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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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规则
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规则
2012-9-2 ⼀、交易参与⼈
(⼀)出借⼈条件:
1. 熟悉证券出借交易相关规则,了解证券出借交易风险特性,
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
2.不存在被法律、⾏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所业务规则禁⽌
或者限制参与证券出借交易的情形;
3.三年内没有与证券交易相关的重⼤违法违规记录;
4.规定的其他条件。
转融通意见稿将可以借出股票的机构分为券商、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基⾦、保险、信托、社保基⾦、企业年⾦、其
他法⼈机构⼋⼤类。
出借⼈应当在出借证券之前充分评估各种风险,并⾃⾏承
担证券及其相应权益补偿不能归还和借券费⽤不能⽀付等
不利后果。
不存在被禁⽌或限制进⼊证券市场或参与转融通证券融出
业务、且最近三年内没有与证券交易相关的重⼤违法违规
记录的上市公司机构股东均可以充当出借⼈,将所持证券
交给证券⾦融公司,然后再由证券⾦融公司交给券商,开
展融券活动。
(⼆)借出途径
1.直接借出:持有、租⽤交易所交易单元的出借⼈(申请交易权
限且具备相应的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
2.委托借出:未持有、租⽤交易所交易单元的出借⼈。
通过会员参与证券出借交易。
在委托借出⾥,客户需要会员,审核客户参与证券出借交易的资质,符合条件的客户需要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和《风险揭⽰书》。
⼆、标的证券与期限
(⼀)标的证券
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前未了结的证券
出借合约仍然有效。
(⼆)期限
1.固定期限制
分为3 天、7 天、14 天、28 天和182 天共五个档次。
虽然原则上不许展期,但除182天合约外,其他期限档次的合约借⼊⼈都可以申请展期。
2.期限起始⽇和归还⽇
起始⽇:⾃成交之⽇起按⾃然⽇计算。
归还⽇:归还⽇为到期⽇的下⼀⽇;
归还⽇为⾮交易⽇的,顺延⾄下⼀个交易⽇;
归还⽇标的证券停牌的,顺延⾄该证券的复牌⽇;
三、费率
(⼀)交易类型
定价交易、议价交易和竞价交易。
(⼆)费率报价
每⼀交易⽇开市前,借⼊⼈应当向市场公布其当⽇有借⼊意向的标的证券对应各期限的证券借⼊费率(以下简称“费率”)。
当⽇公布的费率当⽇不得变更。
借⼊⼈可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和⽹站向市场公布费率。
(三)费率的起始⽇、终⽌⽇和⽀付⽇
1.起始⽇:⾃证券出借交易成交之⽇起计算
2.终⽌⽇:到期⽇为终⽌⽇
3.⽀付⽇:归还⽇⽀付,归还⽇不计费⽤
(三)期限顺延下的费率
1. 交易期限顺延30 个⾃然⽇以下的
借⼊⼈按原费率和顺延⾃然⽇天数向出借⼈⽀付借券
费⽤。
2. 顺延超过30 个⾃然⽇的
借⼊⼈⾃第31 个⾃然⽇起不再向出借⼈⽀付借券费⽤。
(四)借券费⽤计算公式
借券费⽤=出借⽇证券收盘价×出借数量×出借⽇费率
×实际出借天数/360
四、申报
(⼀)出借⼈出借申报时间
1.深交所
每个交易⽇9︰15⾄11︰30、13︰00 ⾄15︰00。
出借申
报当⽇有效,且在出借申报时间内可以撤销。
当⽇休市或者标的证券全天停牌的,本所不接受有关申报。
标的证券在当⽇开市后停牌的,停牌期间可以申报,也
可以撤销申报。
2.上交所
每个交易⽇9︰30⾄11︰30、13︰00⾄15︰00。
出借申
报当⽇有效,14:30前可以撤销。
当⽇全天停牌的标的证券,本所不接受有关申报。
临时停牌的标的证券,停牌期间不接受有关申报,但可以撤
销申报。
在证⾦公司公布的转融通业务规则中指出:转融券申报指令
当⽇有效,在14:30前可撤销。
(⼆)申报类型
1.⾮约定申报
2.约定申报
(三)对出借⼈证券的要求
1. 出借⼈在提交出借申报指令前,应当确认其证券账户真实、
有效,且实际拥有与出借申报数量相对应的证券。
2. 出借的证券不得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否则出借⼈应对借⼊⼈
的损失予以赔偿。
3. 出借⼈在撤销出借申报指令前,应当确保不对已申报出借的
证券进⾏申报卖出或另作他⽤。
(四)出借⼈违约情况
因出借⼈证券账户中证券不⾜导致已成交的证券出借合约
交收违约的,出借⼈应按照已成交的证券出借合约⾦额的0.05%向借⼊⼈⼀次性⽀付违约⾦。
(五)出借合约⾦额计算公式
证券出借合约⾦额=已成交出借证券数量×出借⽇证券收盘价(六)申报出借证券数量
出借⼈和借⼊⼈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 股(份)或其整数倍,且单笔申报数量不得低于1万股(份)。
出借⼈单笔出借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 万股(份)。
交易所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报数量进⾏调整。
五、成交
(⼀)成交确认时间
每个交易⽇15︰00 ⾄15︰30 期间接收到或⾃动⽣成借⼊
结束标志后,对当⽇申报进⾏成交确认。
(⼆)撮合成交原则
1.约定申报条件下
⼀⼀对应原则直接进⾏成交
2.⾮约定申报条件下
(1)每⼀期限档次下每只标的证券所有出借⼈出借申报数量不超过借⼊⼈借⼊申报数量的,按照出借⼈出借申报指令的时间先后顺序依次与借⼊⼈进⾏成交确认。
(2)每⼀期限档次下每只标的证券所有出借⼈出借申报数量超
过借⼊⼈借⼊申报数量的,对所有出借⼈按照⽐例确定成交数量,分别与借⼊⼈进⾏成交确认。
按照⽐例成交后借⼊⼈的借⼊申报数量仍有未成交部分的,则按照出借申报数量从⼤到⼩的顺序,出借申报数量相同的按照时间先后顺序,依次与借⼊⼈进⾏成交确认,直⾄借⼊⼈的借⼊申报全部成交。
按照⽐例确定成交数量时,最⼩成交单位为100 股(份)。
标的证券在当⽇开市后停牌⾄15︰00 的,本所对该证券
当⽇所有申报不进⾏成交确认。
六、归还
(⼀)借⼊⼈债务⾦额
债务⾦额=尚未归还的出借证券数量×出借⽇证券收盘价+
尚未⽀付的借券费⽤
(⼆)借⼊⼈违约情况
1.违约⾦
借⼊⼈未能按期归还和⽀付或者未能⾜额归还和⽀付相应
证券、资⾦的,应当向出借⼈按⽇⽀付所⽋债务⾦额0.05%的违
约⾦。
2.借⼊⼈⽆法归还借⼊证券
借⼊⼈⽆法归还借⼊证券、⽀付借券费⽤或相应权益补偿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与出借⼈协商债务的了结⽅式。
协商⼀致的,借⼊⼈应当将债务了结⽅案报交易所;协商不⼀致或者借⼊⼈未按债务了结⽅案了结的,出借⼈有权依法向借⼊⼈追偿。
3.现⾦了结⽅式
证券出借交易期限顺延超过30 个⾃然⽇的,借⼊⼈与出借⼈可以协商采取现⾦⽅式了结。
借⼊⼈与出借⼈采取现⾦⽅式了结的,应当根据本所或本所认可的指数编制机构编制发布的股票⾏业指数计算该证券的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的计算公式为:公允价值=证券停牌前⼀交易⽇收盘价×(现⾦了结⽇前⼀交易⽇该证券对应的股票⾏业指数/停牌前⼀交易⽇该证券对应的股票⾏业指数)×出借证券数量。
(三)标的证券被以终⽌上市为⽬的进⾏收购
标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被以终⽌上市为⽬的进⾏收购,且归还⽇在收购报告书公告之⽇起3 个交易⽇之后的,归还⽇提前⾄收购报告书公告之⽇起的第3 个交易⽇。
借⼊⼈应当于归还⽇后2个交易⽇内向本所报告合约了结情况。
(四)标的证券终⽌上市
标的证券终⽌上市,且归还⽇在终⽌上市公告之⽇起3 个交易⽇后的,归还⽇提前⾄终⽌上市公告之⽇起的第3个交易⽇。
借⼊⼈应当于归还⽇后2 个交易⽇内向本所报告合约了结情况。
七、权益补偿
(⼀)权益补偿受益⼈
借⼊⼈借⼊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分配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配售或者⽆偿派发证券、发⾏证券持有⼈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的,借⼊⼈应当向出借⼈提供权益补偿。
(⼆)补偿⽇确定原则
1.权益类型为现⾦红利或利息的:权益补偿⽇为归还⽇;
2.权益类型为送股、转增股份的:权益补偿⽇为权益证券上市⽇和归还⽇两者较晚⽇期为准;
3.权益类型为增发新股、发⾏可转换债券、派发权证的:权益补偿⽇以权益证券上市⽇的下⼀交易⽇与归还⽇两者较晚⽇期为准;
4.权益类型为配股权的:权益补偿⽇以除权⽇的下⼀交易⽇与归还⽇两者较晚⽇期为准。
(三)借⼊⼈权益归还
1.权益类型为现⾦红利或利息的:借⼊⼈应当根据出借⼈出借证券应得的资⾦,在权益补偿⽇归还出借⼈。
2.权益类型为送股或转增股份的:借⼊⼈应当根据出借⼈出借证券应得的股份数量,在权益补偿⽇归还出借⼈。
3. 权益类型为发⾏⼈⽆偿派发权证的:借⼊⼈应当于权益补偿⽇补偿出借⼈。
补偿⾦额的计算公式为:补偿⾦额=权证上市⾸⽇成交均价×派发权证数量
4. 权益类型为配股权的:借⼊⼈应当于权益补偿⽇补偿出借⼈。
补偿⾦额⼩于或者等于零时,不予补偿。
补偿⾦额的计算公式为:补偿⾦额=(权益登记⽇收盘价-除
权参考价)×出借证券数量
5. 权益类型为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增发新股、发⾏可转换债
券等权益的:借⼊⼈应当于权益补偿⽇补偿出借⼈。
补偿⾦额⼩
于或者等于零时,不予补偿。
补偿⾦额的计算公式为:补偿⾦额=(优先认购证券上市⾸⽇
成交
均价-发⾏认购价格)×可优先认购证券数量
权益补偿案例:
关于民⽣银⾏实施分红派息及融券客户权益处理的公告
来源:华泰证券⽇期:2012-08-28
民⽣银⾏(600016)将实施分红派息,权益分派及股权登记⽇信息如下:
根据《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第五⼗三条约定:“甲⽅(即客户,下同)融⼊证券后、归还证券前,
融⼊的标的证券发⽣相关权益时,甲⽅最迟应当于相关标的证
券权益登记⽇的前⼀交易⽇了结相应融券交易,偿还融券负债;
否则,甲⽅同意按照下列规定对⼄⽅(即华泰证券,下同)进
⾏补偿或处理。
”合同中约定关于派发红利的补偿⽅式为:“证
券发⾏⼈派发现⾦红利或利息的,该现⾦红利或利息属于⼄⽅所有。
⼄⽅于证券发⾏⼈公布的权益登记⽇,按照税前派发⾦额直接从甲⽅信⽤资⾦账户中扣取补偿⾦额,不⾜部分计增甲⽅负债。
”“证券发⾏⼈派发股票红利的,该股票红利属于⼄⽅所有。
⼄⽅于证券发⾏⼈公布的红利登记⽇,按照派发股票红利数量计增甲⽅融券负债。
”
特此公告。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