复来访人,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第四条涉及省部级干部职务犯罪的举报线索,由控告检察厅指定专人负责处理,收到后七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审批。
第五条对群众来信来访,经审查认为应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处理的,根据内设机构业务分工,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移送或商请本院有关内设机构处理和接待。
第六条办公厅负责处理下列来信来访:
(一)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有关提案、议案、建议、批评及转交具体案件的;
(二)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门口上访的人员,由办公厅保卫处组织法警引导至东交民巷来访接待室接待;对重要疑难访或集体访,可通知控告检察厅派人协助处理。
第七条政治部负责处理下列来信来访:
(一)反映检察机关及其负责人在检察政治工作中弄虚作假,不按制度办事,违反有关规定的;
(二)反映检察干警学历、履历、年龄等涉及干部管理方面问题的;
(三)反映检察干警在干部任职、使用等方面受到不公正对待,或者要求落实有关干部待遇的。
第八条侦查监督厅负责处理下列来信和来访:
(一)不服省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
(二)对省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审查逮捕案件,请求追捕犯罪嫌疑人的;
(三)认为省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复查维持下级人民检察院逮捕决定确有错误的;
(四)不服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立案决定,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复查仍然不服的。
第九条公诉厅负责处理下列来信和来访:
(一)不服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
(二)不服省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刑事抗诉或提请刑事抗诉的;
(三)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四)对省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审查起诉案件,请求追诉犯罪嫌疑人的;
(五)认为省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确有错误的;
(六)认为省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复查维持下级人民检察院公诉决定确有错误的。
第十条反贪污贿赂总局负责处理下列来信和来访:
(一)举报中央国家机关司局级干部贪污贿赂等犯罪线索的;
(二)涉及反贪污贿赂总局正在审查或侦查的贪污贿赂案件的;
(三)涉及反贪污贿赂总局正在参办或督办的案件的;
(四)涉及省级人民检察院正在办理的重大贪污贿赂案件的。
第十一条渎职侵权检察厅负责处理下列来信和来访:
(一)举报中央国家机关司局级干部渎职侵权等犯罪线索的;
(二)涉及渎职侵权检察厅正在审查或侦查的渎职侵权案件的;
(三)涉及渎职侵权检察厅正在参办或督办的案件的;
(四)涉及省级人民检察院正在办理的重大渎职侵权案件的。
第十二条监所检察厅负责处理下列来信和来访:
(一)反映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超期羁押的;
(二)反映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案件超期羁押的;
(三)反映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超期羁押的;
(四)涉及违法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
(五)举报监管人员虐待被监管人,私放在押人员,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以及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的;
(六)控告监管人员在刑罚执行或监管活动中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十三条民事行政检察厅负责处理下列来信和来访:
(一)不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二)被申诉人不服省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的。
第十四条铁路运输检察厅负责处理下列来信和来访:
(一)举报铁路运输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线索的;
(二)认为省级人民检察院对铁路运输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作出的处理决定确有错误的;
(三)认为高级人民法院对铁路运输检察院公诉案件作出的终审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并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驳回抗诉请求的;
(四)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对铁路运输检察院公诉案件作出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的。
第十五条刑事申诉检察厅负责处理下列来信和来访:
(一)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最高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不起诉决定、撤销案件决定的;
(二)被害人不服省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七日内提出申诉的;
(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正在执行或已经执行期满的刑事判决、裁定,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四)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后仍不服,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五)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省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复查决定的;
(六)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进行刑事赔偿的;
(七)反映省级人民检察院逾期不予赔偿的;
(八)不服省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赔偿决定,申请复议的;
(九)不服省级人民检察院不予确认决定,提出申诉的。
第十六条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处理对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法律提出询问、质疑和建议的来信和来访。
第十七条监察局负责处理下列来信和来访:
(一)控告检察干警违法违纪的;
(二)反映检察机关违法违纪的;
(三)检察干警不服党政纪处分,提出申诉的。
第十八条对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群众来信来访,控告检察厅应根据院内各部门职责分工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对需要答复来信来访人的案件,各承办部门应在接到控告检察厅移送的来信来访材料后,一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回复控告检察厅,三个月内回复办理结果。
逾期未回复的,控告检察厅应予催办。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加工作总结一篇,不需要的朋友下载后可以编辑删除,谢谢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方案5篇
第一篇
一、指导思想
2014年,全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计划的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全区安全生产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减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指标控制在市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内。
全区安全生产高危领域和重点监管单位的监管面达到100%。
三、主要任务
(一)执法检查工作日安排
我局现有在册行政执法人员14人。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要求,2014年我局总法定工作日为3500个工作日,其中:综合执法工作日为2000个工作日;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日为800个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为700个工作日。
在综合执法工作日中,实施行政许可为550个执法工作日;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为850个执法工作日;开展安全生产举报查处为200个执法工作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的受理、登记建档、跟踪监控、督促整改等为200个执法工作日;开展机动执法为200个执法工作日等。
(二)监管执法计划任务分解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对危险化学品、冶金、烟花爆竹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根据生产经营单位上年度安全等级确定现场检查的频次;对其他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原则上组织1次安全执法检查。
根据专项检查工作日确定全年开展执法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是160家。
其中:安全监督管理科28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46家;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科27家;监察大队59家。
开展执法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见附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执法检查内容。
局成立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局长全面负责。
各业务科室(大队)负责人负责具体执法工作,要明确本科室(大队)执法检查的主办和协办人员。
全局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家安全管监总局《暂行规定》的具体要求,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暂行规定》第八条提出的19项内容认真实施检查,落实具体工作措施,并制定现场检查工作方案,确保年度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的顺利实施。
(二)精心组织,认真执行计划任务。
各业务科室(大队)要严格按照月度计划细化分解执法任务,根据月度计划制定每周计划。
检查人员在实施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前,应当明确检查的项目、内容、方法和标准,准备必要的检查测试工具、仪器及法律文书等执法检查准备工作,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组织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涉及专业性内容的,也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参与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并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检查中,应当作出书面现场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存档备查,并及时把执法检查记录录入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暨重大危险源预警信息系统。
要统筹兼顾,上下沟通,要优先安排每月到期必须进行复查的生产经营单位。
确需对计划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和备案。
(三)严格执法,健全执法检查考核制度。
要依法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整改,发现违章行为及时纠正,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案件,应主动联系有关部门并及时移交。
建立执法检查季度督查制度和半年执法检查完成进度通报制度,确保执法检查工作任务的有效开展。
各业务科室(大队)要定期对年度执法工作计划进展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将安全监督检查的结果依法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
局牵头部门每季度对计划完成进度进行督查,计划的执行结果和执法效果作为各科室(大队)和执法人员年终考评依据之一。
第二篇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强化全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严厉查处各类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促进用人单位加强职业卫生管理,落实职业病防治各项措施,改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基本达到国家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要求。
二、工作任务
(一)突出重点行业领域。
加大对本辖区内用人单位的执法检查力度,重点抓好木质家具制造、电子产品制造、皮革箱包及制鞋、电镀和化工等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以及职业病危害严重、接触人员多、发生过职业病危害事件的企业的监督执法。
(二)突出重点检查内容。
主要包括: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的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或普查的情况;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开展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置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警示标识的设置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和现状评价的开展情况;为劳动者提供个体防护用品,特别是劳务派遣用工单位为劳务派遣工发放个体防护用品的情况;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的情况。
具体可参照《省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基本要求及自查情况表》的要求进行执法检查,通过执法检查促进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三)突出建立长效机制。
注意总结和梳理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活动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和不足,认真分析查找原因,研究解决的措施和办法。
要完善执法工作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创新执法手段,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确保执法质量。
三、实施步骤
全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分为发动、推进、总结三个阶段。
(一)发动阶段(4月15日-5月15日)。
根据市安监局关于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
开发区、各街道安监站根据区安监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结合年度工作,认真组织实施。
(二)推进阶段(5月16日-10月31日)。
结合年度执法计划和“百日”执法活动,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等行政处罚;问题严重的,要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对查出的问题,要逐条提出整改措施、明确时限要求,确保整改到位。
区安监局适时对各地“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确保按照方案要求,完成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工作任务。
(三)总结阶段(11月1日-11月10日)。
开发区、各街道安监站要按照本方案所列附表内容,做好本地区执法信息的汇总上报工作,并于11月10日前将活动开展情况的报告连同附表报送区安监局职业健康科。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
开发区、各街道安监站要切实加强对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任务,组织配备执法人员和装备,督促执法计划实施,逐级抓好落实。
2、统筹推进。
开发区、各街道安监站要把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与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等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进行统筹安排、统一推进。
3、督查考核。
区安监局将结合全年重点工作,开展“四个专项督查”;一季度集中开展执法计划制定和执法资料、信息台账建立情况专项督查;二季度集中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普查专项督查;三季度开展基础建设活动和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专项督查;四季度开展“三同时”落实情况和年度职业卫生执法计划落实情况专项督查。
区安监局将把“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开展情况纳入本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第三篇
为有效落实全局重点工作,根据市安监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百日”集中执法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常安监〔2014〕35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于2014年4月15日~7月25日在全区开展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百日”集中执法检查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百日”行动)。
一、“百日”行动重点
“百日”行动主要针对安全隐患、职业危害相对突出的重点地区和企业。
重点地区指:有亡人事故发生,或高危企业相对集中、涉及职业危害企业数量相对集中的街道、行政村。
重点企业指:事故频发、隐患众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薄弱的企业;职业危害相对突出的企业。
二、“百日”行动内容
(一)重点地区
查街道、行政村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落实和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是否到位和是否有效督促企业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重点企业
1、查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是否有效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否到位,安全投入是否到位、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是否到位、基础管理是否到位;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非法、违法行为。
2、查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是否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是否及时、如实申报;是否请有资质单位进行检测;是否如实告知员工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是否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建立健全健康监护档案)。
三、“百日”行动组织
本次“百日”行动由区安监局统一协调,全区安监执法队伍联合行动。
具体分三个阶段:(一)组织计划阶段(4月15日—4月25日)
各科室(大队)、各安监站要广泛宣传本次“百日”行动的目的意义,依靠基层安监组织摸排本次专项行动的重点,并于4月22日前汇总上报本辖区“百日”行动的重点地区和企业,4月25日前区监察大队汇总并制定全区“百日”行动计划。
(二)具体实施阶段(4月26日—7月15日)
各科室(大队)、各安监站安全生产监察人员按计划到各重点地区、企业开展“百日”行动。
(三)总结评估阶段(7月16日—7月25日)
7月16日前各科室(大队)、各安监站上报“百日”行动情况总结,区安监局根据工作成效进行绩效评估,并予以通报。
四、“百日”行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
各科室(大队)、各安监站要高度重视“百日”行动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妥善处理“百日”行动与日常执法检查的关系,并与年度执法计划有机结合,确保“百日”行动取得实效。
(二)严格执法。
对于在“百日”行动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的非法、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
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要予以媒体曝光。
(三)廉洁自律。
所有参加“百日”行动的监察执法人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管理规定严格约束自己,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坚决杜绝假公济私和徇私舞弊现象与行为。
第四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按照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以强化危险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安全监管为重点,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为核心,实施安全标准化管理为手段,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化化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持制度化监管,持续开展“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全区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配套规章规定,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管理和建设项目安全监管,依法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完成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工作,推进“两重点一重大”自控技术和监控系统的完备与运行;巩固和深化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管理水平;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全力防范事故发生。
三、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推进危化领域本质安全提升
1.深入推进危化品本质安全提升专项行动。
继续按照专项行动方案,加强组织领导,列出进度计划,推进设计安全诊断和整改验收工作,年内全面完成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工作,其中,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设计安全诊断工作必须于6月底前完成。
要积极指导和协调,细化落实措施,解决重点工作和普遍突出问题,有序推进工作。
2.强化危化品“两重点一重大”安全管理。
组织对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规规章和文件政策的学习研究,加大宣传贯彻组织力度,指导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和依法生产经营。
要将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大危险源的企业作为监管重点,开展计划查、重点查、回头查等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全面检查企业执行落实“两重点一重大”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
重点检查企业生产装置和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完善与自控改造以及自控系统投运情况,发现自控系统应改未改、改而弃用的情况应作出责令停产整改、行政处罚等处理。
同时,也要检查督促企业做好大型危化品储罐安全检验检测和安全类计量器具检验检测以及防雷防静电等专项工作。
重点监管危险工艺以不定期检查为主,每年覆盖检查一次;重大危险源以执法检
查为主,每年覆盖检查一次。
定期组织梳理与核实,全面掌握“两重点一重大”企业基本情况和安全管理动态。
3.注重危化建设项目安全源头监管。
要按照危化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组织做好危化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76号)和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苏安监〔2014〕369号)文件精神,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的全过程监督管理,指导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严格执行文件规定,组织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申请进行严格审查,保证建设项目设计符合规范标准要求。
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在装置设计阶段积极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消除设计缺陷,提高装置的本质安全水平。
(二)进一步落实行政许可服务工作
1.做好危化品经营许可工作。
要依据《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按照简化行政审批、转变政府职能的总体要求,做好申请受理、材料审核、现场核查、许可决定等环节相关工作。
按照《关于调整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常安监〔2014〕110号)的要求,组织做好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审批、颁证工作,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和监管档案资料。
2.做好使用许可和生产证申领服务工作。
依法做好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工作。
组织做好申请企业核定、申报材料初审以及指导协调等相关工作。
根据《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梳理出不再需要换(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五类企业名单,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并督促企业及时申请注销许可证。
3.提高安全许可的效率和质量。
要依据国家危化品行政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和市局关于危化行政许可权限分工意见,切实按照法定程序和规范要求开展许可工作,努力缩减时间,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做好审批事项的跟踪服务,实行闭环管理,所有审批工作使用统一的网上操作系统。
(三)进一步落实过程性安全监管措施
1.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
要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88号)精神,推动化工过程安全管理规定和要求执行落实到位。
一是结合安全标准化建设要求,督促企业加强风险辨识和控制,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持续改进化工过程的安全管理。
二是以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培训为平台,全面推进企业危险化工工艺操作工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考核工作;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