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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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为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增强各级人员搞好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强化安全工作力度,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工作失职追究条例》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范围
1、轻伤以上人身事故
2、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
3、其它给矿井安全状况造成重大影响的失控事故
二、事故标准
安全事故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三、事故呈报、调查、处理
事故呈报、调查、处理按《伤亡、非伤亡事故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O
四、事故责任追究
发生事故,要在查清事故原因的基础上,依法严肃查处有关责任人。

1、职工违章、违标作业造成事故,追究其岗位责任。

2、保安业务部室管理人员、现场班组长、跟班队长、安全监护人,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未及时查处事故隐患或制止职工违章、违标行为的,追究其管理、监护责任。

3、干部违章指挥、管理制度有漏洞、管理失职的,追究其领导责任。

4、互保、联保、群监工作不到位的,追究其群监责任。

5、因规程、措施全面性、严密性、针对性及有效性失效的,追究编制、审批、实施全过程有关人员技术责任。

6、单位领导日常安全思想教育不力的,追究单位正职责任。

7、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提起诉讼,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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