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等关于支援乡镇企业科技人员、技术工人实行退休养老基金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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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等关于支援乡镇企业科技人员、技术工人实行退休养老基金统筹有关问题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1989.10.01

•【字号】

•【施行日期】1989.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北京市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税务局、乡镇企业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关于支援乡镇企业科技人员、技术工人实行退休养老基金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9年10月1日)

各区、县乡镇企业局,各区、县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税务局,各专业银行办事处、支行、信用社:

为鼓励科技人员和技术工人支援乡镇企业,促进乡镇企业生产的发展,解除支援乡镇企业科技人员和技术工人(以下简称乡镇企业聘用人员)的后顾之忧,切实保障这些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鼓励科技人员支援乡镇企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1987)68号文)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推进劳动力合理流动,深化劳动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关于企业工人流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1987)143号文)有关规定精神,现将支援

乡镇企业科技人员、技术工人实行退休养老基金统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退休养老基金统筹的范围

凡招聘到我市乡镇企业的原机关、事业、企业在职的、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保留全民或县以上所属集体所有制职工身份,个人档案放在区、县劳动局、人事局(凡放在其他单位的、要按干部、工人的管理权限,统一交由区、县人事局、劳动局集中管理)、市技术工人交流咨询服务中心、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等部门保管的科技人员、技术工人及其他聘用人员,均纳入我市职工退休基金统筹范围。

乡镇企业中就地安置保留全民身份的农转工,乡镇企业招收的城镇居民户口的工人,暂不参加统筹。到乡镇企业兼职、借调,档案仍在原单位的科技人员、技术工人以及离、退休后又受聘的职工不列入该统筹范围。

二、退休养老基金统筹项目

1、按《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的退休职工的退休费和退职职工按月领取的生活费。

2、退休和退职职工每人每月5元的副食品价格补贴。

3、按市劳动局、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发给退休职工困难补助的通知》([87]市劳险字第82号文)规定发放的退休职工困难补助。

4、按京财预[1988]504号文件规定退休、退职职工每人每月10元的物价补贴。

5、按京人工[1988]第31号文件规定退休、退职职工每人每月5元的生活补贴费。

6、退休、退职职工每人每月7.5元的副食补贴。

7、退休、退职职工的死亡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

8、退休职工的易地安家补助费。

9、退休、退职职工的医疗费。

10、退休、退职职工的冬季取暖费。

11、因工致残、饮食起居需人扶持的退休职工护理费。

12、退休、退职职工的管理服务经费。

三、统筹退休养老基金的核定、收缴和拨付

1、统筹退休养老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按照“以支定筹、略有储备”的原则进行征集。乡镇企业根据本单位聘用人员的人数缴纳统筹基金。提取统筹基金以聘用人员年龄划分档次,按绝对额缴纳统筹基金,即乡镇企业对40岁以上的聘用人员每人每月暂按100元缴纳统筹基金;40岁以下的聘用人员每人每月暂按80元缴纳统筹基金。今后,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和需要,经市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税务局、乡镇企业局共同研究,对统筹基金的提取额可适当进行调整。

2、统筹基金按上月的实际发生数次月进行结算的办法收缴和拨付。

各乡镇企业要如实填报《北京市乡镇企业缴纳支援乡镇企业科技人员、技术工人统筹退休基金情况月报表》(以下简称《月报表》),于每月1日将上月的《月报表》报送乡农工商联合公司;乡农工商联合公司对所属企业《月报表》审核汇总后,于每月5日前报送本区、县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各区、县统筹办公室对乡农工商联合公司《月报表》及本区、县范围内各街道劳动部门填报的《北京市支援乡镇企业科技人员、技术工人统筹退休基金支付情况月报表》审核汇总后,必须在每月10日前将本区、县《北京市支援乡镇企业科技人员、技术工人统筹退休基金收支情况月报表》报送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

3、统筹基金的收缴和拨付,委托银行分别采取“委托银行收款”和“委托银行付款”(或转帐支票)的结算方式。各区、县的乡农工商联合公司以《月报表》为依据,于每月5日前填写“委托银行收款凭证”,委托其开户银行,从各乡镇企业帐户将上月应缴款划缴到乡农工商联合公司的帐户;区、县统筹办公室于每月10

日前按上述结算方式,将乡农工商联合公司上月应缴款划缴到区、县统筹办公室帐户;市统筹办公室于每月15日前用同样方式对区、县统筹办公室的上月应缴款划缴到市统筹办公室的帐户。

统筹基金的拨付,由市统筹办公室于每月20日前填写“委托银行付款凭

证”(或转帐支票),委托开户银行从其帐户将上月的应拨款划拨到区、县统筹办公室帐户;区、县统筹办公室按相同办法于每月25日前将上月应拨款划拨到支援乡镇企业聘用后的退休人员户口所在街道劳动部门的专项基金帐户。

区、县统筹办公室和本区、县的乡农工商联合公司事先要签订《北京市支援乡镇企业科技人员、技术工人统筹退休基金协议书》;乡农工商联合公司和所属有聘用人员的乡镇企业也要签订上述协议书。

4、乡镇企业缴纳聘用人员统筹基金和街道劳动部门支付统筹基金年终时进行决算。各企业和街道劳动部门要在次年1月底前根据实际缴纳和支付情况分别作出上年度统筹基金收、支决算,报送区、县统筹办公室审核汇总后,于2月底前报市统筹办公室审核批准。市统筹办公室将通过区、县统筹办公室对各企业和街道劳动部门上年度应缴或应拨统筹基金进行多退少补。

5、市、区、县统筹办公室对支援乡镇企业聘用人员退休养老基金的收缴和拨付,要单独建账。

6、对支援乡镇企业聘用人员退休后实行以户口所在街道劳动部门管理为主的办法。按统筹项目规定支付给退休、退职职工的各项费用,由其户口所在街道劳动部门负责发放。市统筹办公室通过区、县统筹办公室给街道劳动部门预拨一定数额的统筹基金,作为街道支付有关费用的周转金。

各街道劳动部门要指定人员负责统筹基金和退休、退职职工的管理工作。

四、凡1989年1月1日以后被乡镇企业聘用的科技人员、技术工人,其统筹基金从乡镇企业向聘用人员发放工资之月起开始缴纳,以前未缴的统筹基金应予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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