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第1号修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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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第1号修改单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管理工作,保障公众健康,根据《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第1号进行修改。
一、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第1号中的PM2.5、PM10、SO2、NO2、O3、CO六项污染物指标进行修订。
1. PM
2.5的年均浓度限值由35微克/立方米调整为25微克/立方米,24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由75微克/立方米调整为35微克/立方米。
2. PM10的年均浓度限值由50微克/立方米调整为40微克/立方米,24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由150微克/立方米调整为80微克/立方米。
3. SO2的年均浓度限值由60微克/立方米调整为35微克/立方米,24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由150微克/立方米调整为75微克/立方米。
4. NO2的年均浓度限值由40微克/立方米调整为30微克/立方米,24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由80微克/立方米调整为60微克/立方米。
5. O3的日最大8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由160微克/立方米调整为100微克/立方米。
6. CO的1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由4毫克/立方米调整为5毫克/立方米。
二、对应的监测方法、评价方法、基准时间等进行修改,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三、本修改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同时,自本修改单生效之日起,
原《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第1号所规定的浓度限值不再执行。
附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