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细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细则
正文:
---------------------------------------------------------------------------------------------------------------------------------------------------- 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细则
(1986年5月12日)
第一条为了鼓励科学技术进步,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奖励的范围包括: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含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科技成果,自然科学理论成果,科学技术管理以及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工作等。
第三条科学技术进步奖暂设到省级,每年评定一次。
第四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1、应用于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经过实践证明确实具有省内先进技术水平,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省内技术进步有促进作用的。
2、在消化、吸收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中,有所创新,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3、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资源开发利用、传统工艺复兴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有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4、在科学技术管理、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以及发展战略研究等工作中,有创造性贡献并取得
显著效果的。
5、在学术上有所创新,达到本学科最先进水平的应用基础研究成果,对科学技术和生产发展有普遍指导意义和较高实用价值的。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包括中央驻豫单位及个人)完成的科学技术项目,凡在我省推广应用、效果显著、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均可申报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六条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下列三等:
<fontsize=+1>奖励等级荣誉奖奖金一等奖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五千元二等奖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二千元三等奖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八百元</font>
对振兴河南经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成果,经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推荐,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授予特等奖,其奖金数额应高于一等奖。
第七条设立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批准、授予工作和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初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省科委,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审批程序是:
1、单位或个人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按隶属关系申报,由地、市科委或省直主管部门初审,符合条件的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2、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组织联合上报该单位的主管部门,经初审符合奖励条件的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3、中央驻豫单位、省外单位或个人与我省共同完成的项目,由省内应用完成单位按程序申报。
第九条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由初审单位组织现场考核,写出考查报告,连同项目一并上报。
第十条经批准奖励的省级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在授奖前,由省科委予以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如有异议,由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裁决。
对无异议或经裁决后获奖的项目,即行授奖。
第十一条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
获省级奖的同一项目,又获其他奖励的,其奖金只发给提高后的差额部分。
第十二条获得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项目,如果符合国家(或部、委)级奖励条件的,仍可按规定上报。
凡获得国家级奖励的项目,省内可授予荣誉奖。
第十三条科学技术进步奖,主要奖励在科研、生产第一线做出重要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
国家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领导虽为项目的完成起了组织协调作用,但一般不作为主要完成者申报奖励。
如果确实在科研项目研究或推广应用中起了重要作用,解决了疑难或关键问题,则可作为主要完成者之一上报,
但必须写出详细书面材料,说明所作具体技术贡献,由本人签字,单位盖章,初审机关审查同意后上报。
第十四条奖金应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的要重奖。
主要完成者的奖金分配额,不得少于总额的百分之七十。
分配奖金时,应由项目负责人主持,会同参加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绩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上报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项目的,应向主管部门缴纳适当费用。
收费标准,参照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收费标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有关评审人员和工作人员,要做好项目的技术保密和评审中的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获奖后的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一经查明属实,应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荣誉证书,并按情节轻重给当事人以批评或处分。
第十九条科学技术管理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玩忽职守,失泄机密,无故刁难或徇私舞弊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颁发的《河南省科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省科委负责解释。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