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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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指国家在管理、协调市场经济活动中所发生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概念蕴含以下几点含义:1经济法调整范围仅限经济关系;2经济法只调整国家在协调、管理市场经济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3经济法是调整该经济关系的法律手段;4经济法是一系列经济法律、法规的总称,而非单独的某一法典。

经济法特征:1以实现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协调为目的;2采取命令与服从和综合性方法;3经济法主要是强制性规范(强制型规范指法律主体必须依照法律适用,不能以个人意志予以变更和排除适用的规范,例如刑法、行政法等;任意性规范指允许主体变更、选择适用或者排除该规范的适用,民法是典型的任意性规范);4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

经济法调整对象是指国家在管理、协调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经济关系,具体包括市场主体的组织管理关系、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保障关系。

经济法产生:古代经济法受制于诸法合体的立法体例,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与其他法律并存于诸法合体的法典之中;十九世纪初,伴随着资本主义的确立,出现诸法分立立法体例,各国先后颁布民法典,保障私有制度,但是经济法仍然没有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出现了垄断组织,一方面排挤其他企业的公平竞争,甚至控制国家经济命脉,滥用市场主体地位;另一方面使得资本主义固有矛盾尖锐化,资本主义经济危机频繁发生。

此时需要国家动用国家政治权力直接或者间接经济生活,经济法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

世界上第一步经济法规:美国1890年制定《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经济法产生具有历史必然性:一方面垄断资本主义发展使得竞争日益加剧,不正当竞争与垄断组织滥用市场主体地位时有发生,此时需要国家通过国家政治力干预经济;另一方面倡导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等资本主义原有的民商法律制度不能适应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这种要求,经济法作为新的法律部门在这种情形应运而生。

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原因在于1经济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2经济法有自己独立的主体体系;3经济法以责、权、利、效为原
则;4经济法以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为调整手段。

经济法之所以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核心要素在于经济法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即调整国家在协调、管理市场经济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而有无调整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最重要标准。

第二章经济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各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在调整国家管理、协调市场经济活动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补充: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1根据民事义务主体是否特定可将民事法律关系分为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和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绝对民事法律关系,指与权利主体相对应的义务主体为权利主体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物权法律关系、人身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相对民事法律关系,指与权利主体相对应的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具体的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债权请求权法律关系、物权请求权法律关系。

2根据是否具有财产性内容,可将民事法律关系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注意:人身法律关系遭受侵害后形成的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法律关系,性质上为债权法律关系,属于财产法律关
3法律关系是否独立存在可将民事法律关系分为主民事法律关系与从民事法律关系。

主民事法律关系,指在两项民事法律关系中,无须依赖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而能够独立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从民事法律关系,指在两项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依赖或附属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而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从民事法律关系具有附从性,一般而言,主法律关系无效,从法律关系亦无效;主法律关系消灭,从法律关系亦消灭。

经济法律关系构成上由包括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经济法律关系内容、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在国家管理、协调市场经济活动的过程中,依法享有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的当事人,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参与者。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具体包括:1国家机关,一般是指国家经济行政管理机关;2社会组织,分为法人与非法人两大类;3企业内部机构,
作为一种特殊主体,企业内部机构不能对外发生权利义务关系;4公民,即自然人。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指经济法主体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与承担的经济义务,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

经济权利指经济法法律主体依法享有的自己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具体内容见课本)。

经济义务经济义务指经济律主体依法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的必要性(具体内容见课本)。

经济义务含义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2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限度应履行义务;3不履行义务,将承担的不利相应法律责任(注意内容三个方面具有一定的层次性)。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主要是指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具体包括行为、物、智力成果。

经济法律事实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成立、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具体包括事件与行为。

事件强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情况,例人的出生与死亡、自然灾害的发生、战争、罢工等。

行为则是指人有意识的活动,强调人的主观意志,行为也是最常见的经济法律事实(注意两者区别)。

经济法律行为可以分为经济合法行为与经济违法行为。

经济合法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为设立、变更、消灭经济法律关系,基于意思表示而进行的,为经济法所肯定的行为,效果上能产生行为预期的法律后果。

经济合法行为由以下几个要素构成,缺一不可:主体具有行为能力、经济行为的内容合法、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定形式和程序。

经济违法行为,指违反经济法律规范的行为,是一种无效经济行为。

根据违法行为后果和应承担责任性质不同,可分为一般经济违法行为和严重经济违法行为。

一般经济违法行为,指违反经济法规,但危害后果不大,未触犯刑律,应承担经济责任或行政责任的经济违法行为;严重经济违法行为,指违反经济法规,社会危害较大、触犯刑律,应承担刑事责任的经济违法行为。

经济法律关系确立包括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指经济法主体之间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形成。

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中任何一个要素发生了变化而导致的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

经济法律关系的消灭指
经济法主体之间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终止。

经济法律关系保护是指对依法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国家给予严格的保护。

包括肯定主体的经济权利、依法明确主体的经济义务和应承担责任两个方面。

经济法律保护意义:保障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顺利实现,维护经济法主体的合法权益和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经济法律关系保护方式具体包括行政保护、司法保护、仲裁保护。

补充: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就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资格。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个人年龄、心智发展及健康情况可以分为完全行为民事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效力:1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2处分零花钱行为或简单民事行为一般亦有效,例如8岁小学生用零花钱购买零食的行为;3其他民事行为行为无效。

限制行为能力人包括:1年龄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排除情形);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行为效力:1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2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行为有效,例如13周岁的中学生用压岁钱购买学习用具的行为;3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而实施的合同行为效力待定,需经法定代理人(一般是指父母)追认方可生效,例如13周岁购买汽车与他签订合同,该合同生效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方可生效;4超出行为能力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无效,例如遗嘱行为。

完全民事行为人须符合两个条件:1 A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B 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无任何精神问题,即精神正常。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有效。

第3章经济法律责任
责任在法律上通常包括两层含义:1分内应作的事,指法律义务;2没有做好分内的事,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但是法律上的责任更多
的是指第2层含义。

经济法律责任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经济法律规范的规定、违反当事人的约定或者基于经济法的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经济法律责任特征:1经济法律责任是基于经济法律规范的规定而发生的;2经济法律责任是一种综合性的法律责任;3经济法律责任是一种具有多样性的法律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又称主观归责原则,主要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作为其承担法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一项归责准则,即行为人有过错就承担法律责任,无过错就不承担法律责任。

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的某种应受责备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与过失。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或侵犯其他人权益的法律后果(认识要素),仍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意志要素),可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认识要素上,表现为明知该结果必然发生与可能发生,意志要素上则表现为希望该结果发生。

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明知结果必然发生,希望该结果发生;2明知结果必然发生,放任该结果发生;3知道结果可能发生,希望该结果发生。

间接故意认识要素上,表现为明知该结果可能发生,意志要素上则表现为放任该结果的发生。

情形上仅表现为知道结果可能发生,放任该结果发生。

过失可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或者侵犯他人权益法律后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的一种心理状态。

认识要素表现为没有认识到结果发生(应当预见,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意志要素则表现为反对该结果发生
过于自信的过失,指已经预见自己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或者侵犯他人权益的结果,因轻信能够避免,以至于发生危害社会或侵犯他人权益结果的心理态度。

认识要素上已经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只是由于过于自信,致使该结果发生),意志要素上表现为发对该结果的发生。

过错责任在法律上的表现:1刑法上,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刑法实行严格的过错责任原则,否则不得认定为犯罪,亦不得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2行政法上,一般要求必须使用过错责任原则,法律有规定的例外;3民法上,则相对比较复杂,但
主要使用过错责任的原则(具体见课本)。

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为客观归责原则,指行为人没有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失时,也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因此上,承担无过错责任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根据损害的客观存在以及法律直接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特征:1行为人没有过错,主要针对行为人而言。

对于受害人而言,只要不是故意,无过错的行为人就应承担责任;2以受害人的受损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大小的依据;3使用合同违约情况或者法律的其他特别规定。

补充民事责任的分类:
1根据民事责任是否设计财产内容,可将民事责任可分为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财产责任指由民事违法行为人承担财产上的不利后果,使得受害人得到财产上补偿的民事责任。

非财产责任,指为防止或消除损害后果,使受害人的非财产权利得到恢复的民事责任。

2根据民事责任人是否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可将民事责任分为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

无限责任指债务人就其所承担的债务,以其全部财产负其责任。

有限责任指债务人仅以其特定财产对债务负担清偿责任,可分为物的有限责任(以特定财产为限负担责任)与量的有限责任(以一定数额为限负担责任)。

3根据承担责任主体的数量不同,可将民事责任分为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单独责任指由一个民事主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共同责任指由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依照法定方式对另一方民事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

4共同责任中,根据共同责任人承担责任是否具有连带关系,可将共同责任主要分为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

按份责任,指两个以上的责任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对赔偿权利人承担责任,责任人对于超出自己份额的责任无清偿义务的共同责任形态。

按份责任特征:1责任总额由两个以上的责任人按照确定的比例分担;2赔偿权利人只能请求责任人就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承担责任,对于超出其应当承担份额的部分则无权请求其对自己清偿;3按份责任人之间无权利义务关系。

连带责任指,指两个以上的责任人对赔偿权利人均负有清偿责任总额的义务,清偿超出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
追偿的共同责任形态。

连带责任特征可分为两个方面:1连带责任的对外效力是,A 权利人有权请求连带责任人中的一人、数人或者全体,同时或者先后承担责任;B 权利人放弃部分连带责任人的责任,其他连带责任人对该被放弃责任的连带责任人应当承担的部分不再承担连带责任。

2连带责任的对内效力是:A 在连带责任人内部,责任总额由连带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担,并对该比例的份额承担最终责任,只是该比例不具有对抗权利人的效力,责任大小确定顺序:①各责任人之间约定②责任人原因力、过错程度大小③均等;B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注意:连带责任之间对与责任承担的约定有效,仅约束连带责任之间,对于权利人无约束力。

但是假如该约定取得了权利人同意,此时该约定就可以约束权利人,连带责任随之也会转化为按份责任。

承担经济法律责任条件(见课本);经济法律责任的免责事由(见课本);经济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见课本)。

第四章财产所有权
所有权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特征:独立性、自物权性、排他性、绝对性、充分性、弹力性、恒久性。

(重点理解独立性、排他性、绝对性)
所有权法律关系指特定的所有人与不特定的义务人依照所有权法律制度在特定的财产上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个基本要素。

所有权法律关系主体,指所有权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

特征:1权利主体指所有权人,具有特定性;2义务主体,则是指所有权人之外的其他任何非所有人,具有不特定性;3所有权主体仅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义务主体仅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

所有权权能包括积极权能与消极权能。

所有权积极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具体见课本),重点掌握处分权的核心性;所有权消极权能主要指所有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排除他人对其所有物的违背其意志加以干涉的权能。

补充:补充占有的分类
1根据占有人是否具有本权,分为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

合法占有,占有人对该财物的占有具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非法占有,占有人对该财产的占有缺乏法律上的依据和合同上的依据,例如拾得遗失物占有、盗窃物占有。

2根据非法占有根据占有人是否知道自己缺乏占有本权,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善意占有指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缺乏占有的本权而占有,即无权占有人的主观状态为不知情且无怀疑,例如小偷将偷来手机出卖给“不知情”的乙;恶意占有指占有人明知无占有的权利,或者虽非明知但仍有所怀疑所形成的占有。

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所有权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财产或称物。

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必须存在于人身之外;必须为人力所能支配;必须具有使用价值;必须是有形财产。

物的分类
1流通物指国家允许在权利主体之间依照民事程序自由流转的物。

限制流通物指依照法律和政策规定,不能在流通领域内自由交换的物,例如枪支、弹药、海洛因等。

分类法律意义:流通物可以自由流通;限制流通物不能成为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债权的客体,但是法律并不禁止流通物成为所有权的客体。

2特定物指具有单独的特征,不能以其他的物代替的物,例如一幅古画、一件古物。

种类物指具有共同特征,可以用品种、规格或者数量加以确定的物,例如商店放置的饮料。

分类法律意义:特定物作为债权的客体时,必须交付特定物,不能用其他的种类物代替;而种类物可以用同类物加以替代。

注意,如果种类物在被但是当事人特定化,则成为特定物。

3主物指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物由一定的目的而组合在一起时,起主要作用的物;从物指配合主物的使用而其辅助效用的物,例如电视机与遥控板的关系。

判断标准:A主物与从物物理上相互独立,否则为整体与部分关系,例如汽车与轮胎的关系。

2经济用途存在主从关系:A物脱离B物,不损害A物的独立用途,则A物为主物;B物脱离A 物,则失去了自己原有的用途,则B物认定为从物。

划分主从物的法律意义:如若无相反约定或法律规定,主物变动及于从物。

4原物指能被使用或收益的物;孳息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指依照原物自然属性所产生的物,例如植物产的果实、动物的出产物(崽、奶、蛋等)。

天然孳息归属上,约定优先;无约
定,归属所有权人,但是既有所有权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归属于用益物权人。

法定孳息指依一定的法律关系由原物所产生的物,例如所有权人进行投资、租赁等特定民事活动获得的收益,例如利息、房租等。

法定孳息归属上,约定优先;无约定,按照交易习惯。

5可分物指可以进行实物分割而不改变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物,例如一块蛋糕;不可分物指被分割后,将失去原有经济用途的物,例如汽车、牛等。

分类法律意义:共有财产的分割上,可分物可以采用实物分割的方法;而不可分物不能采用实物分割方法,只得采用变价分割或者折价分割的方式。

6不动产指在空间上具有固定位置、移动就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具体包括土地、建筑物与构筑物、林木、与不动产尚未分离的出产物(例如农作物)。

动产指能够在空间上移动且不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

准不动产,原本属于动产,但是其某些特性,法律将其视为不动产的物,例如汽车、飞机、轮船等。

动产、不动产、准不动产分类的法律意义在物权变动要件不同,现以物的买卖为例(仅讲买卖合同,其他物权变动复杂,此不做讲授):
1首先买卖物的所有权转移须以有效的买卖合同为前提,但是买卖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着物所有权的转移,但是若无合同的的成立生效,物的变动不会得到法律承认。

2其次对于动产而言,交付则所有权转移,即动产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不动产则需要在有关机关进行变更登记,所有权转移,即不动产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准不动产交付则所有权转移,但是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准不动产实行登记对抗主义。

现举例说明:1 甲与乙三月一日签订买卖一套图书的合同,三月五日甲将图书交予乙,图书的所有权三月五日交付时发生转移。

再以“一物两卖”为例,甲与乙三月一日签订买卖一套图书的合同,但并没有交付于乙;三月五日甲又与丙就该批图书签订买卖合同,并当天交付,此时就认为由于甲未将图书交付于乙,以不能取得图书所有权,图书所有权则在三月五日转移给丙。

由于甲已经将图书交付于丙,事实上不存在履行合同的可能性,因此上以乙只得追究甲的合同违约行为,不得要求甲再履行合同。

2 甲与乙三月一日签订买卖一栋房屋的合同,三月五日甲将房屋交付与乙,三月十日甲乙到房产局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房屋的所有权三月十日变更登记时发生转移。

再以“一物两卖”为例,甲与乙三月一日签订买卖房屋的合同,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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