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下如何认定个人合伙关系.doc
个人合伙的认定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劳务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共同分享利润,共同承担风险,对内负连带责任,对外负无限责任的赢利性经济联合组织。
个人合伙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公民组成的联合体,合伙的公民,是基于共同的目的和利益而集合到一起的。
二、个人合伙是以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的,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构成合伙成立和存在的基础。
公民之间就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终止合伙等问题,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并订立书面合伙合同,才能成立个人合伙。
三、个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投资而成立。
共同投资是个人合伙成立的物质前提和形成的合伙财产方法。
投资的种类和数量应当由合伙人协议确定。
合伙人投资的种类既可以是资金和实物,也可以是技术或劳务等,而合伙人投资的数量既可以均等,也可以不均等。
四、个人合伙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共同投资的财产和在合伙经营中积累的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合伙组织并不独立享有所有权。
五、个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管理经营。
个人合伙是由于合伙人有共同的经济目的而紧密联合在一起,由此决定了合伙人既要共同出资,也要共同参加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活动。
六、个人合伙以其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
个人合伙在对外关系上必须以合伙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个人合伙还可以起字号,以体现其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由于合伙能优势互补,融通资金、财产、技术等诸方面的因素,提高经济实力,分担经营风险,具有许多比个体经营更为有利的条件,因此,一些资金微薄,或只具有开业的部分条件而不具备全部条件的人,往往跃跃欲试。
然而,合伙人之间是一种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关系,因此,在利益分配或债务承担上极易发生纠纷。
在社会实践中,个人合伙的情况相当复杂,在合伙组织产生利润时,个人往往争相认定为合伙人并争取较高的利润分配,当合伙组织出现亏损时,则往往想方设法推卸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合伙企业纠纷案例:虽然无有效的书面合伙协议,但双方共同投资、经营的,应认定形成了事实上的合伙关系
虽然无有效的书面合伙协议,但双方共同投资、经营的,应认定形成了事实上的合伙关系阅读提示合伙作为重要的组织形式,随着其运用范围越来越广,实践中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纠纷类型更是多种多样,为此,我们推出近百篇关于合伙纠纷典型案例的分析解读,以期为实践中的争议解决提供参考。
合伙主要包括个人合伙和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最大的区别在于个人合伙可订立口头合伙协议,而合伙企业的成立必须有书面合伙协议。
《民法典》施行后,个人合伙主要适用《民法典》中合伙合同章的有关规定,而合伙企业主要适用《合伙企业法》中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设置专章规范合伙合同,这是对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的个人合伙关系的立法回应,对个人合伙纠纷的司法审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民法典》和《民法通则》均不要求合伙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呈现,因未签订书面协议而产生的合伙关系确认纠纷,在《民法典》颁布后依然会大量存在。
本节分析的案例系针对个人合伙引发的纠纷。
正因为个人合伙不强制要求必须有书面合伙协议,导致实践中时常出现在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或签订的书面合伙协议无效的情形下,该如何判定合伙关系是否成立的问题。
在此种情形下,法院怎么判?从本书作者梳理的案例来看,各法院在裁判时均认为,虽然当事人之间无有效的书面合伙协议,但具备合伙的实质性特征的,即可认定形成了事实上的个人合伙关系。
但何为具备合伙的实质性特征,各法院的裁判观点却不尽相同。
裁判要旨虽然当事人之间的书面合伙协议无效,但双方有共同投资、共同经营行为,具备合伙的实质性特征,应认定形成了事实上的个人合伙关系。
案情简介1. 刘某厚与陆某伟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合伙经营矿山。
2001年2月,刘某厚于汲某能、张某昌处购买矿山;2002年12月,陆某伟于熊某光处购买采矿权。
陆某法代理陆某伟对矿山进行投资、管理,刘某厚则一直参与经营、管理矿山。
2. 陆某法以刘某厚购买矿山系受其委托为由提起上讼,请求法院认定刘某厚与陆某伟之间并非共同投资,未形成合伙关系,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个人合伙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Love your employees, he will love your business a hundredfold.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个人合伙的法律规定有什么?个人合伙的法律规定主要有概念、合伙协议、合伙财产、合伙登记、合伙人权利责任、债务承担等方面的内容。
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
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
一、个人合伙的法律规定有什么?个人合伙的法律规定主要有:第三十条【概念】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第三十一条【合伙协议】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第三十二条【合伙财产】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第三十三条【合伙登记】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第三十四条【合伙人权利责任】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或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
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债务承担】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
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
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合伙人人数众多的,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
如何认定是否为合伙关系如何认定合伙协议无效
如何认定是否为合伙关系如何认定合伙协议无效如何认定是否为合伙关系核心内容: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是否属于合伙是合伙纠纷的基本问题之一。
有的案件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之一就是是否为合伙关系,有的案件当事人虽然对合伙关系没有争议,但实际双方并非为合伙关系。
对合伙关系的正确认定是审理合伙纠纷的前提和基础。
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合伙关系认定的要件,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个人合伙既不同于自然人个人,也不同于法人,有其独有特点。
法官判断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是否为合伙,应从合伙的特定入手,即看当事人间是否有合伙协议,是否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成员,是否共同出资、经营、劳动,有共同的经营利益。
具体而言:合伙协议是合伙成立与存续的必要条件,合伙协议一般应反映出合伙的实质内容,明确合伙人的权利义务,规定合伙的经营方式等。
当事人间是否有合伙协议,法官应从以下三方面加以判断:(1)当事人间有无书面合伙协议。
书面合伙协议是当事人间合伙关系的直接证据,书面合伙协议应对合伙人的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作出规定,合伙人在协议上签字合伙即告成立,不以合伙人是否已出资为成立条件。
如果当事人在书面协议中约定立刻出资多少钱,合伙作什么生意,但又约定一方负责日常经营,在合伙期满后负责经营的一方返还另一方的出资并支付利息。
显然,这种书面协议仅具有合伙之名,实质为一种借贷关系。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无该合伙组织的登记。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登记的,反映出为合伙组织实体和合伙人、出资数额等情况的,应认定当事人间有合伙协议,因工商登记能够反映合伙成立时的初始情况以及变更等情况。
(3)是否有口头协议。
没有前两项情况的,但具备合伙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
因为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种责任在法律上是一种加重责任,所以合伙当事人应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但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法律允许有口头协议。
普通合伙人的认定方法
一、普通合伙人的认定方法1、合伙人使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的,合伙协议应当明确规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普通合伙人。
2、普通合伙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财产的形式并没有限制。
3、合伙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的组织体,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类型。
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有限责任公司指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5、合伙关系中,参与主体称为合伙人。
有限责任公司中,参与主体称为股东。
股东只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二、如何认定是否为合伙关系合伙协议是合伙成立与存续的必要条件,合伙协议一般应反映出合伙的实质内容,明确合伙人的权利义务,规定合伙的经营方式等。
当事人间是否有合伙协议,法官应从以下三方面加以判断:1、当事人间有无书面合伙协议。
书面合伙协议是当事人间合伙关系的直接证据,书面合伙协议应对合伙人的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作出规定,合伙人在协议上签字合伙即告成立,不以合伙人是否已出资为成立条件。
如果当事人在书面协议中约定立刻出资多少钱,合伙作什么生意,但又约定一方负责日常经营,在合伙期满后负责经营的一方返还另一方的出资并支付利息。
显然,这种书面协议仅具有合伙之名,实质为一种借贷关系。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无该合伙组织的登记。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登记的,反映出为合伙组织实体和合伙人、出资数额等情况的,应认定当事人间有合伙协议,因工商登记能够反映合伙成立时的初始情况以及变更等情况。
3、是否有口头协议。
没有前两项情况的,但具备合伙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
因为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种责任在法律上是一种加重责任,所以合伙当事人应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但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法律允许有口头协议。
合伙关系的认定条件
合伙关系的认定条件合伙关系的认定条件是指在商事活动中,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为了某个目的而合作,所形成的一种特定的商事关系。
不管是在国家法律还是商事惯例中,合伙关系都属于一种非常普遍的商事形态。
但对于如何认定合伙关系,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处理是不相同的。
在此,根据中国国内法律体系,我们将认定合伙关系的条件进行了梳理。
一、双方之间存在共同的投资或事业计划合伙关系是由两个或以上的人共同组成的,其目的是为了共同开展某项商业活动。
因此,最基本的认定条件是必须存在双方之间的共同意愿,即他们都希望共同实现某个投资或事业计划。
这种意愿可能表现在书面协议中,也可能表现在口头协议中。
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协议,双方都需要对共同开展某项事业达成一致。
二、双方之间存在资金互助关系除了共同意愿之外,认定合伙关系的第二个条件是需要双方之间存在资金互助关系。
在投资和开展事业过程中,两个或多个人之间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如果只有其中一个人承担这样的风险,那么形成的不再是合伙关系,而是单方面的贷款或投资关系。
反之,如果两个或多个人之间共同承担这样的风险,形成了资金互助关系,那么这就符合了合伙关系的认定条件。
三、双方之间存在分工合作关系认定合伙关系的第三个条件是需要双方之间存在分工合作关系。
一般来说,对于商事活动来说,由于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工作,一般都需要双方之间分工合作来达到最好的效果。
以开一家餐馆为例,需要厨师和服务员共同合作来完成各自的工作,引流和接待客人。
在合伙关系中,各方也应该分工合作,共同完成商业计划。
四、双方之间存在利益共享关系最后一个认定合伙关系的条件是双方之间需要存在利益共享关系。
一般情况下,利益共享是商业活动最基本的目的。
如果在合伙关系中,双方无法公平地分享利益,或者其中一方无法从中获得实际受益,那么这种商业关系就无法成立合伙关系。
综上所述,在商事活动中,如果想要认定合伙关系,则需要双方之间存在共同的投资或事业计划,资金互助关系,分工合作关系和利益共享关系这四个基本条件。
最高院:合伙协议纠纷的7条裁判规则
最高院:合伙协议纠纷的7条裁判规则1.合伙人的出资对象是合伙而非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实际占有并控制合伙企业的财产,是以合伙事务执行人的身份代表合伙企业占有和控制合伙资产,合伙人无权要求其他合伙人返还出资款。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合伙人的出资对象是合伙而非其他合伙人,因此金元百利公司的出资对象是合伙企业吾思十八期而非另一合伙人吾思基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的规定,金元百利公司的出资构成合伙企业吾思十八期的财产,吾思基金并未取得金元百利公司的出资款。
尽管吾思基金作为普通合伙人曾实际占有并控制合伙企业的财产,但从性质上看其是以合伙事务执行人的身份代表合伙企业占有和控制合伙资产的,而且吾思基金作为合伙事务的执行人已将金元百利公司的出资款根据《合伙协议》的安排通过委托贷款借给了丰华鸿业公司,吾思基金并未取得合伙财产的所有权。
因此,金元百利公司要求吾思基金向其返还出资款及利息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索引: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吾思十八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吾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云南丰华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案;案号:(2018)最高法民终539号;合议庭法官:潘勇锋、张纯、黄年;裁判日期: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2.合伙企业的债务人,并非是合伙人的债务人,合伙人与合伙企业债务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合伙人无权要求合伙企业债务人向合伙人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从法律关系上看,丰华鸿业公司是合伙企业吾思十八期的债务人,而非合伙人金元百利公司的债务人。
尽管丰华鸿业公司从吾思十八期取得的贷款在事实上来源于金元百利公司的出资,但从法律关系上看,其取得贷款资金的依据是其与吾思十八期之间的借款合同而非金元百利公司签订的《合伙协议》,因此金元百利公司与丰华鸿业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
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2、合伙企业以合伙协议作为其法律基础.3、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4、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企业财产的清偿顺序1、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3、合伙企业的债务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则按协议中约定比例向股东分配利润,如协议中没有约定的,则平均分配股东利润。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设定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五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申请材料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4.合伙协议;5.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办理程序由各工商所和行政审批大厅审查员审查,报注册科长核准。
办理时限对材料齐全准予登记的在5个工作日内发照。
受理科室由各工商所和行政审批大厅受理咨询电话41419342决定机关璧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收费标准设立登记费每户300元,变更登记费每户100元,副本每份10元,注销登记不收费。
年审或年检每年3月至6月年检合伙协议(有限合伙企业参考格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
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合伙纠纷裁判案例:在未订立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下,应以各合伙人实际出资比例确定合伙份额
在未订立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下,应以各合伙人实际出资比例确定合伙份额阅读提示合伙份额作为合伙期间的利润分配及合伙终止时财产分配的依据,在合伙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故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会在书面的合伙协议中对合伙份额进行明确约定。
但实践中时常出现当事人之间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或签订的书面合伙协议无效的情形,此时该如何认定合伙份额?此种情况下,大多数法院会根据各合伙人出资额占总出资额的比例来确定合伙份额(主文分析案例及延伸阅读案例一至案例三),但也有少数法院在裁判时认为,不能仅仅依据出资数额划分合伙份额和利润,应当综合考虑出资和参与共同经营、共同劳动的整体情况加以确定,即在认定合伙份额时不仅要考虑出资比例,还要考虑劳动付出的大小(延伸阅读案例四)。
裁判要旨当事人双方在没有订立书面合伙协议就合伙份额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应以双方各自实际出资数额占双方共同出资总额的比例来确定各自的合伙份额。
案情简介1. 2004年6月10日,刘某林与某利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以1640万元购买某利公司的A煤矿。
2. 因刘某林无力支付全部款项,遂与吕某斌约定共同投资购矿,但未签订书面协议。
截止2004年10月19日之前双方共向某利公司支付940万元,其中刘某林支付400万元,吕某斌支付540万元。
3. 因双方就投资份额产生争议,吕某斌向鄂尔多斯中院起诉请求确认其占有煤矿49%的份额。
吕某斌在诉讼中称双方曾口头约定吕某斌占煤矿49%份额,刘某林占51%份额,刘某林否认该口头约定。
诉讼中双方均未举证证明剩余700万元由谁支付,一审法院支持吕某斌的诉讼请求。
4. 刘某林向内蒙古高院提出上诉。
内蒙古高院认为吕某斌出资的540万元占全部矿款额(1640万元)的33%,判决确认吕某斌所占份额为33%。
5. 吕某斌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内蒙古高院再审。
内蒙古高院发回鄂尔多斯中院重审。
鄂尔多斯中院重审时依然支持了吕某斌的诉讼请求。
6. 刘某林向内蒙古高院提起上诉,内蒙古高院维持了鄂尔多斯中院的判决。
裁判规则合伙纠纷:个人合伙的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合伙纠纷:个人合伙的裁判规则个人合伙纠纷个人合伙大多是在亲戚、朋友之间形成,基于人情关系的合伙本身具有高度的人合性、资合性,往往没有详细的合伙协议,没有规范的管理和财务制度,甚至没有任何合伙账目,只是基于相互“信任”的口头合伙极易产生纠纷和矛盾。
一、合伙关系确认纠纷1、个人合伙关系认定纠纷案例:姜某于2012年承包经营某砖瓦厂。
陈某同年向姜某汇款25万元,但未参与该厂经营与劳动。
姜某在2016年向陈某出具投资证明并载明:陈某投资某砖瓦厂25万元,某砖瓦厂复垦拆迁,全额款项按拆迁比例分成。
2016年11月,姜某陆续通过某居委会领取了310余万元补偿款,其未与陈某结账还款。
陈某遂主张返还投资款25万元及收益50万元。
裁判规则:个人合伙应当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即便合伙人之间签订了名为合伙的书面协议后,仍需审查各方权利义务是否符合个人合伙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基本特征。
合伙协议约定一方按照协议向合伙组织提供物品的使用权或资金,并以此取得固定收入(利息),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盈余分配,也不承担合伙经营风险责任的,不能认定为合伙人,应认定双方系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
2、个人合伙关系的证明责任纠纷案例:王某与某品牌饮料店签订《饮品店特许经营合同》后,由王某父亲出资支付了加盟费、押金,并购买了设备开设了某品牌饮品店。
该饮品店由赵某与王某共同管理,赵某负责饮品店的账目并由其记录经营期间的流水账。
后双方发生矛盾,赵某主张其与王某是合伙关系,王某主张赵某仅是会计。
裁判规则:个人合伙按照规定应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
如合伙过程中未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就是否系合伙关系发生纠纷时,主张双方系合伙关系的当事人对合伙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其在无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双方系合伙关系的情况下,至少应提供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证人对双方协商合伙的过程、双方投资比例、双方如何合伙经营、如何分配利润共担风险等具体内容进行证明,无法证明的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无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下如何认定个人合伙关系
的经济组织形式。
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大量存在,以某一项经济项目的开展而成立,也以该经济项目的完成而终结。
就个人合伙的法律关系,我国目前尚无一部专门的个人合伙法律,其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个人合伙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为,一是合伙是以合伙协议为成立前提的,二是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三是合伙必须由合伙人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共享利润,四是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责任。
从上述法律规定及个人合伙的基本条件来看,合伙协议是个人合伙成立的前提与基础,也是确定合伙个人权利义务的前提与基础。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大部分合伙个人在合伙过程中均会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以保障合伙事务的顺利开展,但也有部分个人合伙无书面合伙协议,在这里,我们主要探究无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下结合法律规定如何认定个人合伙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合伙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属于对个人合伙成立的一般构成要件,即通常情况下,成立个人合伙应当是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但在无书面合伙协议的前提下,就个人合伙关系是否成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行了规定。
上述司法解释可以理解为两层意思:第一,没有书面的合伙协议,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人合伙情况进行了核准登记的,又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此处,个人合伙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应视为特定的国家行政部门对个人之间的经济组织形式形成的一种确认,具有法定效力,可以认定个人合伙的成立。
合作合同纠纷怎么处理(合伙协议纠纷案件的处理)
合作合同纠纷怎么处理(合伙协议纠纷案件的处理)合伙协议纠纷是2023年新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在合同纠纷项下的二级案由,不同于“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项下的合伙企业纠纷,它是针对个人合伙产生的民事纠纷设立的案由,其法律适用主要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个人合伙部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个人合伙的相关规定。
因为个人合伙较合伙企业及联营的组织形式相对简易,合伙主体通常具备一定的信用基础,民间运用较为普遍。
但通常个人合伙存在管理不规范、账目不清、合伙收入支出证据难以举示及合伙清算存在各种人为障碍等原因,加之我国现行法律中用以指导个人合伙纠纷案件审理的内容过于单一,使得合伙协议纠纷案件成为合同纠纷案件中的难点之一一、个人合伙的形式及经营特点易导致合伙协议纠纷案件难审理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个人合伙组织易于发起,且组织形式较为随意,当事人可以口头约定合伙协议,实际经营中也可以及时对合伙事务及相关约定进行调整,故对不少创业者具有不小的吸引力。
但与合伙企业和联营相比,后者要求订立书面合同,通常对相互间的权利义务作出充分的界定,合伙企业经营中发生纠纷,可以依据合伙各方签订的合伙协议界定双方的责任,同时,在相关约定不明确的时候,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
但个人合伙由于其组织的松散性带来的权利义务不够明确、财务账目管理不够规范,合伙经营事务不够清晰透明,由此带来合伙人之间的分歧、失信,进而导致个人合伙产生纠纷。
正是因为个人合伙存在上述实践困境,当合伙人发生纠纷时,审理中会产生诸多较难处理的问题。
首先,原告的诉讼请求往往不够明确或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要求。
如当事人起诉要求返还出资款、合伙财产转让费、赔偿经营亏损的损失或者支付合伙亏损补偿款等,这些诉讼请求体现了当事人对个人合伙的诸多错误认识,这也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带来诸多障碍。
合伙企业的法律依据
一、合伙合同的形式1、其他国家立法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强调合伙的客观性,可以签订合伙协议,也可以不签订合伙协议,甚至即使在当事人没有组成合伙意愿、或者当事人明确协议不组成合伙的情况下,也可以由法院在事后根据当事人关系的实际情况判定合伙已经成立。
虽然1994年《统一合伙法》创设了合伙声明申报制度,但该申报制度是完全自愿的而非强制性的。
在美国,法律还承认另外一种特殊形式的合伙,称为“不能否认的合伙企业”。
这种合伙企业只有当不是合伙人的人声称自己是合伙人,并与第三方进行交易时才出现。
因此,英美法系的合伙法对合伙协议的形式没有特殊要求。
大陆法系:大陆法系中的民事合伙属契约之一种,且属于诺成契约,对其形式并没有特殊的要求;而商事合伙(无限公司、两合公司)适用公司的一般规定,一般都要求制定公司章程(德国商法中称之为公司合同),即要求合伙协议必须具备书面形式。
2、我国法律规定在我国,《民通意见》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合伙企业法》第4条规定:“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并且,该法第14条第(二)项还规定“有书面合伙协议”是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之一。
由此可见,对于个人合伙而言,一般来说只要有证据证明存在合伙关系,法律就予以认可,并不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而对于合伙企业而言,由于涉及到交易安全的问题,必须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才能成立合伙企业,即:书面形式的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所必须的,否则合伙企业不能成立。
我国的这种规定类似与大陆法系之规定。
二、合伙合同的内容1、英美法系在美国和英国,合伙协议的内容通常没有明确规定,通过判例和单行法确立的协议内容通常包括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合伙企业的界限、企业经营的目的、每个合伙人分享利润的比例、合伙企业如何管理、解散时资产如何分配等其他条款。
民法典关于合作关系的认定
民法典关于合作关系的认定合作关系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主体在某种共同利益或者目标的推动下,相互协作、共同决策、互相支持、分享利益以及承担风险的关系。
在民法典中,对于合作关系的认定,主要涉及到三个方面,即:合同的形成、合作的内容以及合作的终止。
一、合同的形成在现代社会中,合作关系常常通过合同来规范和约束。
因此,合同的形成是判断合作关系是否存在的重要因素。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应当是合法的、真实的、有约束力的,是双方达成协议的法律文件。
因此,只有当双方在相互协商、自愿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签订了合同,并且满足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才能认定其之间存在合作关系。
二、合作的内容合作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合作的目的、方式、责任以及利益分配等。
对于合作关系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合作双方之间的合同、共同意向以及实际行为等多种因素。
如果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实现了互相的协作、共同承担风险、分享利益等,就可以认定其之间存在合作关系。
例如,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合作目的是共同开发某种产品,并且共同出资购买设备、共同开展市场推广等,那么可以认定A公司和B公司之间存在合作关系。
三、合作的终止合作关系的终止通常分为协议终止和违约终止两种情况。
协议终止是指双方在合同期满或者通过协商等方式达成一致意见,自愿终止合作关系。
而违约终止则是指在合作过程中,一方或者双方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合同不能实现约定目的,从而终止合作关系。
无论是协议终止还是违约终止,都需要根据合同的约定、法律的规定以及实际情况来判断是否存在合作关系的终止。
总之,合作关系认定是根据合同的形成、合作的内容以及合作的终止等因素来判断的。
只有在弄清楚这些关键因素之后才能够准确地判断是否存在合作关系。
而对于合作关系的认定,也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各类合作关系的性质与特点,从而更好地维护合法权益。
个人合伙法律知识汇编
个⼈合伙法律知识汇编1.什么是个⼈合伙?个⼈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提供资⾦、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然⼈联合经营体。
(1)个⼈合伙必须具备两个以上合伙⼈,且合伙⼈仅限于⾃然⼈⽽不能是法⼈或者其他组织。
(2)个⼈合伙必须具备合伙意思,即合伙协议:A.书⾯合伙协议;B.有两个以上⽆利害关系⼈证明的⼝头合伙协议。
(3)个⼈合伙的合伙⼈必须合伙出资,合伙出资可以是资⾦、实物、技术等。
(4)个⼈合伙的合伙⼈应当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提⽰】个⼈合伙的本质是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然⼈联合经营体,即合伙⼈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
①个⼈合伙最显著特征是全体合伙⼈对外承担⽆限连带责任。
②个⼈合伙适⽤《民法通则》及《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简称“民通意见”)规定:A.成⽴合伙企业的个⼈合伙,同时适⽤《合伙企业法》的规定;B.不成⽴合伙企业的个⼈合伙,不受《合伙企业法》约束。
2.如何认定个⼈合伙?(1)⽋缺书⾯合伙协议个⼈合伙的认定:《民通意见》第50条规定,当事⼈之间没有书⾯合伙协议,⼜未经⼯商⾏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有两个以上⽆利害关系⼈证明有⼝头合伙协议的,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因此,⽋缺书⾯合伙协议个⼈合伙的认定条件有两个:A.具备合伙的实质要件;B.有两个以上⽆利害关系⼈证明有⼝头协议存在。
(2)⽋缺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形式要件的个⼈合伙认定条件:合伙投资和约定盈余分配。
A.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视为合伙⼈。
B.公民按照协议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
【提⽰】①书⾯合伙协议是认定个⼈合伙的⾸要条件:A.没有书⾯合伙协议,可以是经两个以上⽆利害关系⼈证明的⼝头合伙协议;B.没有书⾯和⼝头协议,也可以是合伙盈余分配约定。
②提供资⾦、实物或技术性劳务,并约定参与盈余分配,是认定合伙的主要条件。
没有签合同的情况说明模板
没有签合同的情况说明模板在很多情况下,签订合同是确保双方权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有时候当事人可能会在没有签订正式合同的情况下进行交易或提供服务。
以下是一些可能出现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的例子:1. 口头协议:当事人可能在口头上达成一致并信任对方会履行承诺,因此不觉得有必要签订正式的合同。
例如,朋友之间的小额交易或亲密的合作关系。
2. 紧急情况:在紧急情况下,如自然灾害或紧急维修,当事人可能无法等待签订正式合同,而是通过口头协议或电子邮件等方式立即达成一致,并在后续尽快签订正式合同。
3. 口碑信誉:当事人可能通过个人或公司的口碑信誉来建立信任和合作关系,因此认为签订正式合同不是必要的。
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行业内有较长历史和良好声誉的公司之间。
4. 长期合作:当事人可能在过去的合作关系中建立了信任,并且已经建立了一种稳定的工作模式和合作方式,因此不再需要在每次交易或项目上签订正式合同。
5. 业务关系:在同一个行业内,交易双方可能经常进行业务往来,彼此之间非常了解对方的需求和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以往的互动和经验可能被视为合同的补充,双方可能不觉得有必要签订每笔交易的正式合同。
尽管有这些情况,没有签订正式合同仍然存在风险。
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当事人可能会面临以下问题:1. 法律保护不足:正式合同提供了法律保护,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以及解决争议的机制。
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当事人可能无法依靠法律来解决争议或保护自己的权益。
2. 不确定的责任:没有合同时,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可能变得不明确,这可能导致争议和纠纷的发生。
双方可能发生误解,或者有时甚至会出现欺骗行为。
3. 无法追溯:合同提供了一种记录和追溯当事人之间约定事项的形式。
没有合同,双方可能会因为无法提供书面证据而难以证明当初的协议内容。
在遇到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时,当事人可以采取一些预防措施来降低风险:1. 确定口头协议:即使没有签订正式合同,当事人也应尽量在口头上明确协议内容和双方的期望。
合伙做工程没协议合同怎么办
合伙做工程没协议合同怎么办?在我国,合伙经营是一种常见的商业模式,特别是在工程领域。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许多合伙人往往因为缺乏足够的法律意识,没有签订书面的协议合同,导致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纠纷,甚至对簿公堂。
那么,如果合伙做工程没有签订协议合同,应该如何处理呢?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即合伙做工程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协议合同,但并不意味着合作关系不存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或者其他形式的。
只要双方形成了共同的合意,就可以认定存在合同关系。
那么,在没有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如何证明双方的合作关系和权利义务呢?以下几个方面可以帮助合伙人明确彼此的权利和义务:1. 证人证言:如果合作过程中有第三方参与,可以请第三方作为证人,证明双方的合作关系和合作内容。
2. 通讯记录:合作过程中的通讯记录,如电话录音、短信、电子邮件等,可以作为证明双方合作关系和权利义务的证据。
3. 银行转账记录:合作过程中的资金往来,如投资、分红、借款等,可以通过银行转账记录来证明。
4. 实物证据:如工程图纸、施工记录、验收报告等,可以证明双方的合作内容和工程进度。
5. 法律文书:如法院判决书、仲裁裁决书等,可以作为证明双方合作关系和权利义务的证据。
在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后,合伙人应当尽量协商解决纠纷。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采取以下途径解决:1. 调解:可以寻求第三方调解机构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具有法律效力。
2. 仲裁:可以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但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 诉讼:如果仲裁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
总之,合伙做工程没有签订协议合同,并不意味着合作关系不存在。
合伙人应当通过各种证据明确彼此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适的方式解决纠纷。
在此过程中,律师和法律专家可以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帮助。
同时,为了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建议在合作之初就签订书面的协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合作关系和合伙关系的法律界定
合作关系和合伙关系的法律界定
在商业环境中,合作关系和合伙关系是常见的合作形式,但在法律上却具有不
同的界定和法律责任。
这两种关系在合同和法律层面有着明显的区别和差异。
合作关系的法律界定
合作关系是指两个或多个个体或实体为了共同的商业目的而合作,但并不构成
合伙关系。
在合作关系中,各方保留各自的独立性,没有形成合伙关系所要求的共同目标、共同风险和利润分享。
合作关系通常通过合作协议或合作合同来规范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法律界定上,合作关系通常不具有合伙关系中的共同经营、共同承担风险、
共同分享利润等特征。
因此,在发生纠纷时,法律上往往会按照合作协议或合作合同中的约定来处理。
合伙关系的法律界定
合伙关系是指两个或多个个体或实体为了共同创业或从事某项业务而组成的关系。
在合伙关系中,各方共同承担经营风险、共同享有利润、共同行使管理权利等。
合伙关系的成立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要求,如出资、共同目标、共同承担风险等。
在法律界定上,合伙关系具有共同经营、共同承担风险、共同分享利润等特征。
根据各国法律,合伙关系通常需要注册成立,合伙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等。
总结
合作关系和合伙关系在法律界定上具有明显的区别。
合作关系注重各方独立性
和合作协议的约定,而合伙关系则强调共同经营、共同风险和利润分享。
在商业合作中,合作各方应明确合作形式,签订合作协议,并遵守法律规定,以确保合作的顺利进行。
三个人合伙中途退出,可以退本金吗没签合同6篇
三个人合伙中途退出,可以退本金吗没签合同6篇篇1三个人合伙中途退出,可以退本金吗没签合同在商业合作中,合伙经营是一种常见的合作模式。
有时候,由于各种原因,合伙人中的某个人可能需要中途退出合作。
这时候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原本投入的本金能否退回?在有些情况下,合伙人们可能并没有签署正式的合作协议或合伙协议,而是基于口头协议或者简单的信任关系开始合作。
这种情况下,一旦有人提出退出,另外两个合伙人就可能会面临一些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首先,需要强调的是,没有签署正式的合作协议的合伙关系是非常不稳定和不安全的。
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合伙人提出退出,对于另外两个合伙人来说是一个很大的冲击。
因为没有合同作为约束,退出的合伙人可能会随意要求退回全部或部分本金,甚至会要求更多的利润。
这会导致合作关系的不公平和损害稳定性,最终可能影响到整个企业的经营。
其次,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来看,没有签署正式合作协议的合伙关系在法律上是没有明确的规定的。
因此,合伙人提出退出时,退回本金是否合理取决于具体情况,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在这种情况下,退出的合伙人和另外两个合伙人之间可能会陷入博弈和纠纷,最终可能需要法律途径解决。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合伙人在开始合作之前应尽量签署正式的合作协议或者合伙协议。
这份合作协议应包含合作的具体事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利润分配、退出机制等重要内容。
签署合作协议可以保障合伙人的利益,明确双方权责,避免因为口头协议或信任关系而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总的来说,三个人合伙中途退出,是否可以退本金取决于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意愿。
但是,建议合伙人在开始合作前尽量签署正式合作协议,以保障自己的利益和权利,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合作是相互信任和共同努力的过程,只有建立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才能实现共赢和长远发展。
篇2三个人合伙中途退出是否可以退本金?这是一个常见的问题,在商业合作中经常会遇到。
有时候,由于各种原因,合伙人中的某一个人想要退出合伙,这时候就需要考虑到本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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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下如何认定个人合
伙关系
个人合伙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状况下产生的以个体经济为基础相结合而形成的一种独立的经济组织形式。
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大量存在,以某一项经济项目的开展而成立,也以该经济项目的完成而终结。
就个人合伙的法律关系,我国目前尚无一部专门的个人合伙法律,其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个人合伙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为,一是合伙是以合伙协议为成立前提的,二是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三是合伙必须由合伙人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共享利润,四是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责任。
从上述法律规定及个人合伙的基本条件来看,合伙协议是个人合伙成立的前提与基础,也是确定合伙个人权利义务的前提与基础。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大部分合伙个人在合伙过程中均会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以保障合伙事务的顺利开展,但也有部分个人合伙无书面合伙协议,在这里,笔者主要探究无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下结合法律规定如何认定个人合伙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合伙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属于对个人合伙成立的一般构成要件,即通常情况下,成立个人合伙应当是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但在无书面合伙协议的前提下,就个人合伙关系是否成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行了规定。
上述司法解释可以理解为两层意思:第一,没有书面的合伙协议,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人合伙情况进行了核准登记的,又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此处,个人合伙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应视为特定的国家行政部门对个人之间的经济组织形式形成的一种确认,具有法定效力,可以认定个人合伙的成立。
第二、在无书面合伙协议又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登记,在具备合伙个人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条件下,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可以认定双方具有合伙关系。
第二层意思对个人合伙关系的成立规定得更为宽松,但也对在此种情形下如何认定个人合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增加了认定的难度。
在审判实践过程中,个人提出有合伙关系往往是在如何分
配利益的情况下产生的。
在有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下,按照协议的约定办事。
但无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下,一方主张有合伙关系要求分配合伙利润,而另一方往往否定双方存在合伙关系。
主张有合伙关系的个人在无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提供两个以上证人证言用以证实个人合伙关系的成立。
在这种情况下,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就成了确定个人合伙关系成立的关键。
笔者认为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在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基础上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应当理解为第一,两个证明人应当与合伙无利害关系,即该证明人不得有与一方有亲属、朋友关系或也可参与合伙利润分配等存在作证不利于另一方的情形,第二,无利害关系人应属于曾参与、见证过合伙协商过程,知晓合伙的具体内容,对合伙形成合伙约定清楚、了解的人,而且该无利害关系人并非只是听某一合伙人说过或从其他第三人处听说过有合伙一事。
第一点容易把握,但对第二点较难掌握,也是司法审判实践中容易忽视的地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主张合伙关系成立的一方为证明有合伙关系往往会提供不少无利害关系证明人,这就要求我们仔细审查该无利害关系人的证明内容,确定其证明力的大小,如该利害关系人没有参与、见证过合伙协商过程,对合伙的具体内容如个人之间如何投资,投资比例,如何经营,如何分配利润共担风险等具体内容均不知情,仅仅在作证过程中只是陈述听当事人一方或从其他人处听说过进行了合伙,或
猜测存在合伙情形,则不能达到证明双方具有个人合伙关系的目的,即不能认定双方形成个人合伙关系。
在无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下,对个人合伙关系的认定对双方当事人在权利义务的确定有重大影响,一旦认定个人合伙关系成立,也就意味着主张个人合伙关系成立的当事人取得了合伙人地位,可以对合伙事务享有处理权,对合伙财产享有结算、分配等权利,所以,在无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下,对个人合伙关系的认定要慎之又慎,既要保护主张个人合伙关系成立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合伙经济体的正常发展。
责任编辑:winem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