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课件7——商品的检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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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装船前或装船时在装运港检验 出口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前,以双方约定的商检机 构验货后出具的等检验证明作为决定商品品质和 重量的最后依据。这叫做离岸品质和离岸重量。 (Shipping Quality and Shipping Weight)。
6
3、目的港卸货后检验 货到目的港卸船后,由双方约定的目的港商检机 构验货并出具品质、重量(数量)检验证明作为最后 依据,这叫做到岸品质、到岸重量。 (Landed Quality and Landed Weight)。
通常检验的时间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买方 应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或卸货后若干天内对货物进 行检验,这个期限也就是买方的索赔期限。 例如合同中规定双方同意以某制造厂或某公证行 出具的品质与数量或重量检验证书作为付款的单 据之一。但货物的品质及数量或重量的检验按具 体规定办理:如货到目的港xx天内由xx检验局复 验,如发现货损货差,买方凭商检证书提出索赔。
(五) 复验期限 即为索赔期,其长短应视商品的性质和港口情况 而定(并结合质量保证期,试用期限而定) 。同时 还应明确复验的机构和地点。
20
三、商品检验的一般程序
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主要有4个环节: 报验、抽样、检验和签发证书。 1、报验 指对外贸易关系人向商检机构报请检验。 报验时需填写“报验申请单”,填明申请检验、鉴 定工作项目和要求,同时提交对外所签买卖合同, 成交小样及其他必要的资料。
25
通常受损方可向三方提出索赔:
1、保险公司承保范围的损失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2、属船公司或承运人责任范围的,可向船公司或
承运人提出索赔; 3、属买卖当事人之间责任范围的,向责任方提出
索赔。买方超过期限而不检验,则丧失复验权, 也就丧失了可能的索赔权。
26
按国际惯例,FOB,CIF,CFR合同的复验地点 在目的港;如目的地不是港口而是内地,或不适 宜检验,则合同中应规定复验地点可延伸至内地; 当货物有用一般检验方法不能查出的暇疵时,复 验地点可延伸至可以有效进行检验的地方。
地
检
定 检 报验人
验
验 提供有
商 关单据 品
运往口岸
经 产
或异地出
地
口的产地 报验
检 验
签发放 行证书
签发不 合格证 书
放行 证
通关 单
报验人带换 证凭单/换证 凭条到口岸 商检机构换 证
29
检务部门
单据不全
施检部门
活动物
隔离检疫 临床检查
取样 实验室检疫
报检/申报
检务审单
接受报检/申报
检务计费
财务收费
3
属于法定检验的商品主要是《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 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中规定的商品及其他规定的某 些商品(P252-253)。 某些商品的检验是由对外贸易关系人(进出口商、 承运人、保险人、供货部门或用货部门等)委托检 验机构所进行的检验(称为商事检验)。
思考:对于出口来说,什么情况下存在检验环节? 什么情况下可以不需检验?
27
五、订立检验条款应注意的事项
1、检验条款的内容应与合同其他条款的内容相衔 接,不能产生矛盾。
2、明确规定进出口商品复验地点、复验期限和复 验机构。
3、明确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方法。出口商品应坚持 由我国商品检验机构检验,同时也不排除采用 国外标准及方法进行检验。
28
法定检验的程序
经
直接出口
当
法
当地报验
18
检验证书的作用 1、作为证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重(数)量、包 装以及卫生条件等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 2、作为买方对品质、重(数)量、包装等条件提出 异议、拒收货物、要求理赔、解决争议的凭证。 3、 作为卖方银行付货款的一种单据。 4、作为通关验放的有效证件。
19
(四) 检验标准 合同中检验标准的分类: 生产国标准、进口国标准、 国际通用标准、买卖双方协定标准等。
35
二、不同法律对违约行为的不同解释 不同的违约行为,承担的责任也不同。各国有关 法律对于违反合同的性质的划分大致有两种方法: 一是以合同交易条件的主次为依据; 二是以违反合同的后果轻重为依据。
36
英国法律规定:违反合同中的带实质性的主要条 款,即作为“违反要件”,如品质、数量、交期 的 违约。对此受害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 赔偿损失。 如违反的是合同中的次要条件,称为“违反担保” 则受害的一方不能解除合同,仍须承担履行合同 的义务,但有权请求违约的一方给予损害赔偿。
37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一方 当 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 害,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 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此时受害方就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同时有权向违 约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如违约的情况尚未达 到根本违反合同的程度,则受害方只能要求损害 赔偿而不能宣告合同无效。
独立检验机构。
SGS创建于1878年,总部设在日内瓦。SGS是一个
综合性的检验机构,可进行各种物理、化学和冶金分
析,向委托人提供一套完整的数量和质量检验以及有关
的技术服务,提供装运前的检验服务,提供各种与国际
贸易有关的诸如商品技术、运输、仓储等方面的服务。
SGS在中国的业务由香港SGS中国事务部承担。
8
5、装运港 (地) 检验重量、目的港 (地) 检验品质 “离岸重量、到岸品质” 这种做法适合E组术语和D组术语,不适合FOB、 CFR和CIF。因为后者属于象征性交货,货物风险 从越过船舷开始转移,但此时买方没有收到货物, 无法检验。因此采用装运港术语的买卖合同,还 是采用“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最为适宜。
38
三、合同中的索赔条款 (一)有的签订方在合同中采取分列的办法,即在 每一项重要条款中,都明确规定一方未能履行约 定义务所应采取的救济办法和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有的签订方在合同中独列索赔条款,规定处 理的原则和办法。一般有两种规定方式:
4
二、商品检验条款
(一) 检验时间和地点 在出口国工厂检验 装运港 (地) 检验 (“离岸品质、离岸数量”) 目的港 (地) 检验 (“到岸品质、到岸数量”) 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装运港 (地) 检验重量、目的港 (地) 检验品质
5
1、在出口国工厂检验 由出口国工厂的检验人员会同买方验收人员于货 物在工厂发货前进行检验。
17
薰蒸检验证书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Fumigation) 是证明出口谷物、油籽、豆类、皮张等商品以及 包装用木材与植物性填充物等已经过薰蒸杀虫, 达到出口要求的书面证明文件。 主要证明使用的药物、熏蒸的时间等情况,是交 货、结汇、通关的凭证;如国外不需单独出证, 可将熏蒸内容列入品质证书中。 常用于木箱、托盘、集装箱等包装及运输工具。
21
2、抽样 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及时派员赴货物堆存地 点进行现场检验、鉴定。按照规定的方法和一定 的比例抽样,在货物的不同部位抽取一定数量且 能代表全批货物质量的样品供检验用。
22
3、检验 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认真研究申报的检验项目, 确定检验内容,审核合同(信用证)对品质、规格、 包装的规定,确定检验标准、方法然后抽样检验, 仪器分析检验;物理检验;感官检验;微生物检验 等。
12
中国的官方检验机构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原国家商检部门——国 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并入新组建的国家出入境检验 检疫局(同时并入的还有原农业部的出入境动植物 检疫局和原卫生部的国境卫生检疫局,简称“三检 合一”)。 2001年国务院决定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国家出 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国际贸易实务课件7——商品的 检验索赔
1
国际贸易中的商品检验工作,一般由专业性的检验 部门或机构来办理。统称为商检机构或公证所。
商检机构的职能作用是把关和服务,既要严格把好 进出口商品质量关,又要为对外贸易关系方提供优 质服务。其直接目的就是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 维护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2
在我国进出口商品的检验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 局及其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负责。 对于某些商品的检验属于法定检验,即实施强制 性检验,凡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商品,一律 不准进出口。
13
作用
1、法定检验-强制性的检验 2、公证鉴定 商检机构签发各种商品的公证鉴定证书,作为办理 具体事务的有效凭证。 3、依法监督管理 对进出商品检验工作按规定进行验收和检验,保证 出口商品质量和防止次劣商品进口。 4、统一管理并签发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
14
其他国际检验机构: — 日本海事检定协会(NKKK) — 日本海外货物检查株式会社(OMIC) — 美国安全试验所(UL) — 美国材料与试验学会(ASTM) — 中国商品检验公司(CCIC)
SGS与我国国家技术监督局合资开办了“通标检验
公司”,取“通用公证行”和“标准计量局”首字之意,
主
11
2、我国的商品检验机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设
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2) 我国商检机构的职责 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分为法定检验和对法定检 验之外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和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办理进出口商品鉴定。
7
4、出口国装运港检验,进口国目的港复验 出口国装运港商检机构验货后出具的检验证明, 作为卖方向银行议付货款的单据之一,而不作为 最后依据。 货到目的港后由双方约定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时 间内复验,买方可根据检验机构出具的复验证明, 向卖方提出异议,并作为索赔的依据。 这种检验办法在国际贸易中应用最为广泛。
15
(三) 检验证书 各种进出口商品检验证书、鉴定证书和其他证明 书的统称,是有关各方履行契约义务、处理索赔 争议和仲裁、诉讼举证,具有法律依据的有效证 件,也是海关验放、征收关税和优惠减免关税的 必要证明。
16
品质检验证书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lity) 品质检验证书亦证明进出口商品品质、规格、等 级、成分、性能等,检验证书包括抽样过程、检 验依据、检验结果和评定意见等四项基本内容。 对评定合格的出口商品所签发的品质检验证书, 是交接货物、银行结汇和进口国通关输入的主要 单证之一。
9
(二) 检验机构 1、国际上商品检验机构的类型
官方机构
检验机构
非官方机构 生产制造厂商 用货单位或买方
10
瑞士通用公证行(SGS)
瑞士通用公证行(Societe Generale de Surveiliance S.A.)
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专门从事国际商品检验、测试
和认证的集团公司,是一个在国际贸易中有影响的民间
施检部门审单
凭 单 放 行
合格
不合格
检务审单、签证/放行
出具检验检疫结果
合格
不合格
不受理报检/申报 退报检/申报人
其他物品
感 官 检 验 检 疫
补 计 收 费
现场查验、取样
实验室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处理
30
检务签发不合格单禁止出境
出口报验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国贸流程中的位置
租船 订舱
出口 报关
发装船通知
出口报验
装船出运
31
第二节索赔
一、含义 争议:指交易的一方认为对方未能全部履行合同 规定的责任与义务而引起的纠纷。 索赔:指遭受损害的一方在争议发生后,向违约 方提出索赔的要求。 理赔:指违约方对受害方所提赔偿要求的受理与 处理。
32
交易中双方引起争议的原因很多,大致可归纳为以 下几种情况: (一)卖方违约: 卖方违约引起索赔的原因大致有: 1、拒绝交货; 2、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货; 3、所交货物与合同约定的品质、规格、数量、包
装等不符; 4、货运单据种类不齐、单证不符等。
33
(二) 买方违约 买方违约引起索赔的原因大致有: 1、在按信用证支付方式成交的条件下不开证或不
按期开证; 2、不按合同规定付款赎单; 3、无理拒收货物; 4、在买方租船订舱的情况下,未按合同规定履行
应尽义务,如期派船接货等。
34
(三) 买卖双方均违约 1、合同规定不明确,以致于买卖双方对合同条款 的理解或解释不一致,甚至对合同是否已经成立 产生不同的看法,造成双方均违约; 2、在履约过程中,双方均有不同程度的违约行为 从而引起争议。
23
4、签发证书 在出口方面,凡列入《种类表》内的出口商品, 经检验合格后签发放行单(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 上加盖放行章,以代替放行单)。 凡合同、信用证规定由商检部门检验出证的,或 国外要求签检验证书的,根据规定签发所需证书; 不向国外提供证书的,只发放行单。
24
四、检验与复验的时间与地点及索赔
6
3、目的港卸货后检验 货到目的港卸船后,由双方约定的目的港商检机 构验货并出具品质、重量(数量)检验证明作为最后 依据,这叫做到岸品质、到岸重量。 (Landed Quality and Landed Weight)。
通常检验的时间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买方 应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或卸货后若干天内对货物进 行检验,这个期限也就是买方的索赔期限。 例如合同中规定双方同意以某制造厂或某公证行 出具的品质与数量或重量检验证书作为付款的单 据之一。但货物的品质及数量或重量的检验按具 体规定办理:如货到目的港xx天内由xx检验局复 验,如发现货损货差,买方凭商检证书提出索赔。
(五) 复验期限 即为索赔期,其长短应视商品的性质和港口情况 而定(并结合质量保证期,试用期限而定) 。同时 还应明确复验的机构和地点。
20
三、商品检验的一般程序
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主要有4个环节: 报验、抽样、检验和签发证书。 1、报验 指对外贸易关系人向商检机构报请检验。 报验时需填写“报验申请单”,填明申请检验、鉴 定工作项目和要求,同时提交对外所签买卖合同, 成交小样及其他必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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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受损方可向三方提出索赔:
1、保险公司承保范围的损失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2、属船公司或承运人责任范围的,可向船公司或
承运人提出索赔; 3、属买卖当事人之间责任范围的,向责任方提出
索赔。买方超过期限而不检验,则丧失复验权, 也就丧失了可能的索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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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际惯例,FOB,CIF,CFR合同的复验地点 在目的港;如目的地不是港口而是内地,或不适 宜检验,则合同中应规定复验地点可延伸至内地; 当货物有用一般检验方法不能查出的暇疵时,复 验地点可延伸至可以有效进行检验的地方。
地
检
定 检 报验人
验
验 提供有
商 关单据 品
运往口岸
经 产
或异地出
地
口的产地 报验
检 验
签发放 行证书
签发不 合格证 书
放行 证
通关 单
报验人带换 证凭单/换证 凭条到口岸 商检机构换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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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务部门
单据不全
施检部门
活动物
隔离检疫 临床检查
取样 实验室检疫
报检/申报
检务审单
接受报检/申报
检务计费
财务收费
3
属于法定检验的商品主要是《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 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中规定的商品及其他规定的某 些商品(P252-253)。 某些商品的检验是由对外贸易关系人(进出口商、 承运人、保险人、供货部门或用货部门等)委托检 验机构所进行的检验(称为商事检验)。
思考:对于出口来说,什么情况下存在检验环节? 什么情况下可以不需检验?
27
五、订立检验条款应注意的事项
1、检验条款的内容应与合同其他条款的内容相衔 接,不能产生矛盾。
2、明确规定进出口商品复验地点、复验期限和复 验机构。
3、明确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方法。出口商品应坚持 由我国商品检验机构检验,同时也不排除采用 国外标准及方法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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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检验的程序
经
直接出口
当
法
当地报验
18
检验证书的作用 1、作为证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重(数)量、包 装以及卫生条件等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 2、作为买方对品质、重(数)量、包装等条件提出 异议、拒收货物、要求理赔、解决争议的凭证。 3、 作为卖方银行付货款的一种单据。 4、作为通关验放的有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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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检验标准 合同中检验标准的分类: 生产国标准、进口国标准、 国际通用标准、买卖双方协定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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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同法律对违约行为的不同解释 不同的违约行为,承担的责任也不同。各国有关 法律对于违反合同的性质的划分大致有两种方法: 一是以合同交易条件的主次为依据; 二是以违反合同的后果轻重为依据。
36
英国法律规定:违反合同中的带实质性的主要条 款,即作为“违反要件”,如品质、数量、交期 的 违约。对此受害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 赔偿损失。 如违反的是合同中的次要条件,称为“违反担保” 则受害的一方不能解除合同,仍须承担履行合同 的义务,但有权请求违约的一方给予损害赔偿。
37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一方 当 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 害,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 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此时受害方就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同时有权向违 约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如违约的情况尚未达 到根本违反合同的程度,则受害方只能要求损害 赔偿而不能宣告合同无效。
独立检验机构。
SGS创建于1878年,总部设在日内瓦。SGS是一个
综合性的检验机构,可进行各种物理、化学和冶金分
析,向委托人提供一套完整的数量和质量检验以及有关
的技术服务,提供装运前的检验服务,提供各种与国际
贸易有关的诸如商品技术、运输、仓储等方面的服务。
SGS在中国的业务由香港SGS中国事务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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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装运港 (地) 检验重量、目的港 (地) 检验品质 “离岸重量、到岸品质” 这种做法适合E组术语和D组术语,不适合FOB、 CFR和CIF。因为后者属于象征性交货,货物风险 从越过船舷开始转移,但此时买方没有收到货物, 无法检验。因此采用装运港术语的买卖合同,还 是采用“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最为适宜。
38
三、合同中的索赔条款 (一)有的签订方在合同中采取分列的办法,即在 每一项重要条款中,都明确规定一方未能履行约 定义务所应采取的救济办法和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有的签订方在合同中独列索赔条款,规定处 理的原则和办法。一般有两种规定方式:
4
二、商品检验条款
(一) 检验时间和地点 在出口国工厂检验 装运港 (地) 检验 (“离岸品质、离岸数量”) 目的港 (地) 检验 (“到岸品质、到岸数量”) 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装运港 (地) 检验重量、目的港 (地) 检验品质
5
1、在出口国工厂检验 由出口国工厂的检验人员会同买方验收人员于货 物在工厂发货前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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薰蒸检验证书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Fumigation) 是证明出口谷物、油籽、豆类、皮张等商品以及 包装用木材与植物性填充物等已经过薰蒸杀虫, 达到出口要求的书面证明文件。 主要证明使用的药物、熏蒸的时间等情况,是交 货、结汇、通关的凭证;如国外不需单独出证, 可将熏蒸内容列入品质证书中。 常用于木箱、托盘、集装箱等包装及运输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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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抽样 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及时派员赴货物堆存地 点进行现场检验、鉴定。按照规定的方法和一定 的比例抽样,在货物的不同部位抽取一定数量且 能代表全批货物质量的样品供检验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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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检验 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认真研究申报的检验项目, 确定检验内容,审核合同(信用证)对品质、规格、 包装的规定,确定检验标准、方法然后抽样检验, 仪器分析检验;物理检验;感官检验;微生物检验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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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官方检验机构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原国家商检部门——国 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并入新组建的国家出入境检验 检疫局(同时并入的还有原农业部的出入境动植物 检疫局和原卫生部的国境卫生检疫局,简称“三检 合一”)。 2001年国务院决定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国家出 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国际贸易实务课件7——商品的 检验索赔
1
国际贸易中的商品检验工作,一般由专业性的检验 部门或机构来办理。统称为商检机构或公证所。
商检机构的职能作用是把关和服务,既要严格把好 进出口商品质量关,又要为对外贸易关系方提供优 质服务。其直接目的就是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 维护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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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进出口商品的检验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 局及其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负责。 对于某些商品的检验属于法定检验,即实施强制 性检验,凡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商品,一律 不准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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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用
1、法定检验-强制性的检验 2、公证鉴定 商检机构签发各种商品的公证鉴定证书,作为办理 具体事务的有效凭证。 3、依法监督管理 对进出商品检验工作按规定进行验收和检验,保证 出口商品质量和防止次劣商品进口。 4、统一管理并签发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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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国际检验机构: — 日本海事检定协会(NKKK) — 日本海外货物检查株式会社(OMIC) — 美国安全试验所(UL) — 美国材料与试验学会(ASTM) — 中国商品检验公司(CCIC)
SGS与我国国家技术监督局合资开办了“通标检验
公司”,取“通用公证行”和“标准计量局”首字之意,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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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的商品检验机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设
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2) 我国商检机构的职责 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分为法定检验和对法定检 验之外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和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办理进出口商品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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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出口国装运港检验,进口国目的港复验 出口国装运港商检机构验货后出具的检验证明, 作为卖方向银行议付货款的单据之一,而不作为 最后依据。 货到目的港后由双方约定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时 间内复验,买方可根据检验机构出具的复验证明, 向卖方提出异议,并作为索赔的依据。 这种检验办法在国际贸易中应用最为广泛。
15
(三) 检验证书 各种进出口商品检验证书、鉴定证书和其他证明 书的统称,是有关各方履行契约义务、处理索赔 争议和仲裁、诉讼举证,具有法律依据的有效证 件,也是海关验放、征收关税和优惠减免关税的 必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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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质检验证书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lity) 品质检验证书亦证明进出口商品品质、规格、等 级、成分、性能等,检验证书包括抽样过程、检 验依据、检验结果和评定意见等四项基本内容。 对评定合格的出口商品所签发的品质检验证书, 是交接货物、银行结汇和进口国通关输入的主要 单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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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检验机构 1、国际上商品检验机构的类型
官方机构
检验机构
非官方机构 生产制造厂商 用货单位或买方
10
瑞士通用公证行(SGS)
瑞士通用公证行(Societe Generale de Surveiliance S.A.)
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专门从事国际商品检验、测试
和认证的集团公司,是一个在国际贸易中有影响的民间
施检部门审单
凭 单 放 行
合格
不合格
检务审单、签证/放行
出具检验检疫结果
合格
不合格
不受理报检/申报 退报检/申报人
其他物品
感 官 检 验 检 疫
补 计 收 费
现场查验、取样
实验室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处理
30
检务签发不合格单禁止出境
出口报验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国贸流程中的位置
租船 订舱
出口 报关
发装船通知
出口报验
装船出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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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索赔
一、含义 争议:指交易的一方认为对方未能全部履行合同 规定的责任与义务而引起的纠纷。 索赔:指遭受损害的一方在争议发生后,向违约 方提出索赔的要求。 理赔:指违约方对受害方所提赔偿要求的受理与 处理。
32
交易中双方引起争议的原因很多,大致可归纳为以 下几种情况: (一)卖方违约: 卖方违约引起索赔的原因大致有: 1、拒绝交货; 2、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货; 3、所交货物与合同约定的品质、规格、数量、包
装等不符; 4、货运单据种类不齐、单证不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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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买方违约 买方违约引起索赔的原因大致有: 1、在按信用证支付方式成交的条件下不开证或不
按期开证; 2、不按合同规定付款赎单; 3、无理拒收货物; 4、在买方租船订舱的情况下,未按合同规定履行
应尽义务,如期派船接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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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买卖双方均违约 1、合同规定不明确,以致于买卖双方对合同条款 的理解或解释不一致,甚至对合同是否已经成立 产生不同的看法,造成双方均违约; 2、在履约过程中,双方均有不同程度的违约行为 从而引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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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签发证书 在出口方面,凡列入《种类表》内的出口商品, 经检验合格后签发放行单(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 上加盖放行章,以代替放行单)。 凡合同、信用证规定由商检部门检验出证的,或 国外要求签检验证书的,根据规定签发所需证书; 不向国外提供证书的,只发放行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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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检验与复验的时间与地点及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