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销售记录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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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销售记录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药品销售行为,保障药品销售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依照《药品管理法》、《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药品销售单位,包括药品零售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医疗机构等。
第三条所有销售药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药品销售记录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药品销售的合法、规范和安全。
第四条本制度的内容包括销售记录的管理、保存、归档、查询、报备以及销售记录的安全保密等。
第五条所有销售记录管理均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准确、规范、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销售记录的管理
第六条药品销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药品名称、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购货单位、购货单位联系方式、销售数量、销售单价、销售日期、经办人员等信息。
第七条药品销售记录应当采用单据形式保存,单据格式应当规范统一,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第八条药品销售记录应当由经办人员在销售时填写,完成销售后交由销售记录管理人员进行核对签字确认。
第九条销售记录管理人员应当每天进行销售记录的核对、归档和保存工作。
第十条销售记录管理人员应当定期进行销售记录的清查和审核,确保销售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销售记录的保存、归档和报备
第十一条销售记录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对销售记录进行保存和归档,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十二条销售记录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对销售记录进行分类、整理、归档,并严格按照归档规定进行保存。
第十三条销售记录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对销售记录进行报备。
第四章销售记录的查询
第十四条销售记录管理人员应当为相关部门提供销售记录查询服务,查询服务时间不得晚于3个工作日内提供结果。
第十五条销售记录管理人员应当对销售记录的查询进行严格保密,不得向外部人员提供未经授权的查询服务。
第五章销售记录的安全保密
第十六条销售记录管理人员应当严格保管销售记录,不得随意泄露、外传销售记录信息。
第十七条销售记录管理人员应当做好销售记录信息的备份工作,确保销售记录信息的安全性。
第十八条销售记录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销售记录信息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六章责任和处罚
第十九条对于违反销售记录管理制度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处罚,包括责令停业整顿、责令改正、罚款等。
第二十条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严厉追究责任,包括吊销营业执照、追究法律责任等。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