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统一医疗收费票据式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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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统一医疗收费票据式样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03.05.09
•【字号】苏卫规财[2003]53号、苏财综[2003]48号
•【施行日期】2003.05.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统一医
疗收费票据式样的通知
(苏卫规财〔2003〕53号、苏财综〔2003〕48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省直医疗机构:为了适应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试点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我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收费票据的管理,规范医疗收费行为和收费票据的使用,经研究,现就全省统一医疗收费票据基本式样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收费票据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
医疗收费票据的申印和审批工作,应按省财政厅《江苏省收费票据管理操作规程(暂行)》(苏财综[2001]43号)办理,省级卫生部门具体负责省直属医疗机构的票据管理工作(省直属医疗机构名单附后)。
省直属医疗机构是指由省级物价部门核发《收费许可证》,与省卫生厅有财务隶属关系或收费管理关系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及由省财政厅指定委托由省卫生厅统一管理收费票据的省(部)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军队系统除外)。
二、医疗收费票据分为《××医院门(急)诊医药费收费收据》(电脑)、《××医院住院医药费收费收据》(电脑),××医院挂号费、诊疗费收据(电脑),及其他经批准使用的手工《××医院门急诊医药费收费收据》、《××医院住院医药费收费收据》、《××医院××费定额收据》(以上收费票据的基本式样附后)。
三、使用和出具医疗收费收据必须是医疗机构在开展医疗服务活动中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
即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等医疗服务活动,以及为这些服务提供的药品、医用卫生材料器械、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等的服务费用。
四、对于医保病人就诊,医疗机构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统一的医疗收费收据内容出具医疗票据,并配合医保部门做好费用结算工作。
医疗机构对使用医疗保险凭证(磁卡)的就诊对象,一般不使用诊疗费、注射费等定额收据。
急诊观察室的医药费,应出具住院费专用收据。
五、各医疗机构的财务管理部门是单位内部医疗收费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负责本单位收费票据的申印、购领、保管、发放与缴销等工作,要明确专人负责,并根据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厅行政事业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医疗机构票据管理工作。
六、进一步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各医疗机构应采取各种形式,对门诊、住院病人提供费用明细清单。
七、各地各单位要做好医疗收费收据新老票据使用的衔接及清理工作,各医疗机构须在2003年6月1日开始启用新的统一收费收据,原有收费收据原则上在2003年底前截止使用。
八、医疗收费收据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收入的法定凭证,是医保费用支出的合法凭据,是财政、审计等部门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各地财政、卫生部门应加强
医疗收费收据的监管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配合医疗机构做好医保患者医疗票据的管理。
附:1、《××医院门急诊医药费收费收据》式样(电脑)(略)
2、《××医院住院医药费收费收据》式样(电脑)(略)
3、《××医院挂号费、诊疗费收据》式样(电脑)(略)
4、《××医院门急诊医药费收费收据》式样(手工)(略)
5、《××医院住院医药费收费收据》式样(手工)(略)
6、《××医院××费定额收据》式样(略)
7、省属医疗机构的名单(略)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三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