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讲解章咫尺天涯在全场宾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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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记备案 1、非居民企业在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 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2、负有税款扣缴义务的境内机构和个人,自 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扣缴登记。 3、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境内机构和个 人,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 机关报告,并附送相关资料;合同变更之日起10 日内报告。
内容提纲
一、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 二、非居民企业提供劳务税收管理 三、源泉扣缴管理
四、代表处税收管理与核定征收 五、非居民税收管理的有关文件
2024/7/2
1
一、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
(一)划分居民和非居民的标准
划分标准 注册地
实际管理地
居民
依照中国大陆法律 在境内成立
实际管理机构 在中国境内
非居民
依照外国(地区) 法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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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不能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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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代表处税收管理与核定征收
3、明确核定征收方法 (1)企业所得税:采取按经费支出换
算收入和按收入总额两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 所得额。
核定利润率不应低于15%。 (2)营业税和增值税:按照营业税、增 值税条例规定核定。
所在地;
5、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负担、支付的企业 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或个人的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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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一、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续)
(五)所得实现的确定原则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被投资方 作出分配决定的日期;
2、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同约 定的应付款项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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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 扣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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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居民企业提供劳务税收管理(续)
(三)跟踪管理
1、境内机构和个人从境外取得的付款 凭证,主管税务机关对其真实性有疑义的, 可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 的确认证明,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计账核 算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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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三、源泉扣缴管理(续)
7、非居民企业未依照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 期仍未缴纳的,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 收集、查实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 及其支付人的相关信息,并向其他支付人发出税务 事项通知书,从其他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 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款和滞纳金。
3、扣缴义务人应当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和合同资料 档案,准确记录企业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并接受税务机关的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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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源泉扣缴管理(续)
(三)征收管理 1、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 到期应支付所得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 中扣缴所得税。 2、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 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3、扣缴义务人每次扣缴税款时,向主管税务 机关报送扣缴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 内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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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代表处税收管理与核定征收(续)
4、明确协定待遇:代表处从事准备性和辅助性活动 的,可按照124号文件规定享受不构成常设机构的待遇。
5、明确免税处理:代表处不存在免税审批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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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代表处税收管理与核定征收(续)
(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1、核定征收三种方法,分别是按收入总额、 按成本费用和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 税所得额。
(一)扣缴义务人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 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 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 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 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 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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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源泉扣缴管理(续)
(2)国税函【2008】955号,非居民企业来源 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
(3)国税函【2009】47号,向QFII支付股息、 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4)国税函〔2009〕6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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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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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代表处税收管理与核定征收(续)
2、核定利润率分为三档 (1)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 利润率为15%-30%; (2)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 (3)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 利润率不低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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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代表处税收管理与核定征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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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续)
(三)两类企业的税收处理
税收处理 有机构场所的企业 无机构场所的企业
税率
25%
申报缴纳或核定 征收方式 特例:指定扣缴
管理方法 需要汇算清缴
20%--10% 源泉扣缴 按次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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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续)
(四)境内外所得判定标准
1、销售货物所得:交易活动发生地; 2、提供劳务所得:劳务发生地; 3、转让财产所得: (1)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 (2)动产在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 (3)权益性投资资产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分配所得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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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代表处税收管理与核定征收
(一)代表处税收管理
1、明确纳税义务:应就其归属所得依法申报缴纳企业 所得税,就其应税收入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
2、明确申报义务: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账薄,根据合 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 的风险相配比的原则,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
(二)登记备案
1、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有关业务合同,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每次与 非居民企业签订有关业务合同时,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2、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 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 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6
一、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续)
(六)纳税地点
1、机构场所: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 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 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 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源泉扣缴: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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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居民企业提供劳务税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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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居民企业提供劳务税收管理(续)
(四)发包方法律责任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 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由税务机 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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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源泉扣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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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源泉扣缴管理(续)
4、非居民企业拒绝代扣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暂停支 付相当于应纳税款的款项,在1日之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5、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 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 内,到所得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6、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 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 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 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3、核定不能取代据实 税务机关有合理理由认为实际利润率明 显高于上述标准的,可以按照比上述标准更 高的利润率核定其应税所得。 4、税务机关发现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计风险不相匹配的,有权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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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非居民税收管理的有关文件
(1)国税函【2008】897号,向境外H股非居 民企业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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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居民企业提供劳务税收管理(续)
2、欠缴税款的非居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非居 民个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 又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 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3、 对于非居民工程或劳务项目完毕,未按期 结清税款并已离境的,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函、电 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告知该非居民限期履行纳税 义务,同时通知境内发包方或劳务受让者协助追缴 税款。
实际管理机构 不在中国境内
满足条件
单一具备
同时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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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续)
(二)非居民企业类型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 主要是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分公司、 常驻代表机构,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 务的企业;
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 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202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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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居民企业提供劳务税收管理(续)
(二)申报征收
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 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工程项目完 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
2、企业所得税申报,享受协定待遇(不 构成PE)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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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居民企业提供劳务税收管理(续)
3、指定扣缴 (1)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 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2)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 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3)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 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并同时告知扣缴义
内容提纲
一、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 二、非居民企业提供劳务税收管理 三、源泉扣缴管理
四、代表处税收管理与核定征收 五、非居民税收管理的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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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
(一)划分居民和非居民的标准
划分标准 注册地
实际管理地
居民
依照中国大陆法律 在境内成立
实际管理机构 在中国境内
非居民
依照外国(地区) 法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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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不能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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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代表处税收管理与核定征收
3、明确核定征收方法 (1)企业所得税:采取按经费支出换
算收入和按收入总额两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 所得额。
核定利润率不应低于15%。 (2)营业税和增值税:按照营业税、增 值税条例规定核定。
所在地;
5、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负担、支付的企业 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或个人的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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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续)
(五)所得实现的确定原则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被投资方 作出分配决定的日期;
2、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同约 定的应付款项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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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 扣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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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居民企业提供劳务税收管理(续)
(三)跟踪管理
1、境内机构和个人从境外取得的付款 凭证,主管税务机关对其真实性有疑义的, 可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 的确认证明,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计账核 算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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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源泉扣缴管理(续)
7、非居民企业未依照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 期仍未缴纳的,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 收集、查实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 及其支付人的相关信息,并向其他支付人发出税务 事项通知书,从其他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 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款和滞纳金。
3、扣缴义务人应当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和合同资料 档案,准确记录企业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并接受税务机关的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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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源泉扣缴管理(续)
(三)征收管理 1、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 到期应支付所得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 中扣缴所得税。 2、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 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3、扣缴义务人每次扣缴税款时,向主管税务 机关报送扣缴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 内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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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代表处税收管理与核定征收(续)
4、明确协定待遇:代表处从事准备性和辅助性活动 的,可按照124号文件规定享受不构成常设机构的待遇。
5、明确免税处理:代表处不存在免税审批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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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代表处税收管理与核定征收(续)
(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1、核定征收三种方法,分别是按收入总额、 按成本费用和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 税所得额。
(一)扣缴义务人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 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 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 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 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 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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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源泉扣缴管理(续)
(2)国税函【2008】955号,非居民企业来源 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
(3)国税函【2009】47号,向QFII支付股息、 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4)国税函〔2009〕6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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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代表处税收管理与核定征收(续)
2、核定利润率分为三档 (1)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 利润率为15%-30%; (2)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 (3)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 利润率不低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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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代表处税收管理与核定征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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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续)
(三)两类企业的税收处理
税收处理 有机构场所的企业 无机构场所的企业
税率
25%
申报缴纳或核定 征收方式 特例:指定扣缴
管理方法 需要汇算清缴
20%--10% 源泉扣缴 按次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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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续)
(四)境内外所得判定标准
1、销售货物所得:交易活动发生地; 2、提供劳务所得:劳务发生地; 3、转让财产所得: (1)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 (2)动产在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 (3)权益性投资资产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分配所得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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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代表处税收管理与核定征收
(一)代表处税收管理
1、明确纳税义务:应就其归属所得依法申报缴纳企业 所得税,就其应税收入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
2、明确申报义务: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账薄,根据合 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 的风险相配比的原则,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
(二)登记备案
1、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有关业务合同,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每次与 非居民企业签订有关业务合同时,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2、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 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 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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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续)
(六)纳税地点
1、机构场所: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 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 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 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源泉扣缴: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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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居民企业提供劳务税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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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居民企业提供劳务税收管理(续)
(四)发包方法律责任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 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由税务机 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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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源泉扣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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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源泉扣缴管理(续)
4、非居民企业拒绝代扣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暂停支 付相当于应纳税款的款项,在1日之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5、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 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 内,到所得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6、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 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 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 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3、核定不能取代据实 税务机关有合理理由认为实际利润率明 显高于上述标准的,可以按照比上述标准更 高的利润率核定其应税所得。 4、税务机关发现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计风险不相匹配的,有权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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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非居民税收管理的有关文件
(1)国税函【2008】897号,向境外H股非居 民企业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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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居民企业提供劳务税收管理(续)
2、欠缴税款的非居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非居 民个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 又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 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3、 对于非居民工程或劳务项目完毕,未按期 结清税款并已离境的,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函、电 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告知该非居民限期履行纳税 义务,同时通知境内发包方或劳务受让者协助追缴 税款。
实际管理机构 不在中国境内
满足条件
单一具备
同时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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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续)
(二)非居民企业类型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 主要是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分公司、 常驻代表机构,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 务的企业;
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 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202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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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居民企业提供劳务税收管理(续)
(二)申报征收
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 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工程项目完 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
2、企业所得税申报,享受协定待遇(不 构成PE)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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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居民企业提供劳务税收管理(续)
3、指定扣缴 (1)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 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2)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 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3)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 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并同时告知扣缴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