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中药民族药对照药材研制技术要求【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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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中药民族药对照药材研制技术要求
1、目的
对照药材是中药材、中药饮片及成方制剂标准中薄层鉴别用的对照物质,其基本要求应是具有代表性的合格药材,即不仅要满足标准检验合格,而且必须要有代表性。

原料收集、挑拣、出去杂质和非药用部位、以及初检是保证对照药材质量的重要环节。

通常,基原明确并经过生药学和理化检验符合标准要求的未经炮制加工的药材样品才可以作为对照药材原料用。

原料的收集、挑选、鉴定、检验等工作需做好详实的记录,并按“对照药材原料标定标准”出具检验报告书和原始记录,最后汇总成对照药材研制报告。

为保证对照药材研制的科学和规范,特制定本技术要求。

2、范围
适用于甘肃省地方中药材标准使用的对照药材研制质量管理和质量监控。

3、职责
3.1检验和标化人员
3.1.1按照对照药材研制技术要求进行研制;
3.1.2按照对照药材研制原始记录格式做好检验记录;
3.1.3按照对照药材研制报告书格式撰写研制报告;
3.2 对照药材原料管理人员
3.2.1负责协作标定所需样品、参考样品、对照样品的管理;
3.2.2按照对照药材研制要求做好以上样品的记录,并归入研制报告原始记录;
3.3 对照药材档案管理人员
3.3.1负责对照药材研制相关信息的核对和确认;
3.3.2按照对对照药材研制技术要求,做好协作标定报告归档和档案管理;3.4 对照药材项目负责人员
3.4.1负责对照药材研制全面的质量和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各类人员的工作;
3.4.2负责标定(协作标定)报告的技术审核;
4、工作程序
4.1一般要求
4.1.1对照药材研制(协作标定)应按计划开展。

4.1.2对照药材研制(协作标定)工作按专业、工作流程和岗位职责,通常应分为以下岗位:项目负责人、原料管理人、生药鉴定人、理化标定人、价格核算人、报告汇总人、报告复核人、报告审核人。

4.1.2对照药材研制(协作标定)相关人员应经过系统的专业培训,具备相应岗位的工作能力。

4.2对照药材研制的主要工作内容
4.2.1样品收集和遴选了解品种情况并收集代表性的样品,记录样品收集有关信息,如样品编号、产地、收集地、样品提供单位名称、样品中的杂质和非药用部位挑拣、样品数量等情况。

(注:为了保证样品的代表性,通常建议先收集2-3批小样,经性状和理化检验后,正式按需求量选购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一批样品,每批备选原料小样应该有唯一性编号和实验记录,如性状照片、薄层鉴别图片等)。

4.2.2品种鉴定根据品种情况和市场情况确定所收集样品的可靠性,注意防止有染色、掺杂掺假、品种混乱等质量情况,并记录有关信息。

4.2.3对照药材原料初检按照原料标准规定的检测项目,进行性状、薄层、浸出物、含量测定等项目的检验,并做好原始记录,出具检验报告。

4.2.4粉碎按照品种理化性质,制成是一均匀粉末。

4.2.5粉末理化检验按照对照药材标定标准对粉末药材(半成品)进行理化检验。

4.2.6报告汇总和审核汇总研制报告并报送各级主管部门审核签发。

4.2.7分包装和发放按分包装单的要求进行分包装、入库、发放。

4.3对照药材的原料收集和选取
4.3.1原料品种确定
原料收集应根据研制计划、标定标准、人员分工等进行。

4.3.2原料的选取和要求
除特殊需要或说明外,对照药材应为原药材,不能为炮制后的饮片,如有已经切碎的药材,应保留鉴别特征,同时保证不得有任何掺伪、掺假等情况。

原料
应质量合格,有代表性,其基原、药用部位符合标准规定,加工符合要求,洁净、无杂质或异物、无虫蛀、无霉变、并应剔除非药用部位。

原料需要量由研制项目负责人提出,选取的原料量应充足,不少于规定量。

原料收集人需填写原料收集信息表。

4.4原料的检验
原料的检验一般包括生药鉴定和理化检验两部分。

4.4.1生药鉴定
采用性状、显微等形态学的方法或经验鉴别的方法,对原料进行鉴定,判断药材的基原、药用部位等是否符合标准规定。

(1)记录原料信息对每批对照药材原料应尽量详细记录其来源和相关信息,如植物学名,药用部位、采收地点、购买地点、存放条件、采收人或单位等信息。

(2)记录原料性状特征对原料药材的外部特征进行记录和拍照,反映该批原料的完整状况及特征等。

(3)原料检查与挑选对原料进行初步检查,确定原料的品名、药用部位是否与标准要求相符。

必要时,对原料样品进行筛选或挑选(如:去除杂质、生虫发霉、非药用部位等),并在实验记录中简明扼要记述样品检查和挑选前后的情况。

符合规定的作为备选原料
(4)性状鉴别依据标准或其它辅助资料,对净选后的原料进行性状检验,做好原始记录,拍摄关键特征的图片(对该批原料的大样和个样分别拍照),与标准规定的特征比较,得出性状检验的结果和结论。

(5)理化初检为保证原料的适用性和代表性,对于多批次的原料或生药鉴
定有疑问的品种,可通过初步的理化检验进行原料遴选,同时可为生药鉴定作辅助。

(6)基原鉴定通常,对照药材按基原品种研制和发放,应尽量保证基原的准确。

对于多基原来源的对照药材,应按各基原品种分别研制,并注明基原品种。

首批研制的对照药材,原料和溯源样品必须要进行基原鉴定。

为保证基原鉴定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样品、溯源样品的收集信息应尽量详细(产地、采收季节、药用植物及对应的药用部位确切、多批次样品)、还需对照用的植物标本和药材标本核对,必要时需要DNA分子鉴定、辅助理化实验、具备基原鉴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鉴定报告等辅助材料。

基原鉴定应按照规定的原始记录格式做好记录。

4.4.2理化初步检验
(1)取样规定:理化检验的取样应注意代表性,以保证所测定的数据能反应该批大样的真实质量情况,通常需选择代表性的药材和部位,粉碎并混合均匀后,取粉末样品进行以下理化检验。

理化初检的项目以薄层鉴别为主,必要时可检验浸出物、含量测定等项目。

(2)薄层色谱鉴别
按标准规定的方法,以上批对照药材、化学对照品或对照标本为对照,对备选原料进行检验。

原料取样应尽量注意代表性,对照药材和原料供试液的浓度和点样量应尽可能一致,以便比较斑点的大小或颜色深浅。

薄层色谱效果不理想时,可适当调整展开剂的比例,薄层点样量也可根据薄层效果适当调整。

薄层色谱结果应拍摄图像或照片,并能以电子图像数据保留,每批备选原料应标识清楚,编号或批号要前后一致。

结果判断时应明确备选原料是否可检出与对照药材或对照品相应的色谱斑点,经比较哪批原料更具代表性。

按照标准内容,通常至少需要做两个不同展开系统的薄层鉴别。

(3)浸出物
标准规定有【浸出物】测定项时,应按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浸出物测定。

应平行测定2份,计算平均值。

(4)含量测定(HPLC、GC、挥发油)
按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含量测定项的检验。

对照品和备选原料分别平行称量不少于2份,每份平行进样(HPLC法、GC法)或取样(UV或比色法)测定不少于2次,分别计算含量值和相对平均标准偏差(RSD%)。

4.4.3原料粉末(半成品)理化检验和均匀性考察
对生药鉴定和理化初检合格后,且已经粉碎并混合均匀的粉末样品(半成品),按照对照药材标定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理化检验,同时考察粉末的均匀性,并出具检验结果。

(1)取样规定:理化检验的取样应注意代表性,以保证所测定的数据能反应该批大样的真实质量情况,通常需选择代表性的药材和部位,粉碎并混合均匀后,取粉末样品进行以下理化检验。

(2)薄层色谱鉴别
按标准规定的方法,以上批对照药材、化学对照品或对照标本为对照,对备选原料进行检验。

原料取样应尽量注意代表性,对照药材和原料供试液的浓度和点样量应尽可能一致,以便比较斑点的大小或颜色深浅。

薄层色谱效果不理想时,可适当调整展开剂的比例,薄层点样量也可根据薄层效果适当调整。

薄层色谱结果应拍摄图像或照片,并能以电子图像数据保留,每批备选原料应标识清楚,编号或批号要前后一致。

结果判断时应明确备选原料是否可检出与对照药材或对照品相应的色谱斑点,经比较哪批原料更具代表性。

按照标准内容,通常至少需要做两个不同展开系统的薄层鉴别。

(3)浸出物
标准规定有【浸出物】测定项时,应按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浸出物测定。

应平行测定2份,计算平均值。

(4)含量测定(HPLC、GC、挥发油)
按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含量测定项的检验。

对照品和备选原料分别平行称量不少于2份,每份平行进样(HPLC法、GC法)或取样(UV或比色法)测定不少于2次,分别计算含量值和相对平均标准偏差(RSD%)。

(5)均匀性考察
均匀性考察取样:经过粉碎混合的药材原料,选取5个代表性的取样点取样,每份样品取样5g。

为保证取样的代表性,取样方法参考中国药典中药材取样法的规定。

均匀性考察试验:按照对照药材标定标准中代表性的薄层鉴别方法,对所抽取的5份样品进行检验,根据薄层色谱结果的一致程度并结合粉末性状特征等综合判定粉碎混合的均匀性。

均匀性考察结论:根据均匀性考察的结果和结论,得出该品种的均匀性是否符合要求的结论。

如发现均匀性较差,应联系相关部门进行重新粉碎和混合,以确保均匀性合格。

4.5对照药材标签和说明书
标签和说明书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我院标准物质研制规范的要求制定。

标签主要包括对照药材的名称、规格、研制单位、用途等信息(如下图例)。

说明书主要包括对照药材的名称、来源、用途、贮藏条件、注意事项等(如下图例)。

名称:包括中文名和拉丁药名。

对于单基原品种,其中文名一般以药材名称命名;多基原品种,中文名应在药材名称后面加括号注明基原品种的中文名。

如大黄,其基原品种有3个,分别为蓼科植物掌叶大黄Rheum palmatum L.、唐古特大黄Rheum tanguticum Maxim.ex Balf.和药用大黄Rheum offcihale Baill.。

对照药材名称应分别命名为大黄(掌叶大黄)、大黄(唐古特大黄)、大黄(药用大黄)。

来源:通常应具体到基原、药用部位和加工方法,如大黄(药用大黄)的来源为蓼科植物药用大黄Rheum offcihale Baill.的干燥根和根茎的粉末。

规格:指每支装量,装量依该对照药在标准中的一次用量而定,对于一种对照药材在多个标准中用量不同的情况,一般选其中一个代表性的标准用量作为分装规格。

用途:指对照药材的标准适用范围,对于某个对照药材可能会适用于多个药品标准的情况,鉴于说明书篇幅有限,一般说明书中最多写出3个代表性适用标准,其余标准以“等”代替。

储藏条件:对于成分稳定的对照药材,一般储存条件规定为:阴凉干燥处。

对于成分易变化、易挥发等不稳定的品种,储存条件规定为:低温冷藏。

4.6研制报告汇总
理化检验结束后,与品种基本信息、标签和说明书、生药鉴定报告、相关的参考文献、标准复印件等汇总成完整的对照药材研制报告。

4.7研制报告和原始记录要求
对照药材研制报告和所有原始记录均须按中药民族药检定所统一制定的受控文件(详见对照药材原始记录SOP)。

4.8原料粉碎和分包装要求
初检合格的对照药材原料,经过净选除杂后,送对制品制备室进行粉碎混匀。

粉碎时需参照粉碎单上注明的技术要求操作,特殊品种的粉碎方法需根据其理化性质而定。

粉碎混匀的粉末药材(半成品)需进一步送理化实验室进行标定。

经标定合格的半成品,按照分包装单和标签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分包装,并入库、留样。

4.9对照药材稳定性期间核查
稳定性期间核查主要是按照对照药材标准,对正在发放的对照药材进行必要的检验工作,然后作出该对照药材能否继续使用的结论。

特别是对于一些化学成分不稳定的、易氧化、分解、变质、易挥发、易生虫、霉变的品种,要定期进行稳定性考察。

检验工作需做好详实的记录,并按“对照药材标准”和原始记录格式出具检验报告书和原始记录。

稳定性核查所需的样品:正在发放的对照药材成品、对照品及溯源对照样品、参照样品(基原准确、质量可靠,可根据情况收集多批次药材样品参照)稳定性核查需进行的检测项目主要为:薄层鉴别、浸出物、含量测定。

薄层鉴别法为按标准规定的方法,以对照药材或未粉碎的溯源对照样品(已发放的批次,由中检院提供)、参照样品、化学对照品或对照标本为对照,对供试品进行检验。

样品取样应尽量注意代表性,溯源对照和供试液的浓度和点样量应尽可能一致,以便比较斑点的大小或颜色深浅。

薄层色谱效果不理想时,可适当调整展开剂的比例,薄层点样量也可根据薄层效果适当调整。

薄层色谱结果应拍摄图像或照片,并能以电子图像数据保留。

按照标准内容,通常需要做两个不同展开系统的薄层鉴别。

标准规定有【浸出物】测定项时,应按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浸出物测定。

应平行测定2份,计算平均值。

含量测定通常有HPLC、GC、挥发油等,需按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含量测定项的检验。

对照品和备选原料分别平行称量不少于2份,每份平行进样(HPLC 法、GC法)或取样(UV或比色法)测定不少于2次,分别计算含量值和相对平均标准偏差(RSD%)。

4.10对照药材协作标定
为保证对照药材标定工作的科学、规范,并提高对照药材研制的质量和效率,对照药材标定工作宜建立多个协作标定实验室。

协作标定实验室应经过系统的培训,从而具备协作标定的能力。

对对照药材研制的主要内容是对照药材原料收集和初检,依据为对照药材标定标准,一般由研制项目负责单位发放研制标准。

具体标定技术同研制技术要求。

5、相关程序
5.1《标准物质管理规范》
5.2《对照药材标定与制备规程》
5.3《对照药材研制原始记录和报告书汇总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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