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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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09.01.08
•【文号】法发[2009]2号
•【施行日期】2009.01.08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
(2009年1月8日法发[2009]2号)
一、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二、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
三、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
四、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
五、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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