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审判独立的实践困境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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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审判独立的实践困境及对策
【摘要】法官审判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促进法治生成的关键。

如何有效解决法官判案独立面临的众多困境、确保法官审判的独立性对建设中国特色法治社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本文从多个角度分析法官审判独立面临的实践困境并提出相应对策,以抛砖引玉。

【关键词】法官审判独立;实践困境;对策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作为司法核心的司法审判直接关系纠纷的解决与正义的伸张并进而影响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及公民法治信仰,故而法官能否做到审判独立、公平公正判决显得尤为重要。

近年来出现的赵作海案、药家鑫案、李昌奎案、吴英案及浙江叔侄冤案等凸显了司法审判存在的严重问题,其实质是法官在内外各种因素的干预、干扰下畸形审判的产物。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化推进,法官不受任何干扰独立依法审判是实现公正这个司法终极价值的前提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

即使这样会存在法官擅权谋私恣意妄为的可能,人们也在所不辞,因为法官审判不独立为患更甚。

有鉴于此,尽早确立并保障法官审判独立是司法制度亟待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法官审判独立的内涵
关于法官审判独立学界论述颇多,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其主要观点有三:一种将法官审判独立解释为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作出裁
决时,对其上级和其他法官保持独立,具体划分为审判权独立和身份独立。

①另一种认为法官审判独立有内部独立和外部独立两层涵义,内部独立是指法官在审判时,不受上级法院和法官的压力和指示,简言之,不受来自法院系统内部的干涉;外部独立是指法官在审理各种案件时,不受来自司法外部的诸如国会政府、政党以及其他社会势力的干涉。

②第三种观点将法官审判独立视为职务独立、身份独立和内心独立的统一。

其职务独立指,“法官就其裁判行为不但有行动的自由,也有不受他人指示或命令的自由”;其身份独立指,“除非法律规定,禁止在未经法官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变动其身份地位或予以调动职务”;其内心独立指,“法官应具备排除各种干扰,作出理性、客观裁判的意识和能力。

” ③以上观点分别从审判制度、法官活动及法官职业等视角进行释义,皆有其合理性的一面。

综合以上观点,笔者认为,一言以蔽之,法官审判独立是指严格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和法律规定的程序独立自主行使审判权,基于职业保障不受法律以外的任何因素的影响,对案件裁判产生“自然正义”的诉讼过程。

其核心要义正如马克思所言: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④。

法官审判独立的重要意义已经无需赘言,然而由于体制制度的设计缺陷及经济、文化、舆论等因素的影响,尽管我国司法制度改革取得了显著成绩,法官审判独立在司法实践中依然面临诸多困境。

二、法官审判独立面临的实践困境
(一)制度困境。

制度困境主要是指由于政治体制、司法制度本身设计的先天性缺陷导致法官审判独立面临的各种尴尬境地。

首先,
在人大与司法的关系上,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法院由同级人大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同时根据法官法的相关规定,审判员以上的法官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宪法就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的监督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明确具体的监督方式,亦未对法官的任免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由于法定的监督权加之对法官任免的决定权之制约,人大对司法审判工作的监督往往过于具体甚至演化为不当干预,从李慧娟事件可见一斑。

法官出于政治仕途和职业保障的考虑,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甚至人大代表的不当干预自然不敢强行违背,其在审判工作中的独立性几乎不可避免的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其次,在党与司法的关系上,鉴于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领导核心的地位以及党管干部的基本原则,党对司法的领导是绝对的。

尽管这种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组织上的领导,但实践中党的组织及党的领导干部在牵涉到地方利益、个人私利的案件上对承办法官下指示、批条子的现象依然屡见不鲜,在某种程度上弱化了司法权削弱了法官审判案件的独立性。

(二)经济困境。

经济困境主要体现为法院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上,在当前的财政体制下,政府掌握财政权,法院的办公条件、办案经费由政府拨付并受其财政状况的影响,故此法院实际上受政府干预。

此外,行政方式是党对国家进行有效管理的基本方式,党内重要职务由政府主要官员兼任。

在这种权力配置下,党委与行政连为一体,司法审判权根本无力抗衡行政权力,这导致了司法权的地方化。

⑤其后果之一是法官在审判牵涉到本地利益的案件会不自觉倾向于本地当事
人且在行政诉讼中对对行政机关有某种偏袒,这看似法官审判独立之举,实则暗藏经费受制于地方政府的诸多无奈。

(三)舆情困境。

从近年来社会舆论尤其是网络舆情影响司法判决的诸多案例中可以清晰的感觉到网络言论对司法审判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通常来说,舆论是大多数民众的情感和意志的反映,而这些感情和意志又是由具有个体性的每个具体的人表达出来的,由于绝大多数民众并不精通司法业务和法律知识,其言论更多体现的是建立在感情基础上的道德价值判断倾向。

虽然民众在对某一案件表达看法时力争客观、公正,但在价值判断和利益诉求多元化的今天难免存在片面表达的可能。

“李昌奎案”一波三折即为舆情影响司法的典型,整个社会根深蒂固的“杀人偿命”、“同态复仇”意识同司法理念要求少杀、慎杀存在某种程度的矛盾。

现在很多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出于保障人权的考虑,当法官要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时,必然要慎之又慎,要考虑各种各样的东西。

法律不仅要惩罚一个人,也要挽救一个人。

这种杀人偿命思想,使得一旦出现杀人案件社会公众就会利用各种媒体大喊杀声,给司法机关及判案法官造成很大的压力,实际上是舆论变相干预司法,使得判案法官陷入法律和通过舆情反映出来的“民意”的两难境地。

(四)文化困境。

此外,法官审判难以做到独立与我国传统司法文化有着莫大关系。

传统司法文化一方面奉行无讼是求的司法理念;另一方面强调德主刑辅的社会治理手段,将道德礼仪作为社会基本行为准则,法律为其补充,出礼则入刑;此外在权力与法律的关系上,
强调权力大于法律,主张权力是法律产生的依据和存在基础,法律受权力的支配和制约,法律是实现君主个人专制的工具。

⑥在历史上的各个朝代,基本上只在中央设立了专门的司法机构,在地方是一般由正印官兼理行政与司法。

即在中央层面司法权、行政权、立法权皆隶属于皇帝,依附于皇权;在地方层面由行政长官执掌司法权,因此从司法权产生之日其就对行政权存在极强的依附性。

这种司法文化惯性一直延续下来并影响深远,时至今日,依然可以在党委、政府插手干预法官审判案件的行为中寻觅到其踪迹,这是司法审判及法官独立步履维艰的文化困顿。

当前司法制度改革应将司法文化的革新及培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逐步走出传统司法文化的阴影,形成有利于审判独立的司法文化。

三、促进法官审判独立的对策
(一)完善权力机关、党与司机机关的关系制度。

基于前述制度设计上的缺陷,要完善相应的制度。

其一,要进一步规范权力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明确权力机关的监督方式和程序。

权力机关产生法院,有权对审判工作实施监督,法院也有义务自觉接受其监督。

为了防止权力机关的监督演变为对具体案件的干预,必须对权力机关的监督进行制度规范。

应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明确审判工作监督的具体方式、监督的程序、监督的正误标准、监督错误时救济机制及责任追究、法官职业保障等,以严防监督权的滥用给案件审判造成的干扰。

其二,要进一步理顺党与司法的关系,完善党对审判工作的领导方式。

党中央指出,应该从指导司法机关分析敌社情、确定工作重点,检查、监
督司法机关正确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认真挑选、配备司法干部,加强对司法干部的管理教育等几个方面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

⑦此外党还要为法官排除各种不当干扰提供支持,保障其依法独立审判并且严格自我约束,不搞特殊,不以权压法,不对法官审判案件批条子、下命令,不断创新执政理念,完善领导制度。

(二)改革法院经费保障制度。

要真正摆脱政府对司法的束缚,防止司法权的地方化,必须从制度上、根本上保障法院经费。

笔者建议对先行的财政制度进行一定的改革和完善,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法院经费。

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可以尝试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地方财政负担能力,建立专门的法院经费保障制度,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作出相应的预算,各拿出部分资金统一交由最高法院,再由最高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内根据各地审判工作实际需要对业务经费、办公经费等进行统筹分配。

在经济发展水平进一步提高,中央财政有足够的承受能力之后可以考虑完全由中央财政将司法经费列入专项预算保障。

惟其如此才能彻底解决司法审判受制于地方政府的弊端,有效扭转和解决司法地方化的局面以及由此导致的法制不统一问题,使得法官在审判案件时有勇气挺直腰杆抵御行政权的干预,从而维护法官审判的独立性。

(三)建立媒体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机制。

维护审判独立,促进司法公正是司法机关的当然职责也是法治社会每个公民应有的素质。

大众舆情对司法审判而言是一把双刃剑,既有监督司法权力、防止司法恣意的积极作用也存在妨碍审判独立、变相干预司法的负面影响。


此,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解决舆情给司法审判造成的困境。

一方面,媒体要客观公正报道,合理疏导民意。

对于社会影响较大、民众关注较高的案件,媒体如果不能秉承客观理性的原则进行报道及时正确引导就会将民众引导到一个偏离案件客观事实的错误轨道上来,导致舆论失范,从而对法官判案产生不良影响,伤害审判独立和司法公正,不利于公平正义的彰显。

因此,媒体要尽可能理性的引导舆论方向,为民众提供真实、公正的信息,引导民众理性思考,避免有罪推定的主观倾向,防止舆论情绪极端化。

另一方面,司法机关要健全完善信息发布机制,积极主动与外界进行沟通。

通过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等形式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以消除民众的误解、猜忌,澄清片面、虚假信息;同时还要借助审判旁听、庭审直播等形式增强审判工作的公开度、透明度,及时公布案件进程和判决结果等民众密切关注的司法动态,维护民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适时正确的引导舆论,以实现舆情与司法的良性互动。

(四)培育公民法治信仰,营造良好司法文化。

法治滥觞于古希腊、古罗马,在西方社会,法治不仅是一种制度和治理模式,而且是一种内在的精神理念为公众所信奉。

这与我国清末时引进外国法律制度的初衷是变法图强的法律工具思想有很大不同,即使是在建国以后,法律也常常是作为一种镇压、维护人民的功能性制度被提到,即法律在我国一开始就没有被信仰。

然而法治信念对法治建设又是极其重要的,美国当代著名法理学家德沃金指出:“法律帝国并非由疆界、权力、程序界定,而是由态度界定。

”⑧甚至更早的古希腊政治学家、
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对法律信仰的重要意义也作出了阐释:“我们应该
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


⑨因此,要在逐步完善体制、制度的同时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持续
增强公民的法治观念和法治素养,尤其是要在广大党员领导干部中树
立法治思维,培养民众的法治信仰,为审判独立、司法公正营造良好
的司法文化氛围。

【参考文献】
①张卫平.司法改革论评[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85.
②王德志.以保障法官独立为核心推进司法改革[J].法商研究,1999(1).
③宋冰.程序、正义与现代化[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18.
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人民出版社,1965:76.
⑤马俊驹,聂德宗.当前我国司法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对策
[A].张卫平.司法改革评论[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2-5.
⑥夏锦文.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的价值取向[J].学习与探索,2003(1).
⑦张慜,蒋惠岭.法院独立审判问题研究[M].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312.
⑧(美)德沃金.法律帝国[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367.
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5: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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