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合同是否属于行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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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合同是否属于⾏政合同
对房屋进⾏征收拆迁的,要给予被征收⼈经济补偿,给予经济补偿之前,征收部门和被征收⼈需要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明有补偿⽅式、补偿期限等内容,那么拆迁补偿合同是不是属于⾏政合同?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拆迁补偿合同是否属于⾏政合同
征收补偿协议是由征收部门和被征收⼈签订的,⽽征收部门是⾏政机关,所以征收补偿协议属于⾏政合同。
《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市、县级⼈民政府负责本⾏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作。
市、县级⼈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作。
市、县级⼈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作的顺利进⾏。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式、补偿⾦额和⽀付期限、⽤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后,⼀⽅当事⼈不履⾏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当事⼈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房屋拆迁怎样评估价值
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适宜的估价⽅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协商⼀致的,可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征收部门是⾏政机关,所以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属于⾏政合同。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