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长任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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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长任期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旨在规范中小学校长任期管理,明确校长职责,提高学校管理水平,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中小学校长的任期管理工作。

第三条校长任期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竞争择优、任期稳定的原则。

二、校长任期
第四条中小学校长任期一般为四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第五条校长任期起始和结束时间应与学校学年度相一致。

第六条校长在任期结束后,经评估合格,可以连任。

连任校长的任期累计不超过两届。

三、校长任命
第七条校长的任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竞争性选拔、考察等程序进行。

第八条校长候选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2. 具有丰富的教育管理经验和教育教学能力;
3.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校长任命前,应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四、校长职责
第十条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行政工作。

第十一条校长的主要职责包括:
1. 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提出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
2. 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后勤等各项管理工作;
3. 建立健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4.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选拔、使用、培训、考核教职工;
5. 维护学校安全和稳定,保障学生权益;
6. 完成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校长考核与评估
第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长考核与评估制度,对校长的工作进行定期评估。

第十三条校长考核与评估应当注重实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学校管理水平与教育教学质量;
2. 教职工满意度;
3. 学生及其家长满意度;
4. 学校发展状况;
5. 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情况。

第十四条校长考核与评估结果作为校长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六、保障与监督
第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为校长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校长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校长任期管理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校长在任期过程中,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七、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教育行政部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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