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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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解读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2017年1月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于2017年1月23日发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一、《管理办法》制定的法律法规依据和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四川省政府根据2016年立法计划,结合近几年来在农村地震灾后重建中积累的经验,在总结灾后农房重建和“百万安居工程建设行动”、农村危房改造等农房建设经验及广泛征集意见的基础上,为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增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制定的原则和目的
《管理办法》明确,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的原则,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的要求,严格执行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建设质量安全标准,满足农民生活生产的需要,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建筑风貌。

三、《管理办法》的监督管理体制机制
《办法》共九章,四十四条,主要是从提高农房建设质量的角度,从规划选址、勘察设计、建设施工、技术支持、竣工验收等环节对农村住房建设进行规范,在程序上加强监管。

1、在农房建设选址方面,明确县(市、区)、镇、乡人民政府负有对农房选址安全承担评估、评价的责任,必要时也可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安全性评估。

2、在农房建设规划许可方面,对在镇、乡、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农村住房宅基地和需占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作为宅基地建设农村住房的情形,分别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程序作了细化规定,增强了操作性。

3、在农房建设纳入工程质量监督的范围方面,规定3层及以上、
3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6米跨度及以上的农村住房,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企业承担施工并纳入工程质量监督;在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方面,规定“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建筑施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按照自愿参加的原则,对农村建筑施工人员开展专业技能培训,提高施工技能”。

4、在老旧农村住房安全管理方面,规范了对农村老旧住房的安全监管,明确相关部门及镇、乡人民政府安全监管职责,逐步建立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村委会、镇乡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协调联动的监督管理机制。

四、《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步骤
《管理办法》规定,使用原有农房宅基地进行建设的,需由乡镇进行规划审查,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需占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作为宅基地建设的,经乡镇规划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县级住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核发许可证;在乡(镇)、村规划区以外需选址建设的,乡镇应当引导在规划的村民聚居点建设。

农房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需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

1、规划选址方面,《管理办法》规定,使用原有农房宅基地进行建设的,需由乡镇进行规划审查,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需占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作为宅基地建设的,经乡镇规划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县级住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核发许可证。

2、勘察设计方面,《管理办法》规定,新建农房要依照技术规范要求选择房屋地基基础形式和埋置深度。

农房设计应当满足国家及省发布的农村居住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县级住建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计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建设方案图和施工图,供建房村民选用,并免费提供农房建设通用设计图集。

3、建设施工方面,《管理办法》规定,农房建设可以采取统一规划建设、村民联合建设、村民自主建设等方式,规划许可占用宅基地面积、总建筑面积纳入村务公开内容。

3层及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跨度6米及以上的农房建设需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并向乡镇申报,纳入工程质量监督。

五、《管理办法》明确的法律责任
主要对有关责任人在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廉政规定所出现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建设承揽人有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对主要责任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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