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油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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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油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燃油新生产汽车及在用汽车的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装用点燃式四冲程发动机及压燃式发动机,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 的轻型汽车和重型汽车。

本标准不适用于农用运输车及拖拉机。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T 15089?/FONT>94 机动车辆分类。

GB 5181?/FONT>8 汽车排放物术语和定义。

GB 14761.6?/FONT>93 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

GB/T 3845?/FONT>93 汽油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怠速法。

GB/T 3846?/FONT>93 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的测量度滤纸烟度法。

欧洲91/441/EEC 附录3第一类试验方法。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述定义。

3.1 燃油汽车
指用汽油、柴油作为发动机燃料的汽车。

3.2 轻型汽车
轻型汽车是指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t的M1、M2类和N1类车辆。

3.3M1、N1类和M2类车
M1类车:除驾驶员座位外,乘客座位不超过个的载客车辆。

N1类车: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期。

3.5t的载货车辆。

M2类车:除驾驶员员座位外,乘客座位超过8个,且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5t的载客车辆。

3.4 重型汽车
重型汽车是指最大总质量大于3.5t的汽车。

3.5 基准质量(RM)
基准质量是指整车整备质量加100kg质量。

3.6 基准质量(GVM)
最大总质量是指汽车制造厂规定的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

3.7 第一、第二类车
第一类车:设计乘员数不超过6人(包含司机),且最大总质量GVM≤ 2.5t的M1类(即通常所指的轿车)。

第二类车:本标准适用范围内除第一类车以外的其他所有轻型汽车。

3.8 新生产汽车
指制造厂合格入库或出厂的汽车和新进口的汽车,其行驶里程式在3000km以内(含3000km)的汽车。

新上牌照时,由于某种原因行车里程巳超过3000km,仍按新生产汽车标准执行。

3.9 在用汽车
指上牌照以后的汽车。

3.10 排放污染物
排放污染物是指排气排放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 X)黑烟。

3.11颗粒物(PM)
颗粒物(PM)是指在最高温度为325K(520C)的情况下,稀释后的汽车尾气经过滤器收集到的组分。

3.12 双怠速污染物
指汽油车发动机在怠速工况下及高怠速(2000+50r/min)工况下,排气管排出的一氧化碳(C O)、碳氢化合物(HC)的容积排放浓度。

4.技术内容
4.1不同类别新生产汽车排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限值。

4.1.1第一类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见表1。

表1 第一类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 g/km
4.1.2第二类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见表2
表2 第二类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 g/km
4.1.3新生产汽车排气污染排放标准限期值限值见表3。

表3新生产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
4.2 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限值见表4。


4 在用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
5 检测方法
5.1 新生产汔车(包括进口新生产汽车)一致性检查试验方法暂时按照91/41/EEC的规定执行,待国家颁布《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测试方法(第一修订版)》后,则以其测试方法为准。

被试车辆应在底盘测功机上,每次试验共经历19分40秒,包括4个循环的城区运行工况和一个循环的志郊公路运行工况,中间不得间断。

城区运行工况每个循环应包括15个工况(怠速、加速、等速、减速等)。

城郊公路运行工况包括号13个工况(怠速、加速、等速、减速等)。

用定容取样法(CVS)取样。

即用环境空气连续稀释排气,并将一定比例的样气收集到一个(或多个)取样袋中。

用下列方法分析各种排放物:
一氧化碳(CO):用不分光红外线吸收型(NDIR)分析仪。

二氧化碳(CO2):用不分光红外线吸收型(NDIR)分析仪。

碳氢化合物(HC):对点燃式发动机,采用氢火焰离子化型(FID)分析仪,分析仪用丙烷气体标定,测量值以碳原子(C)当量表示;对压燃式发动机,采用加热式氢火焰离子化型
(HFID)分析仪,分析仪带有检测器、控制阀、管线等,需加热至1900C+100C,用丙烷气体标定,测量值以碳原子(C)当量表示。

碳氢比为1∶1.85.
氮氧化物(NO X)用化学发光型(CLD)或不分光紫外线共谐吸收型(NDUVR)分析仪,并都带有NO X-NO转换器,测量值以二氧化氮(NO2)当量表示。

颗粒物(PM):采用重量分析测定法测量收集到的颗粒物。

颗料物的收集采用二级采样器取样。

过滤器的表面应涂有一种不亲水的、并与排气组份不发生反应的惰性物质。

5.2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检测方法按GB/T3845-93的规定执行。

5.3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检测方法按GB/T3846-93的规定执行。

6.检测规则
6.1国产和进口新车均应进行一致性检查试验。

国产新车每半年从现生产的系列车中任意抽取一辆,进口的系列新车从每批量中任意抽取一辆,按本标准第5章规定试验。

试验结果、试验次数与表1和表2标准限值的关系,按6.2.1-6.2.4的规定确定。

6.2试验结果与试验次数的判定。

V1ˊV2ˊV3ˊ分别代表四种污染物1、2、3次试验结果,L I代表I种污染物的标准值。

6.2.1试验应该重复进行三次。

对给定基准质量的车辆,每次试验结果乖以劣化系数(DF)后(其数值以V1ˊV2ˊV3ˊ表示)应小于表1或表2的标准限值。

即三次测试中,每次每种污染V1< L I;V2< L I;V3< L I,则认为合格。

劣化系数(DF)的确定。

无耐久性试验的,可直接采用下述劣化系数,汽油发动机:CO=1. 2(HC+NO X)=1.2;柴油发动机:CO=1.1,(HC+ NO X)=1.0,PM=1.2。

有耐久性试验的,采用由欧洲91/441/EEC规定的耐久性试验所确定的值。

6.2.2如果四种污染物的V1≤0.70 L i ,则只进行一次试验,就认为合格。

6.2.3如果四种污染物的V1≤0.85 L i ,只要其中有一种污染物V1>0.70 L I,则要进行第二次试验,如果四种污染物的V2<L I,每种污染物的V1 +V2<1.70L I,则只要进行二次试验就认为合格。

6.2.4如果三次重复试验结果,每一种污染物的算术平均值勤1/3(V1+V2+V3)<L I,并允许在三次试验中有一次一种污染物V<1.10L I,则也认为合格。

6.3 如果从生产的系列车辆中抽取的一辆车不能达到表1或表2中标准限值的要求,,制造厂可以要求从生产的系列车辆中抽取若干辆车,包括原来抽取的那辆车进行测定。

制造厂应确定样车的数量n,除原来抽取的一辆车外,其余样车每辆均应进行一次本标准第5章规定的试验。

对原来抽取的一辆车应以三次试验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试验结果。

将在n辆样车上进行的四种排气污染物排放测定试验所取得的结果分别求出算术平均值(X)和标准偏差S。

如能满足下列条件则认为该生产系列的产品是一致的。

X+k.s
式中:L I - 表1和表2规定的排气污染物标准限值;
K - 根据n确定的统计因数,其数值见表5;
X __ 从n辆样车中任何一辆单独取得的试验结果。

6.4 如果抽取的车辆不符合上述6.1要求,并且未能通过上述6.3规定的试验,则不予通过按本标准对该车型年做的检查试验。

表5统计因数
如果n≥20,k=o.860/
6.5新生产汽车均应进行怠速排气污染物和自由加速烟度检查,按国家标准GB/T 3845?/FO NT>93和GB/T 3846?/FONT>93规定进行。

6.6在用汽车均应进行双怠速排气污染物和自由加速烟度检查,以年检为主、路检随机进行,按国家标准GB/T 3845?/FONT>93和GB/T 3846?/FONT>93规定进行。

7.标准的实施监督
7.1本标准未做规定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环境标准规定执行。

7.2本标准由福建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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