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全公司组织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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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全公司组织机构管理办法
1.1.为健全公司组织管理体系,完善机构工作机制,理顺各管理层次功能定位,提高各级组织机构的管理效率,构筑集中模式下的内部管理体制和科学的组织体系,适应企业改革发展要求,保证企业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本办法的内容全部或部分适用于以下机构:
2.1.二级组织机构:公司各直属分公司派专业二级单位派各级区域经理部派驻海外机构以及因施工备案需要以公司名义丽设立的非法人机构等,以下简称二级机构。

2.2.三级组织机构:专业二级单位下设的区域经理部以及二级机构因施工备案需要丽设立的非法人机构等,以下简称三级机构。

2.3.项目经理部:各级机构设立的项目经理部。

2.4.其他组织机构:除上述机构外,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派事业部派二级机构和三级机构的机关职能部门以及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丽设立的其他类型的组织机构。

2
2.1.工程局及公司对组织机构的设立派变更和终止等事项实行分级审批派
分级管理派分级负责制。

2.2.公司组织机构的管理机构主要包括:公司领导班子会派企管信息部派人力资源部。

公司领导班子会是公司组织机构管理的决策机构,企管信息部是除项目经理部外各级组织机构的归口管理部门,人力资源部是项目经理部类组织机构的归口管理部门。

3.公司领导班子会在组织机构管理中具有的职责和权限为:
3.1.审核局授权范围外各组织机构的设立派变更和终止等事项;
3.2.审批局授权范围内组织机构的设立派变更和终止等事项。

4.企管信息部在组织机构管理中具有的职责和权限为:
4.1.负责除项目经理部外各组织机构的日常管理事项,组织开展各机构的设立派变更和终止等工作;
4.2.负责局授权范围外组织机构管理的各项上报审批工作。

5.人力资源部在组织机构管理中具有的职责和权限为:
5.1.组织开展项目经理部类组织机构的设立派变更和终止等工作;
5.2.负责项目经理部类组织机构的组织模式建立及人员配备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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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公司所属二级机构的设立
3.1.1.总部机关所在地(武汉)房建业务不再设置分支机构(二级机构),武汉区域房建项目由总部机关直接负责管理。

3.1.2.公司从事房建业务的二级区域分公司派从事基础设施业务的二级专业分公司的设立,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3.1.2.1.拟设分公司的城市应为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且该城市及其辐射范围内的周边地区有较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在施项目5个以上;有10亿元以上的施工任务储备;年施工产{达到10亿元以上;年利润总额超过2000万元。

3.1.3.公司从事房建业务的二级区域经理部派从事基础设施业务的二级专业经理部的设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3.1.3.1.拟设区域经理部的城市及其辐射范围内的周边地区有较好的市场
发展前景;在施项目3个以上;有5亿元以上的施工任务储备;年施工产{达到5亿元以上;年利润总额超过1000万元。

3.1.
4.公司从事安装业务的二级专业分公司的设立,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3.1.
4.1.在施项目10个以上;有5亿元以上的施工任务储备;年施工产{达到3亿元以上;年利润总额超过1500万元。

3.1.5.公司从事安装业务的二级专业经理部的设立,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3.1.5.1.在施项目5个以上;有1.5亿元以上的施工任务储备;年施工产{达到1亿元以上;年利润总额超过600万元。

3.1.6.为满足市场开拓需要,区域经理部可使用区域分公司名义开展对外经营活动。

3.1.7.二级分公司的分级
公司对从事房建业务的二级区域分公司派从事基础设施业务的二级专业分公司按照"施工任务储备额派年产{派年利润"三项指标,把分公司分格为"大型派中型派小型"三个等级,进行机构的分级管理。

1派大型分公司:施工任务储备20亿元以上,年产{ 10亿元以上,年利润4000万元以上,其中至少保证两项指标符合要求,否则降格为中型分公司;
2派中型分公司:施工任务储备12亿元以上,年产{ 7亿元以上,利润2500万元以上,其中至少保证两项指标符合要求,否则降格为小型分公司,3派小型分公司:施工任务储备10亿元以上,产{ 5亿元以上,利润1500万元以上,否则降格为区域经理部。

另外,从事安装业务的分公司,考虑其专业特点,符合条件"2"时,即按照大型分公司等级进行管理;在条件"2"以下,按照中小型分公司等级进行管理。

3.2.公司所属三级机构的设立三级机构的设立除符合工程局规定外,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3.2.1.从事房建派基础设施业务的分公司(经理部)原则上不再设立三级区域分支机构,如确实因经营生产需要设立的,必须由所属分公司
(经理部)制定详细的可行性分析论证报告,提交公司研究派审议和决策。

3.2.2.从事安装业务的分公司(经理部),总部所在地(武汉)不再设三级分支机构,在远征区域只能设置区域安装经理部(三级机构),并且该区域安装业务须满足以下条件:
3.2.2.1.在施项目5个以上;有1亿元以上的施工任务储备;年施工产{达到5000万元以上;年利润总额超过250万元。

3.3.项目经理部的设立
3.3.1.项目经理部设立原则:与项目承包合同目标相一致原则;一次性原则。

3.3.2.项目经理部的分级
3.3.2.1.公司按照工程局对项目等级划分的统一规定,根据承接工程项目的合同额派层数派高度和建筑面积等基本特征,把项目划分为"特大型派特殊"派"大型"派"中小型"三个等级,对项目机构进行分级管理。

3.3.3.项目经理部的成立
3.3.3.1.工程项目承接后,直管项目统一由公司行政发文派二级单位所属项目统一由各单位行文报公司行政批复,决定成立项目经理部。

3.3.3.2.武汉总部承建的特大型项目派特殊项目,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制定项目组织机构模式方案,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核派总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人员到位。

3.3.3.3.各分公司(经理部)承建的特大型项目派特殊项目,由分公司(经理部)牵头制定项目组织机构模式方案,经分公司(经理部)经理审核派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分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特殊情况下可由公司直接组织。

3.3.3.
4.常规的大型派中小型项目,由公司(二级单位)按规定组建项目经理部。

3.3.
4.项目经理部机构设置
3.3.
4.1.以传统项目经理部模式运做的项目。

公司(二级单位)负责组建项
目班子,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内部划分并设置项目部门,指定部门负责人。

一般不以公司正式行文方式设置项目职能部门。

3.3.
4.2.以项目公司(或总承包管理部)模式运做的特大型项目派融投资类等业主有明确要求的特殊类型项目。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根据项目实际制定项目公司(或总承包管理部)机构设置方案,报公司领导批准,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

3.4.其他组织机构的设立
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派二级机构和三级机构的机关职能部门以及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丽设立的其他类型的组织机构。

3.4.1.其他组织机构的设立应符合的原则
3.4.1.1.与管理目标相适应原则;
3.4.1.2.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原则;
3.4.1.3.数量控制原则。

3.4.2.总部职能部门的设置
3.4.2.1.总部职能部门主要行使包括行政管理派党群工作派市场营销派商务管理派工程技术派安全监督派经营结算派人力资源派财务资金派物资设备派后勤保卫派企业发展管理派企业信息化派纪检监察派内部审计派法律事务派投融资与房地产派海外发展等的各项服务和管理职能。

3.4.2.2.公司根据经营生产管理的实际情况,适时对各项服务和职能管理工作的分工进行优化组合,组建和调整各个职能部门。

3.4.2.3.公司总部的职能部门总数应控制在工程局规定的范围内。

3.4.3.事业部的设置
3.4.3.1.公司成立事业部,以及确定事业部所履行的职责范围,依照"道从上级决策派按照上级规定派结合自身实际"的原则,由企管信息部按规定组织施行。

3.4.3.2.事业部下原则上不设置职能部门,事业部内部机构及编制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会同办公室制定,报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后施行。

3.4.4.二级分公司部门的设置
3.4.4.1.分公司机关职能部门主要行使包括行政派党群派人力资源派市场营销派商务成本派工程技术派安全监督派财务资金派物资设备派后勤保卫派纪检监察等的各项服务和管理职能。

3.4.4.2.分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生产管理的实际情况,适时对分公司机关各项服务和职能管理工作的分工进行优化组合,组建和调整各个职能部门。

职能部门总数大型分公司应控制在8个以内派中型分公司控制在7个以内派小型分公司控制在6个以内。

3.4.5.二级区域经理部部门的设置
3.4.5.1.二级区域经理部的职能部门设置参照小型分公司职能部门设置的标准执行。

3.4.6.设备公司派料具租赁站等专业二级单位部门的设置
3.4.6.1.设备公司派料具租赁站应结合自身专业业务发展和管理的变化情况,适时设置职能部门,部门总数应控制在4个以内。

3.4.7.三级区域经理部等三级机构部门的设置
3.4.7.1.三级区域经理部原则上只设置生产管理派综合管理等部门,部门总数应控制在3个以内。

3.5.各级机构的定岗定编按照公司机关及项目定岗定编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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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本规定所称的组织机构变更包括机构分立派机构名称变更派机构住所变更派经营范围变更派以及其他须批准的变更事项。

1.1.由工程局决定公司是否须发生以上变更事项,并由工程局按规定组织实施。

1.2.公司所属二级机构发生以上变更事项,由公司按规定报工程局批准后实施。

1.3.公司所属三级机构发生以上变更事项,由所属二级机构以正式书面文件报公司主要班子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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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本规定所称的组织机构终止包括机构级别降格派机构合并(原机构取消)派内部歇业并撤消编制派机构解散等。

同时,各级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予以终止:
1.1.由工程局决定公司是否须发生以上终止事项,并由工程局按规定组织实施。

1.2.公司所属二级分公司连续两年不符合本办法"第四章"所规定的分公司设立条件的,应降格为二级经理部。

1.3.公司所属二级经理部和三级经理部连续两年不符合本办法"第四章"所规定的经理部设立条件的,应取消经理部设置及编制。

1.4.公司所成立的项目经理部是一次性组织机构,在项目结束后即自行终止。

1.5.因经营布局或专业结构进行重大调整,直接影响机构继续经营。

1.6.施工生产派市场开拓派企业管理等发生重大失误,被地方政府要求撤出当地市场。

1.7.区域经营任务全部完成派项目全部完工派部门及事业部职能调整派待定工作任务或目标完成。

1.8.其他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或机构正常运转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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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所属二级机构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1.1.二级机构的设立派变更和终止,由公司按照规定报局有限公司审批派备案。

1.2.二级机构设立派变更和终止由公司企管信息部牵头派市场营销部协助办理。

二级机构设立派变更后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刻制派启用并发放印章,二级机构撤消后由公司办公室负责收回印章。

2.三级机构的设立派变更,由其所属二级机构负责起草相关方案及请示,
报公司审批。

公司办公室负责刻制派启用并发放印章,三级机构撤消后由公司办公室负责收回印章。

6.3.项目经理部的设立派变更,直管项目由公司直接负责组织派二级单位所属项目由各单位报公司审批。

并由公司办公室统一负责刻制派启用并发放印章,项目经理部撤消后由公司办公室负责收回印章。

4.其他组织机构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4.1.公司总部职能部门的设立和撤消,由企管信息部负责起草设立方案及请示,按规定报工程局审批派备案。

4.2.公司所属二级机构职能部门的设立和撤消,由各单位负责起草设立方案及请示,报公司审批。

4.3.公司所属三级机构职能部门的设立和撤消,由其所属二级单位负责审批实施,报公司企管信息部备案。

5.设立派变更派终止二级机构或三级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5.1.变更事项的说明
5.2.机构的基本情况,如名称派注册资本数额派经营范围派管理方式派注册地点派公司治理结构等,还应明确说明该机构性质(投资性质或经营性质,是名义机构还是实体机构)。

5.3.机构设立或终止的可行性方案。

该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设立或终止机构必要性分析;当地有关政策法规对机构运行发展的影响;市场发展前景;拟设立机构的投资回报和经营风险分析;拟终止机构的资产和债权债务状况派人员安置方案等。

5.4.公司领导关于同意派终止二级机构变更的决议;二级机构关于同意三级机构变更的决议。

5.5.地方法规有关规定文件。

5.6.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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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未经批准,公司各级机构不得自行决定应由工程局或公司审批的组织机构的设立派变更派终止。

对越权行使审批权的,公司按违纪处理,并追究各级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7.2.本规定由公司企管信息部派办公室派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同时将结
合企业发展变化的实际情况,以年度为周审,本规定,必要时予以.完善,使之终满足企业发展要求。

7.3.本规定自正式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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