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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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1.11.02
•【字号】浙地税函[2001]209号
•【施行日期】2001.11.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规范
性文件备查备案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浙地税函[2001]209号2001年11月2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
《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制度》(浙地税法[1998]14号)已于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省地税系统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维护全省地方税收法制和政令统一的一项重大措施。
为了解贯彻实施情况,发现和纠正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督促该项制度的落实,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浙府法发[2001]57号)精神,经研究,省局决定对施行该制度三年来,特别是《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省政府令第119号)施行以来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监督检查,深入了解各级地税机关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工作的情
况和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增强各级地税机关依法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自觉性,防止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从源头上遏制行政违法行为,保证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有效,从而使《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制度》确立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二、检查内容
(一)各地贯彻实施《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制度》的基本情况和所采取的有效措施;
(二)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工作机构、人员以及有关工作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1998年7月1日及去年7月1日以来,本级地税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数量(分别列出目录)和报送备案情况,其中未报送备案的要说明原因;
(四)对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中发现的问题是通过什么方式纠正的;
(五)对进一步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工作的意见、建议和工作打算。
三、组织领导和检查方式
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本次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真实反映情况,并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
具体工作由各级地税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落实。
检查工作分级进行。
检查结束后,各县(市、区)局要将检查工作情况和检查结果于11月9日前报所在市局;各市局汇总所辖县(市、区)局和本局检查情况后于11月16日前报省局政策法规处;省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直接将检查情况报省局政策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