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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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8.11.05
•【字号】长政办发〔2018〕43号
•【施行日期】2018.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8〕4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5日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行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不含划入岳麓区的原望城县范围)、开福区、雨花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范围内关于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未登记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登记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建筑。
第四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工作由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规划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房屋征收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未登记建筑进行调查摸底。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未登记建筑的土地使用权属情况、产权情况进行认定,并出具专业意见。
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未登记建筑的规划许可情况进行认定,并出具专业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未登记建筑的施工许可情况进行认定,并出具专业意见。
工商、税务、公安、卫生、文化等职能部门积极配合核实征收范围内房屋的相关证照情况,并出具专业意见。
第六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合法性,依据下列材料进行认定:
(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材料;
(二)1990年4月1日前国土清查资料等证明材料;
(三)1990年4月1日前的航拍图和国土使用权属证明材料。
上述依据材料无一具备的,应认定为违法建筑。
上述(一)(二)(三)项依据材料均可提供的,遵从保护被征收人利益的原则可选择较大的面积进行认定。
未登记建筑合法性认定面积,私有住房原则上按照不超过两层加第三层梯间(梯间面积不大于8平方米),且参照上一年度本市人均住房面积确定。
第七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合法性认定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调查。
市、区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由房屋征收部门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组织调查,包括土地使用权属和建筑物的权属、位置、用途、建筑面积、建设年份、建筑结构等情况,并收集航拍图及土地清查资料等相关证明材料。
被征收人应当配合并提供上述有关材料。
(二)认定。
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收到房屋征收部门移送的未登记建筑认定的书面联系函及案卷资料后,分别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专业意见。
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汇总形成国有土地上未登记建筑合法性综合认定意见。
房屋征收部门移送的案卷事实不清、资料不齐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房屋征收部门补充调查。
(三)公示。
国有土地上未登记建筑合法性综合认定意见由房屋征收部门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用地情况、房屋位置、建设人姓名、建筑面积、建筑用途、建设年份、建筑结构以及综合认定情况。
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八条被征收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伪造证明材料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九条望城区(含划入岳麓区的原望城县范围)、长沙县、浏阳市、宁乡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合法性认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项目按原有办法处理。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