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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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
程(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9.27
•【字号】保市政[2006]149号
•【施行日期】2006.09.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村镇建设
正文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试
行)》的通知
(保市政〔2006〕1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保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试行)》业经2006年9月13日市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保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工作,提高城乡规划与决策的科学性,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立保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
第二条市规划委员会是保定市城乡规划的决策机构。
其宗旨是:依照规划法和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在对城乡规划重大事项审议工作中坚持公平、公
开、透明、务实、高效的决策原则,鼓励公众参与,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民主、依法、法制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把保定市建设成为一个具有浓郁文化特色的经济强市。
第三条市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城乡规划重大事项;
(二)监督并指导城乡规划的实施;
(三)市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四条市规划委员会主要审议事项:
(一)保定市中、长期城乡发展战略规划、城乡规划工作重大方针和政策的框架。
(二)保定市域城镇体系规划、都市区协调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分区规划、总体城市设计、近期建设规划(包括年度建设规划)等规划的纲要或方案。
(三)国家、省、市级风景名胜区及国家、省级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保定主城区各项公用工程设施的专项规划。
(四)跨区域(含“一城三星”都市区和白洋淀区域共享的)大型基础设施的选址方案,包括铁路、公路、供水、供电等项目选线及站场选址,电厂、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选址。
(五)在保定主城区规划建设用地之外,对工业、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等大型项目的选址方案;在保定主城区规划建设用地之内,根据城市发展建设需要,必须对规划控制的绿化、工业、基础设施等属于强制性控制的不兼容的用地性质进行调整的项目选址方案。
(六)依据保定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规划道路红线40米以上的城市主要道路、市区河道景观控制规划方案和整治规划方案。
(七)规划道路红线40米以上的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占地10公顷以上或单体建筑规模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建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
(八)占地20公顷以上的居住小区及重要工业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
(九)古城区内对文物古迹、传统历史街区产生影响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
(十)已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又确需对规划明确的用地性质、建设容量、配套的公共设施等强制性内容进行重大变更的项目选址或规划方案。
(十一)规划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要求提请规划委员会审议的有关规划事项。
第五条对于已报经市规划委员会审定的规划进一步深化设计的方案,以及按第四条规定之外无需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议后,上报主管城市规划建设的副市长审定签发。
第二章机构
第六条市规划委员会由市政府领导、市直有关部门领导和人大、政协、专家、社会人士、企业与市民代表若干名组成。
规划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城市建设的副市长担任;秘书长由主管城市建设的副秘书长担任;公务人员委员若干名,由市政府秘书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城乡规划管理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城市管理局、园林局、交通局、文化局、财政局、水利局局长(主任)等部门组成;邀请市人大、市政协有关领导和专家、社会人士、企业与市民代表若干名参加。
根据需要邀请有关区、县(市)及市直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列席会议。
第七条市规划委员会聘请市内外资深专家建立专家库,组成规划专家技术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专家应包括规划、建筑、工程、环境、文化、艺术、社会、经济、法律等多方面专业领域。
专家委员会受市规划委员会的
委托,就城乡规划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论证、评议,提供技术咨询和评议意见。
第八条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局。
办公室主任由城乡规划管理局局长兼任。
第九条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市规划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市规划委员会及专家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包括委员的联系、委员的调整换届、有关文件的起草等。
(二)负责市规划委员会及专家委员会各项审议(评议)会议的组织与会务工作,包括会议筹备、会议记录和决议草案的起草以及会议档案的整理和保存工作。
(三)负责组织规划委员会要求的有关规划公开展示工作和协调处理公众意见。
(四)市规划委员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委员
第十条市规划委员会的委员由市政府聘任,任期5年。
市规划委员会的换届和政府换届同步,在政府换届后的3个月内完成,特殊情况可适当提前或延期。
第十一条市规划委员会公务人员委员实行部门资格制度,由政府相关部门的代表组成。
专家、社会人士委员的组成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其任职的资格条件是:
(一)熟悉本市实际情况,热心参与本市城市规划和建设事业;
(二)敢于坚持原则,维护社会主义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三)具有正式职业,身体健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
(四)本人自愿,承认和遵守本委员会各项章程,保证能参加委员会各项会议。
第十二条专家、社会人士、企业与市民代表委员的推选程序:
(一)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制定推选表,由有关单位、社会团体书面推荐;
(二)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汇总推荐材料,进行资格审查,拟定候选人名单,报经市政府确定后,由市政府颁发聘任证书,有效期5年。
其名单将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委员在聘任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经规划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免去该委员的资格,并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人员增补方案报市规划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十四条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在市内外有关专业资深专家中进行推荐,报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审查同意后,发放聘书,有效期5年,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五条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有关审议(评议)会议并具有表决权;
(二)了解所审议的城乡规划重大项目与所监督指导的实施方案相关背景资料、数据的知情权;
(三)优先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权;
(四)委员换届时的推荐权;
(五)对本委员会提出批评、建议权以及对舞弊行为的检举权。
第十六条委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委员会章程,执行本委员会的决议;
(二)承担本委员会委托的有关审议(评议)任务;
(三)支持本委员会工作,维护本委员会的声誉。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2个月召开1次,特殊情况根据需要报经规划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可随时召开。
会议由主任或由主任指定副主任主持。
参加会议的人数不少于委员的2/3名。
第十八条专家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每次参加会议的委员人数在专家库中根据评议事项需要确定,并组成专家评议委员会。
会议由专家推选的主任委员主持,与评议项目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派代表参加。
第十九条根据各项会议审议(评议)内容需要,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视情况邀请有关部门派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规划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书面向会议召集人(或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请假说明原因,不得授权他人代理参加会议。
对于1年内累计2次无故缺席的委员,将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各委员会会议必须坚持回避的原则。
审议(评议)的项目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组织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有关委员应在会议召开之前向会议召集人申请回避。
第二十二条会议基本议事程序:
(一)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拟提请审议的项目,向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同时报送审议项目的有关材料。
(二)对于需要专家委员会评议的项目,办公室根据项目内容,联系有关专家协调筹备会议,专家委员会评议的方案,需要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的,由办公室负责组织按有关规定公示,并汇总整理意见。
(三)对需要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项目,办公室将项目简介、专家评议意见(会议纪要)、公众意见和会议日程安排草案报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协调筹备会议。
(四)办公室负责将审议(评议)项目的有关材料和会议日程安排提前5天发送到参加会议的各位委员。
(五)会议召集人按会议日程主持会议,所有与会委员均需履行签到手续。
到会委员符合规定人数,会议方可召开。
(六)有关主管部门(或设计单位)向规划委员会(或专家委员会)介绍审议(评议)项目的背景、过程和技术内容,并解答委员的提问。
委员进行审议(评议)后,如需进行最后表决,所有列席会议的代表均须在表决前退场。
(七)会议表决采取不计名投票方式,所有委员在表决时,必须明确表态为同意或不同意,不得弃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获得参加会议委员人数2/3及应出席人员的1/2以上方可通过。
第二十三条规划委员会会议的会议记录和决议草案,由办公室整理报主任或副主任批准正式签发,并发送参加会议的各位委员。
专家委员会评议意见(或会议纪要),由会议秘书长起草,在会议上通过后,当场宣布。
第二十四条每次会议的会议资料都属内部文件。
各位委员应妥善保管,或者在会后交回办公室处理。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直接或间接传送有关资料。
如会议资料被列为机密文件,应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需要向社会公布的规划,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布。
第二十五条经市规划委员会主任或专家委员会主任同意,必要时可由规划委员会办公室通过文件传阅的方式开展工作。
获得规定人数以上委员书面同意通过的决议,与该委员会会议方式通过的决议效力相同。
第二十六条凡有关会议资料的查询,均由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一答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会议的详情和内容。
对于涉及公众利益的项目,办公室负责发布新闻公报。
对于规划方案展示期间应当处理的公众意见,办公室负责将审议(评议)结果书面通知提议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的修改程序为:由于形势发展需要修改时,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起草,提交规划委员会讨论并经2/3以上委员通过方可生效。
修改后的章程报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条款的解释权属保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