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市民族团结教育示范学校评选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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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市民族团结教育示范学校评选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12.29
•【字号】京教函〔2020〕636号
•【施行日期】2020.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市民族团结教育示范学校评选工作的通知
京教函〔2020〕636号各区教委、各区民宗办: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总结、宣传本市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典型经验,促进中小学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工作深入开展,市教委、市民族宗教委决定在全市普通中小学继续开展北京市民族团结教育示范学校评选活动。

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区教委和各区民宗办按照《北京市民族团结教育示范学校评选办法(试行)》(见附件1)全面检查本区各中小学校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工作开展情况,严格按照评选标准确定申报学校,中小学总数不足50所的区最多可申报2所学校,50
到100所的区最多可申报3所学校,超过100所的区最多可申报4所学校。

二、申报学校按照《北京市民族团结教育示范学校评估指标体系》(附件2)要求,填写《北京市民族团结教育示范学校申报表》(附件3),提交不超过3000字的书面申报材料。

三、各区教委和各区民宗办需认真审查申报表与申报材料,填写申报表中意见栏,加盖公章,并于2021年3月31日(星期三)前按要求将上述全部材料一式2份上报市教委基础教育二处。

四、市教委、市民族宗教委将组织有关人员成立北京市民族团结教育示范学校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和评选工作组,对申报学校进行初评,并拟于2021年4月中旬开始,对通过初评的学校采取实地检查等形式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北京市民族团结教育示范学校名单。

请各区按照《北京市民族团结教育示范学校评选办法(试行)》中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评选申报工作。

附件:
1.北京市民族团结教育示范学校评选办法(试行)
2.北京市民族团结教育示范学校评估指标体系
3.北京市民族团结教育示范学校申报表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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