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的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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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的工作
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3.05.23
•【字号】苏国税函[2003]169号
•【施行日期】2003.05.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的工作意见
(苏国税函[2003]169号)
为了加强我省粮食行业的税收征管,深入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的通知》精神,规范我省粮食收购凭证的使用和管理,现就我省粮食行业收购发票的印制、领购、使用等有关问题明确管理意见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粮食收购发票的印制管理粮食收购发票由省国家税务局集中统一印制,具体承印企业在发票定点印制企业中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粮食收购发票的式样由省国家税务局统一设计确定。
粮食收购发票联次分两种。
第一种共六联:第一联存根联,印黑色,由开票人留存备查;第二联发票联,印棕色,由售粮人收执;第三联抵扣联,印绿色,由收购人(开票人)抵扣税款;第四联记帐联,印蓝色,由开票人作为记帐凭证;第五联核对联,印黄色,由农业发展银行留存;第六联结算联,印红色,由计算员留存。
第二种共五联:第一联存根联,印黑色,由开票人留存备查;第二联发票联,印棕色,由售粮人收执;第三联记帐联,印蓝色,由开票人作为记帐凭证;第四联核对联,印黄色,由农业发展银行留存;第五联结算联,印红色,由计算员留存。
粮食收购发票手工版的印制用纸
使用由海门市复写纸厂生产的干式复写纸印制。
粮食收购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票头中央应当套印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二、粮食收购发票的领购粮食收购发票由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使用,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粮食收购发票使用,或作为会计凭证使用。
六联式粮食收购发票由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非国有粮食经营商贸企业和个体户中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
五联式粮食收购发票由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国有粮食经营商贸企业和其他纳税人领购使用。
考虑到粮食收购季节性的特点,粮食收购发票供应量应当随季节变化而进行调整。
用票企业和个体户应当在每月进行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国税机关附报粮食收购发票的领用存情况。
三、粮食收购发票的使用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纳税人,在收购粮食时必须填开粮食收购发票。
粮食收购发票领购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使用粮食收购发票,并建立使用明细台帐备查,填开票面内容必须真实、齐全。
四、其他粮食收购凭证的清理粮食收购发票是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纳税人与卖粮人进行粮款结算的唯一合法凭证。
从2003年5月1日起,凡我省境内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纳税人,开始使用从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的新版粮食收购发票进行结算。
旧版粮食收购发票的使用截止日期为2003年7月31日。
凡未经有权国税机关批准擅自印制粮食收购发票及其他粮食收购凭证的、未按规定领购使用粮食收购发票的,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