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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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鲁政办发〔2010〕6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认真贯彻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以下简称《条例》),从源头上防止各类规划的实施可能造成的环境问题,特作以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意义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可以统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对于从决策源头防止生产力布局、资源配置不合理造成的环境问题,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和谐共赢具有重要意义。
今后一个时期是各类“十二五”规划编制的集中期,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推进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是贯彻落实“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促发展”等一系列重大战略决策的重要举措,对保障有关规划的顺利实施、确保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资源相协调具有重要作用。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正确把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的法律地位,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完善机制,规范程序,扎实推进。
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单位和具体范围
省有关部门、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等综合性规划(以下简称综合性规划),由规划编制机关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批。
省有关部门、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由规划编制机关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与规划草案一并报批。
编制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指以发展战略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规划),按照编制综合性规划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省政府名义组织编制的规划,由具体承担编制任务的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98号)执行。
三、完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程序
需报请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门审批,以及由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审批的综合性规划(含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下同),在规划草案报批前,规划编制机关应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连同规划草案一并送省环保部门征求意见;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的综合性规划,在规划草案报批前,应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连同规划草案一并送设区市环保部门征求意见。
环保部门应当自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由省政府审核后报请国务院审批,以及由省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在规划草案报批前,规划编制机关应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连同规划草案一并送省环保部门组织审查;由国家或省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下转第17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
鲁政字〔2010〕27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S302线大窑收费站迁址的批复
省交通运输厅、物价局:
你们《关于S302线烟台大窑收费站迁址的请示》(鲁交财〔2010〕26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S302线大窑收费站(桩号:302省道K100+800)由现址迁至烟台市牟平区大窑镇万家山(桩号:302省道K95+700),收费站名称和编号不变。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主题词:交通 公路 收费 批复
(上接第21页)的审查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8号)执行;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规划编制机关应在规划草案报批前,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连同规划草案一并送设区市环保部门组织审查。
规划审批机关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的,应当逐项就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备查,同时通报原组织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环保部门。
对于省有关部门、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自行印发、不需报请上级政府或上级部门审批的规划,组织编制单位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后,对需要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应连同规划一并送同级环保部门征求意见;对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应连同规划一并送同级环保部门组织审查。
县级人民政府对其组织编制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审查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
对未按规定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综合性规划草案,以及未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提交环保部门审查的专项规划草案,规划审批机关不得予以审批。
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费用按预算管理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支出管理,接受审计监督。
四、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组织协调
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协调指导,各规划编制、审批机关在编制规划、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规划、组织实施规划的过程中,要加强与环保等相关部门的沟通,推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及时介入,与规划编制工作有机互动,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面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主题词:环保 环评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