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68周建军与翟冬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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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8周建军与翟冬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01

【案件字号】(2021)苏12民终146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周卫平潘贻杰顾春旺

【审理法官】周卫平潘贻杰顾春旺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周建军;翟冬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

【当事人】周建军翟冬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周建军翟冬妹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陈桂根江苏律友律师事务所;陆水珠江苏律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桂根江苏律友律师事务所陆水珠江苏律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桂根陆水珠

【代理律所】江苏律友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周建军

【被告】翟冬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

【本院观点】上诉人周建军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权责关键词】自行和解特别授权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建军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周建军撤回上诉,原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20元依法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周建军负担61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1 20:30:03

1468周建军与翟冬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2民终146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建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桂根,江苏律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陆水珠,江苏律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翟冬妹。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84132865XU,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罗塘西路29号。

负责人:张兵,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上诉人周建军因与被上诉人翟冬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20)苏1204民初4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周建军又以与被上诉人翟冬妹自行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建军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周建军撤回上诉,原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20元依法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周建军负担61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周卫平

审判员潘贻杰

审判员顾春旺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侯永羚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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