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医疗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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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医疗保险条例
山东省医疗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山东省医疗保险的管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医疗服务的提升和优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民医疗保险的目标是为参保人员提供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医疗保障。
第三条居民医疗保险适用范围包括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
第四条居民医疗保险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统一、便利、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参保与费用
第五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为年满16周岁的城乡居民和在岗职工,参保是自愿的。
第六条参保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医疗保险费用的构成包括个人缴费和补助。
第八条医疗保险费用的标准由山东省人民在法定范围内制定。
第三章医疗保障
第九条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服务。
第十条参保人员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的报销、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康复服务等。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可以在规定的医疗机构接受医疗服务。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当按照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规定支付个人费用。
第四章医疗保险管理
第十三条居民医疗保险的管理由山东省人民负责。
第十四条医疗保险基金的收入来源包括医疗保险费、财政补助、投资收益等。
第十五条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原则包括保证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防止滥用、浪费和腐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申请表
2.医疗保险费用等级表
法律名词及注释:
1.居民医疗保险: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2.参保人员:指缴纳医疗保险费并在规定范围内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
3.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按照规定缴纳的用于支付医疗保险待遇的费用。
4.补助:由出资向医疗保险基金投入一定金额,以保障医疗保险经营的可持续发展。
5.定点医疗机构:由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指定的具备一定医疗服务能力和条件的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