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的认定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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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的认定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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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的认定和区别
⼀、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根据我国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活的男⼥关系结合形成的关系可分为两种:⼀是事实婚姻,⼆是同居关系。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同居⽣活,所形成男⼥两性结合。其具有以下特征:(1)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续⽽⽋缺婚姻的法定形式要件;(2)具有⽬的性和公开性。即双⽅当事⼈具有终⽣共同⽣活的⽬的,并以夫妻名义公开⽣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3)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和禁⽌条件。
同居关系,是指均⽆配偶的男⼥双⽅在未办理结婚登记,⼜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是,以夫妻名义共同⽣活,或有配偶与他⼈同居所形成的两性关系。同居关系包括两种情形,⼀是双⽅均⽆配偶,不办理结婚登记,也不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以夫妻名义同居;⼆是有配偶者与他⼈同居,即有配偶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其必须具备5个条件:与婚外异性(同性不算),不以夫妻名义,时间上持续,状态上稳定,共同居住。
⼆、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的认定
现实中仍有部分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活的婚姻。《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未办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2003年10⽉1⽇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开始施⾏。但此条例删去了“监督管理”这部分内容。即删除了“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活,按⾮法同居关系对待”的部分规定。是否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恢复了“事实婚姻”呢?答案是否定的。全国⼈⼤法律委员会在审议修改婚姻法时认为,⽬前不登记“结婚”的⼈不少,未办理登记的原因很复杂,有的是不符合结婚条件,更多的是符合结婚条件,因收费过⾼或登记不便利造成的。对没有进⾏结婚登记的,应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对违反结婚实质条件的,婚姻法已规定为⽆效婚姻;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只是没有办理登记⼿续的,⼀律简单宣布为⽆效婚姻,对保护妇⼥的权益不利,应当通过加强法制宣传和完善登记制度等⼯作,采取补办登记等办法解决。因此,修改后的婚姻法第⼋条增加规定:符合本法规定的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这⼀规定再次明确传递⼀个强烈的讯号:结婚必须履⾏法定的程序,不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关系,将⽆法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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