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消毒产品(卫生用品类)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及监督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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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消毒产品(卫生用品类)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及监督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3.08.21
•【字号】黔卫发[2013]67号
•【施行日期】2013.08.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监督
正文
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消毒产品(卫生用品类)生产企业卫
生许可及监督管理的通知
(黔卫发〔2013〕67号)
各市(州)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贵安新区管委会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8号,以下简称《决定》)明确规定“消毒产品(卫生用品类)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下放后的实施机关为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为贯彻省政府的《决定》精神,加强我省消毒产品(卫生用品类)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按规定要求将消毒产品(卫生用品类)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工作纳入行政许可基本事项开展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消毒产品(卫生用品类)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受理审批程序、工作规范及管理制度等,并向社会公示。

办理消毒产品(卫生用品
类)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基本要求见附件1。

三、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辖区内消毒产品(卫生用品类)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基本档案。

对生产场所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的生产企业可换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对不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的生产企业,责令整改直至其达到要求后,再换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如生产企业确有困难,需要保留原《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可延长至该证有效期终止日。

四、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和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要加强对各县(市、区)开展消毒产品(卫生用品类)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及监督管理的技术业务指导。

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应尽快将已获得消毒产品(卫生用品类)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许可档案等移交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各县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与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对接,接收移交的消毒产品(卫生用品类)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档案。

已获得消毒产品(卫生用品类)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2。

附件:1.办理消毒产品(卫生用品类)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基本要求
2.已获得消毒产品(卫生用品类)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名单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附件1
办理消毒产品(卫生用品类)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基本要求(一)消毒产品(卫生用品类)生产企业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所需的办证须知和相关申请表可从贵州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网上下载参照执行。

下载路径:贵州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网--卫生行政许可。

(二)消毒产品(卫生用品类)生产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要求及格式应符合卫生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的有关规定。

(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样式,按照卫生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附件2的式样执行。

(四)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卫生许可证的证号格式为黔卫消证字(发证年份)第6位数行政区划代码-3位数发证顺序号。

如:仁怀市今年发放的第一个卫生许可证编号应为,黔卫消证字(2013)第520382-001号。

(贵州省行政区划代码一览表见附表)
(五)卫生许可证上填写的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1、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应与工商部门核准的一致。

2、生产方式填写生产、分装。

3、生产项目填写卫生用品。

4、生产类别按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附3《生产类别分类目录》填写,不得注明具体产品的名称。

(六)消毒产品(卫生用品类)生产企业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路名路牌发生改变,生产企业提出变更申请的,以及申请延续卫生许可证有效期等事项均由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并按有关程序和要求办理相关事项。

附表
注: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为暂定的过渡性临时代码。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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