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保监局关于定期报送保险中介业务分类监管数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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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保监局关于定期报送保险中介业务分类监管数据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4.01.13
•【字号】皖保监办函[2014]3号
•【施行日期】2014.01.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安徽保监局关于定期报送保险中介业务分类监管数据的通知
(皖保监办函〔2014〕3号)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进一步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完善保险中介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我局决定建立保险中介业务分类监管数据定期报送制度。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报送时间
各单位每半年报送一次保险中介业务分类监管数据。

其中,每年1月3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的相关数据,每年7月30日前报送本年度上半年的相关数据。

所报数据均使用电子文件形式(excel格式),通过电子邮件报送联系信箱。

二、报送内容
1.产险公司报送“产险机构委托保险公估机构已结案件满意度统计表”(见附表1)。

2.寿险公司报送“寿险机构委托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代理销售个人长期人身险业务情况统计表”(见附表2)。

3.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报送现金流量表,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科目的总账,以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分类监管补充报表”(见附表3)。

4.保险经纪机构报送现金流量表,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科目的总账,以及“保险经纪机构分类监管补充报表”(见附表4)。

三、其他要求
1.各单位应根据机构类别报送相关数据,按照要求认真填写并按时报送,对数据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数据报送工作,于2014年1月30日前报送2013年度保险中介业务分类监管数据,同时将负责数据报送的工作人员的姓名、所在部门和联系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报送我局。

3.保险机构未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发生业务往来的,请通过电子邮件予以说明。

4.各单位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与我局联系。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磊(电话:65633958)
姚国麟(电话:65633960)
方丽(电话:65633959)
联系邮箱:***************
附表:
1.产险机构委托保险公估机构已结案件满意度统计表
2.寿险机构委托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代理销售个人长期人身险业务情况统计表
3.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分类监管补充报表
4.保险经纪机构分类监管补充报表
安徽保监局
2014年1月13日附表1
产险机构委托保险公估机构已结案件满意度统计表
填报说明:1.每年1月30日前提供上一年度的数据,评估期为上一年的1-12月;每年7月30日前提供本年度上半年的数据,评估期为本年的1-6月。

2.“保险公估机构”填写机构全称。

3.“已结案件数”填写在公估机构受保险机构委托已经办结的案件,填写件数。

4.“处理感到满意”、“处理感到不满意”指在公估机构已结案件中,保险机构对案件处理的满意度,填写件数。

附表2
寿险机构委托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代理销售个人长期人身险业务情况统计表
填表说明:1.“个人长期人身险”指面向个人销售的保险期限1年以上的人寿保险、健康险、年金等人身保险。

2.“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填写机构全称。

3.每年1月30日前提供上一年度的数据,评估期为上一年的1-12月;每年7月30日前提供本年度上半年的数据,评估期为本年的1-6月。

4.“退保金额”、“退保保单件数”分别填写某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评估期内代理销售个人长期人身险的累计退保金额、退保保单件数。

5.“回访成功的保单件数”、“回访问题件的保单件数”分别填写某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评估期内代理销售个人长期人身险回访成功的保单件数、回访发生问题的保单件数。

6.“评估期前一年度生效的新单期缴保费”指评估期前一年度生效的个人长期人身险新单期缴首年保费,如2013年7月应报送2012年1-6月生效个人长期人身险新单期缴首年保费(因为评估期为2013年1-6月)。

“评估期前一年度生效的期缴新单生效后第13个月的实收保费”指评估期前一年度生效的期缴新单生效后
在评估期内实缴的第二年保费,包含保单缴费宽限期内收到的保费收入,如2013年7月应报送2012年1-6月生效个人长期人身险新单在2013年1-6月实缴的第二年保费(因为评估期为2013年1-6月)。

上述两项数据用于计算13个月保费继续率,评估期前一年度生效的期缴新单生效后第13个月的实收保费/评估期前一年度生效的新单期缴保费*100%=13个月保费继续率。

附表3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分类监管补充报表
填表说明:1.每年1月30日前提供上一年度的数据,评估期为上一年的1-12月;每年7月30日前提供本年度上半年的数据,评估期为本年的1-6月。

2.“长期人身险”指保险期限1年以上的人寿保险、健康险、年金等人身保险。

3.“代理销售长期人身险业务的保费”、“代理销售长期人身险业务的保单件数”指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评估期内代理销售长期人身险的累计保费、保单件数。

4.“长期人身险自保业务的保费”、“长期人身险自保业务的保单件数”指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销售人员评估期内为自己或家人购买长期人身险的累计保费、保单件数。

5.“客户资金”指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管理的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
等的资金,包括代收保费、保险赔款(保险金)等。

“客户资金余额”指客户资金在评估期末的金额。

附表4
保险经纪机构分类监管补充报表
保险经纪公司:填报时间:*年*月评估期:*年*月
填表说明:1.每年1月30日前提供上一年度的数据,评估期为上一年的1-12月;每年7月30日前提供本年度上半年的数据,评估期为本年的1-6月。

2.“单位客户经纪业务保费”指保险经纪机构评估期内达成的单位客户的经纪业务累计保费
3.“省外经纪业务保费”保险经纪机构评估期内达成的安徽省以外经纪业务的累计保费。

4.“客户资金”指保险经纪机构管理的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等的资金,包括代收保费、保险赔款(保险金)等。

“客户资金余额”指客户资金在评估期末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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