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田珍珠案”看新闻诽谤与报道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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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田珍珠案”看新闻诽谤与报道真实
新闻与文化传播学院新闻1202班陈佳1212040239 林欣媛1212040214一、调查背景
当代社会,市场经济发展迅猛,新媒体的不断涌现和媒介的高度融合带领我们进入全媒体时代,新闻从业者的从业环境也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他们在拥有更为广阔的发展天地和更加便捷的工作方式的同时,也面临着更加复杂和严酷的从业环境。

改革开放后,中国逐渐融入世界市场,市场经济日渐繁荣,媒体也无可避免的卷入市场经济浪潮。

这使得媒体在承担社会责任,追求社会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又要追求经济目标,自负盈亏,进而导致媒体忽略社会利益目标,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导致新闻从业者的生存困境。

媒体走上了市场化道路后,新闻从业者的收入与上稿数量直接挂钩。

为了缩减成本,媒体聘用大量的临时从业者,他们没有“三险”,没有新闻出版总署核准的记者证,在从业过程中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一些媒体为了使新闻产品的输出有利于广告收入,采用经营部与编辑部混岗的模式,派记者出去给栏目拉赞助,撰写大量的“广告新闻”、“虚假和庸俗广告”,违背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

为了制造轰动效应,一些从业人员被有形无形地指引着恶炒犯罪新闻和明星隐私,制作大量的冷漠新闻,更有甚者策划“假事件”。

媒介环境的改变不仅让新闻从业者有了更加广阔方便的发展空间,也对其从业资格和媒介素养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

该如何应对社会的发展,跟上时代的潮流,还要保持自己的初衷,对新闻事实忠诚,这些无疑给如今的新闻从业者又提出了一个难题。

二、中国第一起新闻诽谤案疯女“田珍珠”案及其案例分析
(一)案情概要
上海《民主与法制》杂志1983年第1期,刊登了该刊记者沈涯夫、牟春霖合作撰写的《二十年“疯女”》之谜一文。

“谜”文以“仅将调查经过公布于众”的口吻,披露:杜融(“谜”文中化名屠勇)为了达到从武汉调到上海的目的,采取毒打等手段,逼妻子狄振智(“谜”文中化名田珍珠)装疯,并先后两次将狄振智送到精神病医院。

杜融调到上海后,因私生活露出马脚,害怕妻子揭发,于1973年3月第三次强行将狄振智送到精神病医院。

杜融调到上海后,因私生活露出马脚,害怕妻子揭发,于1973年3月第三次强行将狄振智送到精神病医院,致使狄振智戴着“疯女”的帽子,生活了20年。

“谜”文呼吁:让狄振智那样的当事人从不解之谜中解放出来,让该受到法律制裁的人不能再逍遥法外。

1985年1月20日,杜融向上海长宁区法院提起自诉,控告沈、牟诽谤,要求追究刑事责任,并赔偿他的经济损失。

经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据上海市精神病防治院病史
档案记载,狄振智自1961年2月至1974年8月,先后在该院门诊50余次,住院治疗3次,明确诊断狄振智系精神病患者;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上海市精神病司法医学鉴定小组组织9名医师详细审查了狄振智住院期间的全部病史,一致认为狄振智患有精神病,并于1985年5月15日了狄振智患有偏执性精神病的鉴定结论诊断书。

以上证据表明,“谜”文“揭露”杜融逼迫狄振智装疯,完全违背了客观存在的事实。

而且“谜”文发表前,杜融已向《民主与法制》社提供了说明事实真相的书面材料;该社原采访过狄振智的记者翟某曾告诉沈涯夫,狄振智过去有精神病,现又说是“装疯”,这个问题尚未查明,劝沈涯夫不要写稿;杜融和狄振智的所在单位、居住地的知情群众也明确告诉两被告人,狄振智患有精神病;“谜”文完稿后,上海市有关主管部门曾明确指出,“谜”文否定狄振智患精神病的证据不足,不能发表。

但两被告人固执己见,坚持发表。

自“谜”文公开发表后,一些不明真相的读者纷纷写信给《民主与法制》社,严历谴责杜融是“暴戾之徒”、“新型流氓”、“与用拳头和刀棍虐待家庭成员、残害妇女的刑事犯罪分子没有不同之处”,要求追究杜融的刑事责任,致使单位被迫取下“光荣榜”上杜融的照片,停止对杜融的提拔使用。

长宁区法院确认:被告人沈涯夫、牟春霖不顾狄振智有精神病史的事实,违反要否定精神病的诊断结论必须要作司法医学鉴定的规定,拒不接受有关医生、同事、受害者当地部分群众、当事人单位组织、上级领导机关的忠告和规劝,故意捏造和散布足以损害自诉人杜融人格、名誉的虚构的事实,手段恶劣,情节严重,影响很坏,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诽谤罪。

法院于1987年6月29日做出判决:被告人沈涯夫犯诽谤罪,判决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六个月;被告人牟春霖犯诽谤罪,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分别判处沈涯夫、牟春霖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杜融的经济损失。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二)案例分析
“笔下有人命关天,笔下有财产万千,笔下有是非曲直,笔下有毁誉忠奸。

”这4句话道出了新闻工作的重要性,也道出了媒体权力被滥用将会导致的后果。

60多年前,邹韬奋先生在《新闻记者当前的任务》中说:“现在都须彻底认识新闻记者所负责任的重大与工作的艰苦,知责任的重大,便不致糊涂过日子,要时时振作,时时警觉,时时求进步,知工作的艰苦,便不致一遇困难便心灰意冷、兴趣索然。

”“知责任的重大”,这就是新闻工作者的职业精神。

这种精神是一种责任,一种对民族、对国家、对历史的责任。

一代又一代的新闻工作者通过各种不同的语言和方式表达对新闻工作者重要性的认识,表达对新闻工作社会责
任的重视。

一代又一代的新闻工作者也在身体力行,守护着新闻工作者的责任和职业道德。

经过新闻阅读和《新闻职业道德规范》课程,我将具体原因分析后得出以下几点:
(1)政治素质低,置新闻职业道德于不顾。

一些新闻从业人员不注重培养新闻职业道德,在经济利益的诱惑下,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

(2)是对金钱与地位的渴望,导致正确价值观的沦丧。

部分新闻从业人员官本位意识很重,认为自己具有一定的监督报道权、较高的社会活动能力,却没有相对较高的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因此价值观扭曲,丧失事业进取心,贪得无厌,迷失自我,收受他人贿赂和不义之财,触犯了刑法。

(3)是法制观念淡薄,是非不辨。

我国新闻队伍良莠不齐,一些新闻从业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不认真学习法律,对于“封口费”、“辛苦费”习以为常,最终被绳之以法。

(4)六是媒体运作机制畸形,记者谋求非法利益。

媒体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后,面对经营上的困难,一些媒体把经营压力转移到基层记者站或记者身上,将经济效益作为考核的主要指标,导致个别记者丧失独立的人格,在经济指标重压下,追求个人非法经济利益。

(5)新闻宣传管理部门未能有效发挥在规范传媒行为方面的主导作用,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的监督和制衡机制不够健全。

从解决纠纷、处理问题的角度来看,目前管理部门缺乏有效的事前管理机制,一些管理制度本身就存在缺陷,对记者操守的管理存在盲点,客观上为新闻从业者的“违规”、“违纪”滋生了的条件。

新闻事业单位实质上是党和国家的国家机关,其性质决定了它不可能有一个绝对有效地监督机制或者部门对之实行行之有效的监督。

所以,新闻职业工作者应该自觉地履行自己的义务,也可以同时享受自己应有的权利。

(6)新闻立法相对滞后,对新闻行业的管理至今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

(7)包括企业、社团、学术界以及普通公众在内的公众舆论,未能对新闻媒体的行为产生有效的制约作用。

行业协会在传媒管理方面不能有效发挥作用。

我国新闻行业协会名存实亡,这一点可以借鉴美国等西方新闻行业协会的做法。

他们往往都是独立于新闻界的第三方组织,我国必须从民间组建一批经营和运作上都不依存任何一方的新闻监督部门等行业协会。

三、虚假新闻及其危害
虚假新闻是指未能真实反映事物本来面貌,带有虚假成分的报道。

真实不但是新闻存在的基本条件,还是新闻特有的优势所在,新闻如果失去了真实性,便失去了人民的信任,失去了发挥其功能和作用的条件,推动了产生社会影响力的内在因素,也就失去了自己特有的
优势。

而违背真实性和职业道德的虚假新闻就是是指未能真实反映事物本来面貌,带有虚假成分的报道。

新闻不真实会损害媒体的声誉,并最终导致受众的唾弃,广告商的背离,这样一来,媒体的生路也要终止了。

从我国新闻工作的历史教训上就不难看出虚假新闻存在的巨大危害,例如1958年大跃进时期的“浮夸风”,文化大革命期间的不真实报道等。

虚假新闻的发布还会造成不良的政治影响;损害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国家机关的名誉;盗用有关单位名义发布新闻会损害有关单位名声;利用真人编造虚假情节,会损害当事人的名誉;致使广大群众上当受骗等。

虚假新闻产生的原因较多,主要是受到政治、社会以及新闻工作者思想和工作作风的影响。

要防止虚假新闻的产生,需要做到提高认识,增强坚持真实性原则的政治自觉性;坚持实事求是思想路线,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坚持唯物辩证法,防止片面性;增强法制观念,防止新闻侵权;严守规章制度,堵塞失实漏洞;接受群众监督,及时纠正失误等。

四、新闻从业者受贿诽谤罪案例及其分析
近几年,新闻从业者由于各种原因被刑拘的不在少数,其中去年陈永洲一案,更是使新闻从业工作者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2012年9月26日到2013年6月1日,陈永洲曾发表10篇有关中联重科“利润虚增”、“利益输送”、“畸形营销”及涉嫌造假等一系列批评性报道,陈永洲被抓祸起中联重科。

2013年10月23日,就长沙警方刑拘《新快报》记者陈永洲一案,中联重科表示,中纪委中宣部已介入关注案件。

2013年10月30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对新快报记者陈永洲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批准逮捕。

此次事件引起社会民众热议。

新闻从业者的道德也被提上了台面,该如何严守新闻道德底线,该如何对民众有个负责的交代,都是新闻从业者应该面对的话题。

再梳理一下近年来一部分经媒体报道过的几起新闻从业工作者涉案事件,主要可分为两类情形:一类涉嫌受贿、诽谤、敲诈勒索、妨碍公务等违法行为;一类因报道触犯了企业或地方政府的利益而遭打击报复。

这些事件,都在社会上引发了较大的反响。

而前一种类型,这是挑战了新闻道德底线,无论是对业界内外都造成了重大的影响,若这样的案件频繁,将会造成新闻从业工作者的信任危机。

如今无论是线下还是线上都对诽谤有了更明确的规定,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下称《解释》)公布。

该司法解释通过厘清信息网络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为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明确的法律标尺。

《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如此规定既保证了公民个人权利的自我行使,同时也保证国家刑事司法权的适度介入,使得刑事司法权能够作为最后的保障适时介入,维持信息网络秩序的健康发展。

五、预防新闻诽谤、保持新闻真实的有效措施
记者和编辑在实际业务中应该注意些什么,才能够保证法律意义上的真实性,有效地防止新闻诽谤呢?我们认为除了常规的核实工作外,还应有以下几点:
(一)加强批评报道的证据意识。

采访过程中,记者应随时注意收集和保存有关证据,将“新闻真实”和“法律真实”统一起来。

这种“麻烦事”是很有必要做的,以防届时空口无凭或有关人员矢口否认,导致法理上的诽谤。

如《南方日报报业集团预防新闻侵权的若干规定》中就要求:“收集的材料要尽可能多而全,使用的材料要与自己掌握的第一手材料在逻辑上能够相互印证。

凡是重大的批评报道,相关部门都要建立证据档案,妥善保管,以免证据灭失。


(二)冷静判别新闻来源的可靠性。

在我国,如果新闻报道属于“特许权”范畴(即材料来源于党政机关的公开文书和职权行为等),只要据此客观报道,那么即使与事实有所出入媒介也是免责的。

对于一般的新闻来源则可进行多种形式的分类。

主要有两种,即按提供方式分为主动信息源和被动信息源;按信誉程度分为权威信息源和非权威信息源。

根据实际的案例看,如果新闻媒介采用主动的、权威的信息源所提供的材料,新闻诽谤的可能就较小,即使出了问题媒介所承担的责任也要轻一些。

反之,则要予以高度警惕,切不可轻信。

(三)努力保证新闻报道的平衡、公正。

平衡即新闻报道给予各当事人以平等表达的机会。

它是客观报道的一项重要准则,也是保证新闻公正性的有效方法。

现在不少批评报道,实际上是控方的一面之词,有攻无守。

这样就很容易因片面性而导致失实,使诽谤的可能性大增。

事实上,公众在读新闻时,也希望看到包括被控方在内的多方意见表达,以全面地了解情况,作出判断。

所以,新闻媒介在履行舆论监督职能时,有必要进行平衡报道。

(四)不可轻易发表定性的结论。

长期以来,我国新闻媒介的机关色彩比较浓厚,习惯在新闻报道中作决断。

然而定性问题常常是非白即黑的问题,又极具刺激性,如“犯罪行为”、“人为事故”、“伪劣产品”等等。

媒介一旦错了,就很可能被视为新闻基本内容失实,构成诽谤,打起“官司”来凶多吉少,且对公众也是一种严重的误导。

媒介是信息的发布者,不具备任何行政、司法机关的裁判职能,所以一般在新闻中不宜自己发表定性的结论。

实在有必要下结论,也一定要把握好分寸,经得起事实和逻辑的检验。

七、参考文献
【1】《论广东新闻传媒职业道德的他律与自律》,马秋枫等,《暨南学报》,2005.12
【2】《论新闻从业人员的生存困境——从侵权与被侵权的悖论谈起》,吴小杏,《青年记者》,2009.9
【3】《当代传媒环境下新闻伦理道德失范问题辨析》,杨楠,《新闻爱好者(下半月)》,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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