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
助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事厅
•【公布日期】2008.03.14
•【字号】川人办函[2008]57号
•【施行日期】2008.03.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政策
有关问题的复函
(川人办函〔2008〕57号)
省水利厅:
你厅《关于“因公牺牲”有关问题请示的函》(川水函〔2007〕1280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政策有关规定的遗属,按因公牺牲人员的遗属执行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一)在执行任务中或者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二)被认定为因战、因公(工)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三)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四)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或视同为因公(工)死亡的其他情形。

二、已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领取了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遗属,不再按照川人
办发〔2007〕294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特此函复。

二○○八年三月十四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