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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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
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法律⽅⾯是如何进⾏规定的?我们需要注意些什么?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
⼀、合同诈骗罪⾏为⽅式的认定
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是指在签订、履⾏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当事⼈的财物,数额较⼤的⾏为。
具体包括以下⼏种:
第⼀,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他⼈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当事⼈财物的⾏为。
它是指⾏为⼈向对⽅作出签订合同的要约表⽰时,不是以真实单位或以⾃⼰名义作出,⽽是以虚构的根本不存在的单位和他⼈的名义,使对⽅信以为真,从⽽与⾏为⼈签订合同,对⽅“⾃愿”地履⾏合同规定的义务,⾏为⼈从中获取不法利益。
第⼆,是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以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诱骗对⽅当事⼈与其签订合同、履⾏合同,从⽽骗取财物的⾏为。
此种⾏为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票。
伪造是指⾏为⼈假冒他⼈名义在票据上作假的⾏为,既包括票据的伪造⼜包括在票据上签名的伪造。
变造的票据是指⽆权⽽擅⾃变更签名以外的票据上记载的内容的⾏为,变造的⽅法多种多样:有的是涂改票据数额,将⼩⾯值票据变为⼤⾯值票据;有的是采⽤拼凑⽅法,将⼩⾯值票据变为⼤⾯值票据;有的是将原有的记载除去,改写新的记载,或者直接在原有的记载上添加字句。
其他虚假产权证明是指伪造或通过其他⾮法途径获得证明其对某项不享有权利的财产享有权利的证明⽂件,如虚假的房屋产权证、⼟地使⽤权证、银⾏存单等。
这种⾏为是指⾏为⼈为了使对⽅相信⾃⼰有能⼒履⾏合同,将伪造、变造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交给对⽅作担保使对⽅信以为真,签订合同,并“⾃愿”履⾏合同的义务,达到骗取对⽅当事⼈财务的⽬的。
第三,没有实际履⾏能⼒,以先履⾏⼩额合同或者部分履⾏合同的⽅法,诱骗对⽅当事⼈继续签订和履⾏合同的⾏为。
此种⾏为是指⾏为⼈在并⽆实际履⾏能⼒的情况下以骗取对⽅当事⼈信任的⽅式,以⼩利获⼤利。
第四,收受对⽅当事⼈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为。
此种⾏为是指⾏为⼈与对⽅签订合同后,将对⽅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隐藏,或者携款逃跑。
第五,以其他⽅法骗取对⽅当事⼈财物的⾏为。
“其他⽅法”是指上述四种⾏为之外的其他⾏为,凡是⾏为⼈明知⾃⼰没有履⾏合同的实际能⼒,故意制造假象使对⽅当事⼈产⽣错觉,“⾃愿”地与⾏为⼈签订合同,从⽽利⽤合同骗取对⽅当事⼈的财物,都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其他⽅法”。
实践中可概括出以下⼏种情况:(1)⾏为⼈根本不具备履⾏合同的实际能⼒,以伪造的合同,骗取对⽅当事⼈及其他代理⼈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财物的;(2)⾏为⼈利⽤欺骗⼿段,诱使对⽅签订原本⽆意签订的合同,使对⽅当事⼈产⽣错误认识;(3)利⽤虚假⼴告和信息,诱骗对⽅签订合同,骗取对⽅中介费、⽴项费、培训费的;(4)⾏为⼈的诱骗⾏为致使对⽅当事⼈“⾃愿”地与⾏为⼈签订合同,并履⾏合同义务,⾏为⼈⾮法获得了财物;(5)作为债务⼈的⾏为⼈,向第三⼈隐瞒未经债权⼈同意的事实,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从⽽逃避债务的;(6)假冒联合经商、投资、合作协作名义,签订、履⾏合同骗取对⽅当事⼈财物的。
⼆、合同诈骗罪以⾮法占有为⽬的的认定
刑法第⼆百⼆⼗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主观⽅⾯具有⾮法占有的⽬的。
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法占有的⽬的,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不同的看法。
肯定论者认为⾸先要看⾏为⼈是否采取了刑法所规定的欺诈⼿段,凡使⽤刑法所规定的欺诈⼿段的,原则上均应认定为具有⾮法占有⽬的。
否定论者认为对于合同诈骗罪是否具有⾮法占有的⽬的,具有代表性的有以下⼏种观点:(1)骗取他⼈财物⽬的说。
认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的是骗⽤或占⽤,建议⽴法删去“⾮法占有”之限定,同时表述为“骗取他⼈财物”,以减少理论纷争和实务混乱。
审判实务中,区分骗⽤与占有意图,作为量刑情节。
(2)获取不法经济利益⽬的说。
认为合同诈骗罪存在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主张应修改⽴法规定,不强
调“以⾮法占有为⽬的”,⽽确⽴“⾮法获取不法经济利益”的⽬的。
(3)双重⽬的说。
认为⾮占有⽬的不是合同诈骗罪的惟⼀主观要件,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构成中“⽆意履⾏合同意念”与“⾮法占有⽬的”并存。
笔者认为,持否定意见的⼏种观点均值得商榷,都存在⼀定不⾜。
持肯定意见的观点看似合理,但实际上根本⽆法解决问题。
正确认定⾮法占有的⽬的,应从合同的形式和内容等⽅⾯进⾏全⾯分析,合同有以假⾯⽬签订的合同和真⾯⽬签订的合同。
从有⽆履⾏合同的实际能⼒及违约后的态度看,同时参照1996年12⽉最⾼⼈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犯罪案件具体应⽤法律的若⼲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就可以认定⾏为⼈具有⾮法占有的⽬的:(1)使⽤诈骗⽅法募集巨额资⾦后,携带被害⼈财物逃跑的;(2)肆意⾮法处置、滥⽤、变相占有被害⼈财物的;(3)⼤肆挥霍对⽅的定⾦、预付款,致使被害⼈财物⽆法返还的;(4)以⽀付中间⼈⾼额回扣、介绍费、提成等⽅法,致使被害⼈财物⽆法返还的;(5)使⽤被害⼈的财物进⾏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被害⼈的财物⽆法返还的;(6)将以诈骗⽅法得来的财物⼤部分⽤于归还债务,弥补亏空的;(7)根本就没有经营条件和履⾏合同的能⼒⽽⼤量骗取资⾦的;(8)抽逃、转移、隐匿被害⼈财物,有条件归还⽽拒不归还的;(9)隐匿销毁财务账⽬,或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被害⼈财物的;(10)为继续实施合同诈骗,拆东墙补西墙,或将被害⼈财物⽤于亏损或进⾏不营利⽣产经营项⽬的;(11)具有其他欺诈⾏为,拒不返还被
害⼈财物,或者致使被害⼈财物⽆法返还的等。
三、合同诈骗罪主体的认定问题
1.⾃然⼈实施合同诈骗罪的情形
(1)假冒法⼈或单位法定代表⼈的⾝份,以法⼈或单位法定代表⼈的名义实施的合同诈骗⾏为,法⼈或单位事后不追认的,属个⼈诈骗⾏为;(2)以法⼈或单位名义实施的⾮职务⾏为,⾮授权性⾏为,法⼈或单位事后不追认的,属于个⼈诈骗⾏为;(3)盗⽤、冒⽤、伪造法⼈、单位公⽂、证件、印章,或以终⽌后的法⼈或单位的名义实施的合同诈骗⾏为,属个⼈诈骗。
2.单位实施合同诈骗罪的情形
(1)法⼈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以法⼈或单位的名义实施的合同诈骗⾏为,且⾮法所得归法⼈或单位的,属于单位诈骗;(2)法⼈或单位组织内的⾃然⼈在职务范围内以法⼈或单位的名义实施的合同诈骗⾏为,且⾮法所得归法⼈或单位的,属于单位诈骗;(3)⾃然⼈经法⼈或单位授权,在授权范围内以法⼈或单位的名义实施的合同诈骗⾏为,或者⽆权代理的⾃然⼈以法⼈或者单位的名义实施合同诈骗⾏为后经法⼈或单位追认的,且犯罪所得归法⼈或单位所有的,属法⼈或单位诈骗。
3.承包⼈以单位名义进⾏诈骗活动的情形
(1)对于定额上缴承包费,承包⼈利⽤合同诈骗的,应作个⼈诈骗处理;(2)对于责任制承包,承包⼈只根据企业效益提成,按⽐例拿取奖⾦的,承包⼈利⽤合同诈骗,应作单位诈骗处理;(3)单位只是挂名,并未直接参与经营、管理的,或者犯罪所得全部或者⼤部分归承包经营者个⼈的,应作个⼈诈骗处理。
四、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
对于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有的主张是财物,有的主张是经济合同。
笔者认为,合同诈骗罪是⾏为⼈在签订、履⾏合同过程中,采取欺骗的⽅法,隐瞒事实真相,骗取对⽅当事⼈的财物,直接破坏了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严重地扰乱了市场管理秩序,侵犯了国家、集体、个⼈的合法财产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个⼈的财物。
对于知识产权,违法所得、违禁品和劳务能否成为合同诈骗罪的对象,则有不同的看法。
如果⾏为⼈在签订、履⾏合同过程中,侵犯了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为⼈的⾏为并不意味着权利⼈就失去了对上述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为⼈的⾏为侵犯了权利⼈的合法利益,完全可以以假冒专利罪、假冒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来定罪,没有必要再定合同诈骗罪。
因此,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不能成为合同诈骗罪的对象。
违法所得能否成为合同诈骗罪的对象,理论上存在争议。
有的认为合同诈骗罪的对象必须是国家、集体、个⼈的财物,且“财物”限于合法正当财物,不包括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有的认为,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罪的对象。
因为公民个⼈的⾮法财物,就公民个⼈对该财物的这种实际占有关系⽽⾔,由于缺乏法律依据或财产所有⼈的同意,构成对所有⼈所有权的侵犯,因⽽不受法律保护。
但是,就这种财物本⾝⽽⾔,其背后仍然存在权利关系,理所当然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所以,公民个⼈的财产⽆论是合法的还是⾮法的,均应成为欺诈犯罪侵犯的对象。
笔者认为,第⼆种观点是可取的,违法所得可以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对象。
违禁品能否成为合同诈骗罪的对象。
违禁品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禁⽌公民私⾃留存、使⽤的物品,包括枪⽀、弹药、爆炸物、毒品、淫秽物品等。
不允许其进⼊流通领域,⾮经有关部门许可不得制造、买卖、运输、持有,并⾮合同的标的物,因此,违禁品不能成为合同诈骗罪的对象。
劳务能否成为合同诈骗罪的对象。
劳务是⼀种⾏为,是⼀种财产性利益,并不同于财物,如果把劳务也作为合同诈骗罪的对象,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违反⽴法本意。
因⽽,劳务不能成为合同诈骗罪的对象,受害⼈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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