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部分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配套费标准(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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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部分城市新建住宅项⽬供电配套费标准(最新)
中国部分城市新建住宅项⽬
供电配套费标准
⼀、南京市180—230元
⼆、上海市市外环以内165元,外环以外125—140元;(2007年11⽉)
三、南昌市95——115元;
四、长春市100(架空线)—120元(全电缆);(2005年)
五、昆明市100(架空线)—115元(保障住房88)(全电缆)(2011年7⽉)
六、西安市95元(可调10%)(2010年8⽉)
七、⼭东临昕 100元(可调10%)(2011年1⽉)
⼋、武汉130元,宜昌市、襄阳市、黄⽯市、⼗堰市为每平⽅⽶107
元,其他省辖市为每平⽅⽶97元(2010年2⽉)
九、威海92元(可调10%)(2010年1⽉)
⼗、⼭东淄博103元(可调10%)(2010年)
⼗⼀、安徽省合肥暂定135元(可调10%)(2010年12⽉)
2000年以来,为妥善解决城市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投资建设和监管问题,上海、天津、⼭东等14个省市陆续出台了相关收费政策。

⽬前外地的收费标准为:普通居民住宅建筑⾯积每平⽅⽶(按照与主城区远近、住宅区建设项⽬规模⼤⼩、电缆架设⽅式等不同)
⼀、南京市180—230元;
⼆、上海市外环(2007年11⽉)以内165元,外环以外125—140元;
三、南昌市95——115元;
四、长春市100(架空线)—120元(全电缆);
关于长春市收取住宅⼩区供电配套设施⼯程费
长春市政府:
你市向省政府呈报的《长春市政府关于批准〈长春市电⼒建设⼯程费为电⼒建设配套费的实施办法〉的请⽰》,由省政府转给我委承办,经请⽰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关于收费项⽬及收费范围问题。

根据国家有关收费政策规定以及改收费性质,将其规范为住宅⼩区供电配套设施⼯程费。

该收费内容包括从上级电源出线到住宅楼或公建设施进户点的所有供配电设施均由供电部门依据供电配套⼯程专业规划,负责组织统⼀设计,统⼀建设,实⾏电⼒⼯程服务收费“⼀费制”,除此项收费外,电⼒部门不得再向开发住宅⼩区项⽬收取任何费⽤(除国家和省政府有明确规定的以外)。

⼆、关于供电配套设施⼯程费的收取标准。

基本配置收费试⾏全市(城区,不含双阳区)统⼀标准,不再按具体⼯程量计费。

房地产开发(建设)的住宅统⼀标准为:全电缆⼯程每平⽅⽶120元;架空线配电⼯程每平⽶100元。

开发(建设)综合住宅⼩区中的公建⾯积按住宅收费标准的50%执⾏;配套建设的公益性质的公建⾯积(敬⽼院、公办幼⼉园、所、⼩学、中学、社区办公⽤房、环卫设施⽤房、采暖、⼆次供⽔⽤房等)按住宅收费标准的40%执⾏。

综合⼩区内的⽣产经营性⽤房基本容量配置部分按住宅收费标准执⾏。

对⽤电容量有特殊配置要求的⽤户可在基本配置标准的基础上相应提⾼标准,住宅⽤户按每增加1KW收费标准提⾼10%,经营性⽤房按超基本配置的同⽐例增加收费标准。

⾮住宅⼩区建设项⽬的供电⼯程费,按实际发⽣的⼯程设计费、设备材料费和⼈⼯费核定,具体办法由省发改委另⾏研究制
定。

三、其他有关问题。

1、建议长春市政府对该项资⾦采取集中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的监管办法,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确保电⼒⼯程收
费“⼀费制”的改⾰措施顺利实施。

2、请你市在试⾏期间,注意收集各⽅⾯反映,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告知我委。

具体出台时间由你市择机确定,报我委备案。

2004年11⽉19⽇
吉林省发改委
五、昆明市100(架空线)—115元(全电缆)。

昆明市新建住宅项⽬供电设施⼯程费标准(见表)
计收。

2.住宅建设单位因场地狭⼩要求采⽤地下站供电并使⽤⼩型化设备,配置成本⼜较⾼的,收取标准按1.1系数计收。

3.同⼀新建住宅项⽬同时符合两个以上系数标准的,按⾼的系数标准计收。

4.本标准不适⽤于居住区内⾼压供电客户。

三、供电部门对尚未实施“⼀户⼀表”的⽼旧住宅⼩区⽤电户,应加快改造和改装进度,逐步实现“抄表到户”(指直接享⽤的业主到银⾏或供电营业所交付费⽤的)管理。

四、昆明供电局应按照《昆明市新建住宅项⽬供电设施管理实施细则》,加强新建住宅项⽬供电设施建设管理。

五、执⾏时间
本标准⾃2011年7⽉3⽇起执⾏,原《关于印发昆明市新建住宅项⽬供电设施⼯程费标准(试⾏)》同时废⽌。

昆明市⾏政辖区范围内在本标准实施前,开发单位与供电部门已签订《供电设施⼯程建设和运⾏维护协议》的项⽬,仍按原标准或合同(协议)执⾏。

六、新建住宅项⽬供电设施⼯程费标准在执⾏过程中,供电部门应根据供电设施⼯程建设材料、设备等价格的具体变动情况,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

2011年6⽉
六、新建住宅项⽬供电配套费标准
供电模式将由“专变”变“公变”每平⽅⽶95元。

根据西安市政府《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及西安市建委《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近⽇西安市物价局发⽂,明确了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收费标准,即按建筑⾯积每平⽅⽶为95元收费。

今后,西安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将按“公变”模式供电,居民不再承担额外电费加价,按照规定电价每千⽡时0.4983元⽀付电费。

⽬前,西安市城区有居民⽤电户没有实现由供电企业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有109万户,占城区所有居民⽤电户的84%。

按照2009年城区居民⽣活⽤电25亿千⽡时计算,合计年⽤电量为21亿千⽡时。

西安市“专变”模式供电的居民实际负担电价⼀般都超过0.60元,每千⽡时⾼出规定电价0.10元(0.4983元)左右。

如果改成“公变”供电模式后,西安市居民⽤电每千⽡时可少⽀出电费0.10元左右,仅城区⼀年就达2亿元。

8⽉27⽇后,新建住宅区供电直抄到户后,“专变模式”将变“公变模式”,居民不仅能享受到安全持续的优质电,由于脱离了物业公司等中介环节,将可以有效避免此前出现的供电企业、⼩区业主与物业管理部门之间的⽭盾。

另外,据介绍,“专变”改“公变”后,原先“专变”供电⼩区由业主承担的电费公摊(包括变电器损耗、线路损耗、公共照明)将只剩下公共照明部分,变压器损耗、线路损耗由供电企业承担,⼩区公共照明部分公摊主要包括区域照明的路灯和楼道照明两部分,这部分费⽤到底该如何分摊,物价部门正在讨论调研,下⼀步将对此进⾏进⼀步的规范。

“专变”与“公变”,是城市住宅⼩区供电配套设施建设与管理的两种基本模式。

所谓“公变”是指公⽤变压器供电模式,由建设开发商出资,委托电⼒部门按公⽤电⼒设施标准进⾏规划建设,建成后由供电部门进⾏管理。

“专变”则是指专⽤变压器供电模式,由房地产开发商负责建设,建设期产权属开发商。

房屋售出后作为⼩区内部公⽤设施,其产权⾃动转移归属业主,由业主委托物业公司等中介机构进⾏管理与维护,并代收电费。

据了解,⽬前我市住宅⼩区供电配套设施建设与管理有“专变”与“公变”两种基本模式。

“专变”是指专⽤变压器供电模式,由房地产开发商负责建设,建设期产权属开发商。

房屋售出后产权转移归属业主,由业主委托物业公司进⾏管理与维护,并代收电费。

⽬前,我市城区有居民⽤电户没有实现由供电企业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有109万户,占城区所有居民⽤电户的84%,这些居民即是“专变”模式。

⽽所谓“公变”是指公⽤变压器供电模式,是由建设开发商出资,委托电⼒部门按公⽤电⼒设施标准进⾏规划建设,建成后由供电部门进⾏管理。

此次出台的收费标准即是针对此种模式,采⽤该模式将会降低居民电费。

具体来说,按照2009年城区居民⽣活⽤电25亿千⽡时计算,合计年⽤电量为21亿千⽡时。

我市“专变”模式供电的居民实际负担电价⼀般都超过每千⽡时0.60元,⾼出规定电价0.10元左右。

如果改成“公变”供电模式,我市居民⽤电每千⽡时可少⽀出电费0.10元左右。

西安供电局:
你局《关于核定西安市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收费标准的请⽰》(西供局营销〔2010〕20号)收悉。

根据《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发〔2010〕51号),经省物价局和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的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收费范围包括我市九区四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项⽬中的供配电设施⼯程。

以上新建住宅是指商品房、经济适⽤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以及住宅区内公共设施⽤房和配套容量在100kV A以下的经营性⽤房。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程包括从上级公共电源⽹接⼊点⾄新建住宅计量装置(含表箱)前的所有供配电设施建设及安装,但不含由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供配电设施⽤房的⼟建、施⼯过程中的路由和楼内布线。

⼆、收费标准
(⼀)依据西安市建委《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试⾏)建设的新建住宅项⽬,供配电设施建设费每平⽅⽶建筑⾯积95元。

(⼆)经济适⽤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住宅项⽬按上述标准的80%收取。

(三)超过《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规定容量配置标准的,普通居民住宅每户每提⾼1千⽡,收费标准提⾼10%;公建设施每平⽅⽶建筑⾯积提⾼1⽡,收费标准提⾼1%。

(四)别墅、低密度联排⾼档住宅、城镇居民⾃建房和住宅⼩区内设计⽤电负荷容量⼤于100KV A的⼤型配套公建项⽬,依照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程定额编制施⼯预算,由电⼒⼯程施⼯单位与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协商收取。

(五)需要提供临时接电、⾼可靠性供电的项⽬,按照有关规定执⾏。

三、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属于经营性收费项⽬,由你局按照《建设⼯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积,统⼀向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收取。

四、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作为项⽬建设成本,通过房价合理分摊,住宅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以外再向购房者收取任何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

五、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实⾏政府监督、专户储存、专款专⽤。

你局应完善有关财务管理办法,加强资⾦管理,并于下年度⼀季度末,将上年度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的收⽀情况报我局备案。

六、你局应严格按照收费公⽰的规定要求,认真做好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公⽰⼯作,提⾼收费透明度,⾃觉接受社会监督。

七、上述规定⾃2010年9⽉1⽇起试⾏,试⾏期暂定⼀年。

此前按专变供电模式报送、你局已受理但未供电的在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项⽬,由你局与项⽬建设单位协商,按公变供电模式,依据《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由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完善建设标准。

2010年8⽉
七、临沂市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标准
为切实规范城市新建住宅⼩区开发中供电配套⼯程收费⾏为,提升供电服务⽔平,保障居民⽤电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标准如下:
⼀、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收费范围
新建住宅⼩区及附属公⽤建筑、办公⽤房、经营⽤房,配套费按《建设⼯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积收取。

分期建设的住宅⼩区,2010年1⽉1⽇前已建成部分的供配电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进⾏改造,达到供电部门⼀户⼀表建设配置标准后整体移交供电部门。

未建成部分按本标准收取供配电设施配套费。

⼆、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的界定范围
居民⼩区供配电设施专项配套⼯程是指⾼压配电线路下线点⾄户表表箱所有的供配电配套设施及安装⼯程,包括⾼压电缆分⽀箱、⾼压进线、变配电站(不含征地、拆迁、⼟建费⽤)、低压线路、低压分⽀箱、户表箱、电能表等。

(1)居民住宅:从公⽤供电设施⾄居民表计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2)公建设施、办公⽤房、经营性⽤房:从公⽤供电设施⾄计量点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三、新建住宅⼩区供电容量配置标准
根据《⼭东省住宅建筑设计标准》,居民住宅的⽤电负荷应负荷如下规定:⼀、⼆类住宅每户不低于4千⽡,三、四类住宅每户不低于6千⽡。

⼩区内的经营性⽤房、办公⽤房、公建设施按建筑⾯积每平⽅⽶50⽡配置。

四、居民⼩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
临沂市城市规划区新建住宅⼩区内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标准为按建筑⾯积100元/平⽅⽶。

需建设双电源供电的⾼层住宅按上述标准的110%收取。

经济适⽤房、还建房、棚户区改造中⽤于回迁安置住房按上述标准的70%执⾏。

列⼊全市农村住房建设(以城中村、城郊村和城乡建设⽤地增减挂钩试点村为重点)、危房改造和廉租住房计划的建设项⽬,由建设单位按⼀户⼀表配置标准⾃⾏建设,建成后整体移交供电部门。

住宅⼩区内供配电设施配套费包含分户计量装置或者⼊户端⼝以外供配电设施设备的建设、设计、维修、养护和建筑寿命期内的更新等所有费⽤。

五、新建住宅⼩区供配电配套费的缴费和使⽤管理
住宅⼩区内供配电设施配套费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委托临沂供电公司统⼀收取,集中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统筹安排,并定期向市财政、物价等部门报告资⾦使⽤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临沂供电公司依据供电配套⼯程专业规程,负责对新建居民⼩区供配电设施统⼀设计、统⼀建设、统⼀维护管理,并保质保量按期建设和维护。

⼩区建设单位承担⼩区内供配电设施配套⼟建施⼯费⽤和施⼯任务,按期提供配电设施⽤房和通道。

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临时施⼯电源时,按照核定的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总额先缴纳20%;临时施⼯电源送电前再缴纳30%;临时施⼯电源送电后10⽇内再缴纳20%;余额待供电设施验收合格,正式送电前,⼀次性缴清。

⼯程分期建设的,按照规划批复的各期建筑⾯积分次缴纳配套费。

住宅⼩区内供配电设施配套费作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组成部分计⼊房价成本,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以外加收供配电设施配套费。

六、实施范围和时间
本标准⾃2011年1⽉1⽇起在临沂市城市建设规划区内执⾏,2010年政策试⾏期间收取配套费且尚未完成建设的⼩区,按照本标准重新核定费⽤。

条件成熟的县(含临港经济开发区)经县政府同意,按照上述规定,下浮20%作为所在县新建住宅⼩区内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2011年1⽉1 ⼋、武汉新建住宅供电配套费:130元/平⽅⽶
我省新建住宅供电配套⼯程建设收费将实⾏新标准,经济适⽤房和廉租房的该项费⽤可以打⼋五折。

物价部门表⽰,供电配套⼯程建设费包括所有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设备购置、监理、施⼯等费⽤,不含供配电设施设备⽤房、通道的建设费⽤。

即⽇起,我省新建住宅供电配套⼯程建设收费将实⾏新标准,经济适⽤房和廉租房的该项费⽤可以打⼋五折。

记者昨从省物价局获悉,今后,我省新建住宅供电配套⼯程将实⾏统⼀收费价格,武汉市为每平⽅⽶130元,宜昌市、襄阳市、黄⽯市、⼗堰市为每平⽅⽶107元,其他省辖市为每平⽅⽶97元,省直管市为每平⽅⽶90元。

住宅⼩区内公⽤照明按照有关规定配置容量,不另⾏收费。

别墅、低密度联排⾼档住宅、居民⾃建房和住宅⼩区内设计⽤电负荷容量⼤于100千伏安(千⽡)的⼤型配套公建项⽬,由电⼒⼯程施⼯单位与建设单位合同约定⼯程费⽤。

物价部门表⽰,供电配套⼯程建设费包括所有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设备购置、监理、施⼯等费⽤,不含供配电设施设备⽤房、通道的建设费⽤。

由供电企业统⼀向住宅建设单位收取,住宅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收取住宅供电配套⼯程建设费。

⽇起,我省新建住宅供电配套⼯程建设收费将实⾏新标准,经济适⽤房和廉租房的该项费⽤可以打⼋五折。

记者昨从省物价局获悉,今后,我省新建住宅供电配套⼯程将实⾏统⼀收费价格,武汉市为每平⽅⽶130元,宜昌市、襄阳市、黄⽯市、⼗堰市为每平⽅⽶107元,其他省辖市为每平⽅⽶97元,省直管市为每平⽅⽶90元。

住宅⼩区内公⽤照明按照有关规定配置容量,不另⾏收费。

别墅、低密度联排⾼档住宅、居民⾃建房和住宅⼩区内设计⽤电负荷容量⼤于100千伏安(千⽡)的⼤型配套公建项⽬,由电⼒⼯程施⼯单位与建设单位合同约定⼯程费⽤。

物价部门表⽰,供电配套⼯程建设费包括所有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设备购置、监理、施⼯等费⽤,不含供配电设施设备⽤房、通道的建设费⽤。

由供电企业统⼀向住宅建设单位收取,住宅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收取住宅供电配套⼯程建设费。

2011年2⽉
九、威海新建住宅⼩区开始收取供配电设施配套费
⽇前,我市下发了《关于收取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
通知》。

通知规定,⾃2010年1⽉1⽇起,威海供电公司对环翠区、⾼区、经区、⼯业新区的新建住宅⼩区开始收取供配电设施配套费,试⾏期为⼀年。

由于居民⽤电⾃管⽣活⼩区供配电设施的投资主体与管理主体不明晰,我市⾃管电⽣活⼩区⽤电管理纠纷频⽣,本报⾃2009年12⽉24⽇起对此现象进⾏了连续深⼊报道,引发社会关注。

随后,有关部门就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费出台了相关政策,明确新建⼩区⽤电由供电公司管理,从⽽避免新建住宅⼩区遭遇⽤电纠纷。

据了解,我市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是:住宅⼩区内各类⽤房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每建筑平⽅⽶92元;经济适⽤房、廉租房优惠10%,城中村改造回迁安置房优惠20%或由建设单位⾃建⾃管。

⼩区内设计⽤电负荷容量⼤于100千⽡的⼤型商场、换热站等⼤型配套公建项⽬,按照规定的⼯程定额编制施⼯预算,据实结算。

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费由威海供电公司统⼀收取,集中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

供电公司负责统⼀⼯程标准、统⼀建设、统⼀维护管理,不再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其他供配电⼯程费⽤。

对已部分建成的分期开发⼩区,剩余未建成部分供配电设施配套费由建委、物价、供电公司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对既有建筑供配电配套设施,由供电公司负责,参照⾃来⽔、污⽔
2010年1⽉
⼗、⼭东淄博关于下达新建住宅⼩区供电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淄博供电公司:
为加强居民⽣活⼩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保证供电⼯程质量,根据《⼭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
现将我市新建住宅⼩区供电设施配套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
1、住宅每户建筑⾯积100平⽅⽶以下的,供电容量标准不低于4 kw;100—150平⽅⽶的不低于6 kw;150平⽅⽶以上的不低于8 kw。

2、⼩区内的经营⽤房、公建配套房按建筑⾯积每平⽅⽶50w配置。

⼆、新建住宅⼩区供电设施配套收费标准
1、住宅每户配置容量4 kw,收费标准为每平⽅⽶100元;容量每增加1kw,收费标准每平⽅⽶加价3元。

2、经营⽤房、公建配套⽤房按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每平⽅⽶103元;开发建设单位要求提⾼或降低配置的,其收费标准按照容量增减⽐例同幅调整。

3、政府批准建设的经济适⽤房、安置房、廉租房等按同等配置条件收费标准降低10%。

三、住宅⼩区供电配套设施⼯程范围
住宅⼩区供电配套设施⼯程建设范围:从公⽤供电设施(如变电站、开闭站的电缆接头)起⾄⽤户计量装置⽌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包括⾼压T接箱、⾼压进线、变配电站(不包括征地、拆迁、建房费⽤)、低压线路、低压T接箱、计量表以及线路基础、⼟建⼯程等。

供电部门依据供电配套⼯程专业规划,负责统⼀设计,统⼀建设、统⼀维护管理,实⾏抄表收费到户。

四、住宅⼩区供电设施配套费使⽤和管理
住宅⼩区供电设施配套费,由淄博供电公司负责收取,实⾏集中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次年1⽉底前向市物价局书⾯报告上年度资⾦收取、使⽤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五、供电设施配套费实⾏分期缴纳,开发建设单位在临时施⼯电源送电时,先期缴纳10%供电配套费;供电企业正式下达施⼯通知后5⽇内,再缴纳60%;剩余款项,在供电设施正式送电前⼀次性结清。

六、开发建设单位缴纳新建住宅供电设施配套费后,供电企业不得再向建设单位收取⼯料费等其它费⽤(临时供电源除外)。

七、开发企业缴纳的供电设施配套费计⼊房屋建设成本。

在房屋销售时必须实⾏明码标价,不得在房价之外再向购房者收取供电设施配套费。

⼋、本通知⾃2010年1⽉1⽇起试⾏,试⾏期⼀年。

试⾏前供电企业已受理开发建设单位申请的,仍按原规定。

2010年1⽉
⼗⼀、合肥新建⼩区供电设施配套费每平⽅⽶135元
昨天下午召开的合肥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把开发商住宅⼩区内供电设施建设的“独⽴⼩王国”弊端晾到阳光下,并拟从明年元旦起,收复这个“⼩王国”,还⽼百姓今后⽤电⾼质量。

都知道住宅⼩区⾥的供电设施是由开发商投资建设的,竣⼯后才移交供电部门管理,但近年来,随着居民⽤电需求的不断增加,现⾏住宅⼩区供电设施建管不规范、产权不明晰等引发的上述系列问题,越来越明显。

房产论坛,装修论坛,业主论坛
合肥市有关部门负责⼈介绍,开发商为降低成本,在⼩区内⾃建的配电设施配置标准往往⽐较低,造成⼩区负荷稳定性差,使⼀些⼩区供电设备存在“⼩马拉⼤车”现象,以致⽤电⾼峰时停电频发,百姓意见较⼤。

同时,由于设备材料和施⼯质量存在档次、价格和质量三低现象,也给百姓⽤电留
下安全隐患;加上开发商⾃建设施未与城市总体电⽹统⼀、协调,也会造成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等现象。

⽽另⼀⽅⾯,房屋⼀旦出售后,多数开发商⼜不愿再承担设施维护责任,导致出现故障不能及时排除,居民则把责任归结到供电部门,从⽽使投诉量上升。

据统计,因设备质量故障问题引起的年投诉,合肥市已由2005年的92次上升到去年的160次,且有逐年增长的趋势。

据悉,⽬前,全国除安徽外,对住宅⼩区⽤电均出台了规范管理的措施。

因此,合肥市有关部门建议,实⾏新建住宅⼩区供电设施由供电公司统⼀负责建设和管理,政府各部门各司其责,统⼀收取⼩区供电设施配套费,对新建⼩区供电设施统⼀规划、统⼀标准、统⼀建设和管理。

有关部门负责⼈分析认为,⼩区供电设施统⼀建管后,供电设施建设费并⼊房价;与开发商⾃建相⽐,质量标准有较⼤提⾼、⽤电可靠性增强,⽽成本每平⽅⽶⼤约只增加20元,占当前合肥市商品房均价6300元每平⽅⽶的0.3%,“对住房成本和价格影响甚微!”买房,购房,装修论坛,房产论坛,
合肥市长吴存荣当即要求,三个县也统⼀按照新办法执⾏;这件事“对于减少浪费、提⾼⽤电效率和安全等都有好处,但要把好事做好”,他指出,当前核⼼的问题就是抓紧制定配套的管理办法、管理措施,同时监督⼒度要到位;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
制定⼀个管理办法,规定收费标准,明确设计要求,明确开发商和供电公司的责任、义务,特别要明确今后⼩区供电设备的材料标准、质量和招投标规定等,防⽌出现新的市场垄断,只有“制度上充分保障,⼯作才能有序推进”,吴存荣还要求,加快推进⽼旧⼩区供电设备改造⼯作,“愿意移交的也可以”。

1.标准:暂定135元每建筑平⽅⽶。

2.收费对象:根据设计要求、建筑⾯积和收费标准,向开发企业统⼀收取。

3.优惠:经适房、廉租房优惠20%,⼩区采⽤架空⼯程按90%收取。

新浪乐居
4.取消:住宅⼩区供电设施建设费出台后,同时取消新建住宅⼩区每户450元的“⼀户⼀表”⼯程安装费,每户150元的申请分时电表费以及其他移交电⼒资产管理维护费等。

5.加收:居民住宅基本供电容量,根据建筑⾯积的不同,确定基本供电容量标准,超过标准的,每户每提⾼⼀度,收费标准提⾼10%。

2010年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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