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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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一、保险标的及保险利益
本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依法从事道路客运业务时,承担客运承运人法定责任为保险标的。
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为了保障其依法从事道路客运业务时承担客运承运人法定责任,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赔偿请求所享有的利益。
二、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
保险金额是指被保险人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按照其实际需要和投保意愿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保险费率是指被保险人为获得本保险所要支付的保险费用。
本保险的保险费率按照被保险人提出的投保意愿和保险人的承保原则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三、承保范围
本保险承担被保险人因道路运输事故对被运输人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而承担的法定赔偿责任。
具体包括以下范围:
1. 每人责任限额为人民币X元,每次事故限额为人民币X元。
2. 车辆及物品损失赔偿限额为人民币X元,每次事故限额为人民币X元。
3. 第三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X元,每次事故限额为人民币X元。
四、责任免除
以下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意外隐瞒闻明事实,骗取保险金的。
2. 被保险人故意造假,骗取保险金的。
3.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缺乏必要的经营与安全管理制度的。
4. 被保险人或其从业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保险事故的。
5. 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违法规定载人或运输物品的。
6. 被保险人或其从业人员有恶意或违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
7.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五、赔偿方式和期限
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保险人应当在30天内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
如果保险人对赔偿金额有异议,应当在30天内向被保险人发出书面通知,说明争议原因和依据。
六、保险期间、续保及退保
1. 保险期间是指从保险单生效日起至保险单约定的终止日期止。
2. 本保险在保险期间内连续有效,被保险人有权在保险到期日前向保险人提出续保要求。
3. 被保险人在投保后,如需退保,应当在保险期间内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
保险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及其他必要文件后,依照本条款和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时处理退保事宜。
七、其他
本保险条款未尽事宜,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处理。
若出现保险事故,被保险人须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遵循相关的赔偿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