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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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保证其安全经济运行,预防事故发生,保护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
第四条单元是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第五条临界量是指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物质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
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第三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化学技术发展中心是公司重大危险源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二)组织制修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公司重大危险源的应急管理;
(四)组织对公司重大危险源进行专项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责令重大危险源管理单位立即整改;
(五)负责对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情况进行及时跟踪验证。
第八条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九条各单位是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二)负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
(三)负责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重
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的实施方案;
(四)负责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辨识和评估
第十条各单位应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每年组织一次重大危险源普查和辨识,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
第十二条各单位每三年至少应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
安全评估应当成立由安全、生产、技术、设备、质量等部门有关人员和专家组成的评估小组,按确定的评估方法和内容进行评估,并对重大危险源风险控制措施进行评审。
必要时,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根据重大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减低风险措施。
第五章报告和备案
第十五条各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或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及时报送相关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重大危险源出现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更新档案,并重新备案。
第十六条各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
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相关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各单位应向相关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销。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将重大危险源备案和核销结果及相关资料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和化学技术发展中心。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一级重大危险源由公司监控,公司所属二级单位管理;二级重大危险源由公司所属二级单位监控与管理;三级、四级重大危险源由公司所属二级单位监控,基层单位管理。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
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应立即进行整改,整改前和整改中应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并及时报告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人员、监督人员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建立教育培训档案,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同时,各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为涉源岗位员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确保人身安全。
第二十六条重大危险源管理单位应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识,悬挂重大危险源风险提示牌。
重大危险源风险提示牌主要内容应包括:重大危险源名称、具体位置、危险物质及储存数量、风险及控制措施、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等。
第七章应急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办法,配置应急资源。
各单位应将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报公司生产协调处和化学技术发展中心备案。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应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其中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
演练结束后,应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