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义乌市拨改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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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义乌市拨改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020年义乌市拨改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义乌市拨改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篇2020年义乌市拨改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义乌市拨改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义政办发2020年22号义乌市拨改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新财政支持企业方式,发挥财政资金扶持引导作用,根据关于推进财政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方式改革的若干意见(义政发2020年7号)文件精神,现对市财政扶持企业发展部分资金实施拨改投,设立拨改投专项资金。
为提高拨改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拨改投资金)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拨改投是指通过股权投资方式将以无偿拨款支持改为投资,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企业科技创新、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拨改投遵循"政府决策、专业运作、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和对象第四条拨改投资金主要支持我市重大产业投资项目、重点科技公共平台及海内外高层次创业人才项目。
第五条拨改投资金支持的重大产业投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义乌市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较强的创新研发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
权且权属清晰;(三)项目投资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产品市场潜力大、竞争力强,商业模式新颖;(四)企业有优秀和稳定的管理团队,且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五)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真实规范。
第六条拨改投资金支持的重点科技平台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专业性强、服务面广、带动性强且社会效益显著;(二)有精干、高效的从事科研、技术服务的高级研究人员队伍和优秀、稳定的管理团队;(三)平台须面向社会提供优质优惠公共科技服务;(四)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真实规范。
第七条拨改投资金支持的海内外高层次创业人才项目应具备关于实施"义乌英才"计划的若干意见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资金来源和使用方式第八条拨改投资金来源包括(一)市财政预算安排;(二)拨改投资金投资收益及其他收益;(三)省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四)其他资金。
拨改投资金规模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安排。
第九条拨改投资金使用方式。
主要采取股权投资的方式投资于企业,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30,且不成为最大股东,单笔投资一般不低于100万元,不超过3000万元。
特别重大投资项目不受上限控制。
第十条对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进入的项目,拨改投资金原则上不进入,但视项目情况,可以跟进投资。
第四章决策与管理机构第十一条市政府成立市拨改投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拨改投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财政(地税)局、发改委、经信委、国税局、科技局、商务局、旅游局、电商办、物流办、人才办、审计局、国资委等部门及各镇街、产业平台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参与。
主要负责资金筹集、运行机制、风险控制、绩效奖惩等重大事项决策,对具体股权投资方案进行审议和决策。
市拨改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市拨改投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并负责资金筹集、参与项目初审和评审、拨付并监督拨改投资金的投资及运行情况、组织拨改投资金绩效评价等。
第十二条对接投资项目的部门(包括各镇街、产业平台)作为管理机构,负责企业遴选、项目初审、尽职调查、项目评审、投资建议、拨改投资金申请、投资拨付、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三条其他成员按照各自职能负责项目初审和评审、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四条经市拨改投领导小组批准,委托一家国有独资公司作为拨改投资金投资主体(以下简称投资主体)。
投资主体根据拨改投领导小组决策,负责项目投资签约、跟踪管理、投资退出
等工作,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报送拨改投资金投资情况,包括投资计划与运行情况、被投资企业项目进展情况等。
第五章资金使用流程第十五条管理机构根据拨改投资金规定的支持范围、方式和额度,采用企业申报、专业招商相结合的方式征集,选择拟投资项目。
第十六条管理机构将拟投资项目交由相关部门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七条管理机构对初审后的项目自行组织、委托或联合专业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对完成尽职调查的企业组织投资综合评审,通过书面评审、项目答辩方式,形成投资评审意见,对是否投资、投资金额、风险控制、退出方案等提出综合意见,编制投资建议书,拟定投资协议,提请拨改投领导小组进行决策。
第十八条管理机构将领导小组审定的拟投资项目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一周;公示期间发现重大问题的项目,不予投资。
公示结束后由投资主体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办理相关股权投资手续。
第六章退出管理第十九条拨改投资金按投资协议约定方式退出。
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退出价格原则上按不低于原始投资额确定;被投资企业实现上市的,退出收益部分50无偿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其他股东(不包括拨改投资金参股后进入的股东)。
第二十条被投资企业出现以下情况,投资主体可以启动退出程序(一)被投资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投资协议约定的;
(二)被投资企业发生重大变故,无法继续经营的;(三)被投资企业搬离义乌市,或未将获得的拨改投资金用于义乌市项目发展的;(四)其他导致投资主体退出的情况。
对拨改投资金在(一)、(三)条件下退出的,根据相关法律及投资协议约定退出,退出价格不得低于投资资金及资金以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在(二)条件下退出的,按经评估机构评估并经拨改投领导小组核准后、企业股东会确认的实际价值退出。
第二十一条拨改投资金退出时,对于股权投资形成的损失,投资主体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出具书面评估报告,经拨改投领导小组同意后,按规定核销资产损失。
第二十二条收回的股权投资本金和各类收益,重新纳入拨改投资金循环使用,其中,对形成的实物性资产收益,委托专业机构评估拍卖。
第七章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绩效评价制度,综合评估专项资金的运行规范、投资进度、被投资企业经营效益等。
第二十四条市拨改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履行项目及资金运行情况的监督职责。
第二十五条投资主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拨改投资金运行情况向市拨改投领导小组报告。
主要包括(一)拨改投资金投资、退出、收益或亏损等情况;(二)投资主体经营情况、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包括被投资主体的审计报告;(三)经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第二十六条投资主体选派专人担任被投资企业的监事,对被投资企业的决策、运营进行监督,但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的重大决策,不干预企业日常经营活动。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投资主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中国图书馆学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一中国图书馆学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20xx年7月23日经七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履行中国图书馆学会的职能,促进中国图书馆事业发展,设立中国图书馆学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条专项资金主要来源1.学会每年投入的资金为年度资金净资产增加额的20。
2.国内外机构和个人捐赠。
第三条设立中国图书馆学会专项资金办公室(以下简称专资办),设置在学会秘书处,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执行申请等相关程序,并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提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年度报告。
第四条专资办于每年初向常务理事会汇报专项资金积累情况,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公布年度专项资金资助方案。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1.学术交流与研究2.科普活动与阅读推广3.编译出版4.国际交流与合作5.行业指导与服务6.组织建设7.教育与培训8.根据捐赠人意愿确定的项目第六条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1.根据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直接投入。
2.根据会员申请,提供相应资助。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第七条成立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学会领导(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组成。
第八条专项资金申请条件1.申请者(单位或个人)必须是中国图书馆学会会员,申请者可以个人会员、团体会员或专门工作委员会、分支机构、中国图书馆学报编辑部和学会秘书处的名义进行申请。
2.申请专项资金投入和资助的项目须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图书馆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属于学会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范畴的重点或要项工作。
3.申请内容真实,实施方案可行,经费预算合理,项目实施后预期效果明显。
4.项目承办者(单位或个人)须具备实施项目的能力,在基本工作条件方面有可靠的保证。
第九条申请者根据当年公布的专项资金资助方案及相关通知向评委会提交申请,并认真填报中国图书馆学会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一)。
第十条常规项目由秘书处列入工作计划,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专项资金可投入使用,所用专项资金额度计入当年的专项资金资助方案;未列入当年专项资金资助方案而临时出现的须学会资助的项目,由秘书处提出申请,秘书长、理事长及时受理批复,批准使用的金额,计入来年的专项资金资助方案。
第十一条申请者提出的专项资金的申请,原则上每年受理一次,由评委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投入和资助项目的遴选坚持"公开申请,专家评审,择优资助,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的投入和资助坚持"保证重点,扶助要项,适当集中,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的审批遵守"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项目获得2/3评委的审议通过,评审结果有效。
第十六条在同等条件下,具备以下条件者优先资助1.有自筹经费(含社会资助等)和配套经费;2.前期效果显著的延续项目。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的申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1.不符合申请条件;2.申请内容不属实;3.未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表;4.申请专项资金的额度超出公布的额度。
第十八条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评审时,申请人如同时是评
委会成员,应予以回避。
第四章专项资金投入和资助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第十九
条获准资助的项目,由申请者在接到批准通知后30天内,与专资办签订中国图书馆学会专项资金项目任务书(见附件二),逾期
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二十条投入和资助项目实施过程中,专资办根据工作计划
或项目任务书可随时对投入和资助的项目进行抽查。
第二十一条投入和资助项目按期结束后,项目受理者(单位
或个人)应在30天内提交项目总结报告、项目经费决算和体现项目成果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专资办聘请专家组根据总结报告对项目完成情况
进行验收、评估,并向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提交项目完成情况的
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投入和资助的项目未按工作计划或项目任务书内容、进度进行的,视情节缓拨或停拨经费。
第二十四条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在3年内不再接受该
申请者(单位或个人)申请的新项目。
第二十五条资助的项目,在对外公布、宣传或成果鉴定、申报奖励时,均应标注"中国图书馆学会专项资金资助项目"。
第五章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第二十六条专项资金单独设帐,并由专资办负责管理。
第二十七条专资办根据常务理事会、评委会意见按审议通过的投入或资助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拨款。
第二十八条接受资助的项目受理者(单位或个人)必须指定专门银行帐户,按项目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严格按规定进行管理核算,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二十九条专资办每年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汇报专项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十条专项资金在理事会换届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七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专资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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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义乌市水产无投饲清洁养殖实施办法(试行)(精)义乌市水产无投饲清洁养殖实施办法(试行为切实改善农村水环境,积极创建良好的生态系统,推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经市政
府研究,决定在全市全面推行水产无投饲清洁养殖工作,现将实施办法制定如下
一、工作目标1、实施水产无投饲清洁养殖是指自然放养或清水养殖,不在水体中投放任何有可能影响水体水质的物质养殖方式。
在市属水库全面实施无投饲清洁养殖的基础上,镇(街属及农村集体所属水域实施面积10000亩以上,通过三年努力,在
20xx年底,力争无投饲清洁养殖面积占全市山塘水库面积的60以上;2、确保全市所有饮用水源地的水体水质达到国家地表水类以上质量标准。
二、实施范围1、全市实施饮用水供水的山塘、水库及后备饮用水源地;2、市属、镇(街属非饮用水源地;3、村中塘、门口塘;4、其他山塘水库,鼓励无投饲清洁养殖。
三、考核标准1、列入饮用水源的山塘水库必须严格按饮用水源管理要求执行,严禁投饲,实行非承包经营。
2、专人负责,责任明确。
3、不对水体投饲任何有可能影响水体水质的物品;
4、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做好水域保洁工作;
5、水体保持清洁,水质感官良好或比原来有明显改善的。
四、奖励办法对实施清洁养殖水域,经考核合格的,予以如下奖励1、列为后备饮用水源地的山塘水库,给予所有权者每亩每年300元的奖励(市属、镇属山塘水库不列入奖励范围;2、其他
山塘水库(不包括村中塘、门口塘,给予所有权者每亩每年260元奖励;3、村中塘、门口塘由市农办按村庄环境整治考核办法实施。
五、申报程序规划实施无投饲清洁养殖的水域,由水域所有权单位提出申请,经水务局审核后列入考核计划单位。
市属水库直接报水务局审核;其它水域向所在镇街申请,镇街审查后报水务局审核。
申报材料包括1、申请表;2、无投饲清洁养殖承诺书;3、无投饲清洁养殖管理责任书等。
六、组织措施市里成立由水务局牵头,市农办、财政、环保等部门参加的义乌市水产清洁养殖工作考核查检组,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并做好现场检查登记,作为年终以奖代补的依据。
各镇、街道要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负责做好实施无投饲清洁养殖水域的规划、日常监督管理和相关制度落实等。
对于列入实施无投饲清洁养殖的池塘水库,要退出承包经营。
承包经营未到期的,双方协商,妥善解决,争取更多的水域实行无投饲清洁养殖;对投饲养殖的池塘水库,要推行无公害标准化水产养殖,积极鼓励无投饲清洁养殖。
本办法试行三年。
第四篇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改)宜宾市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省委九届九次全会和市委四届二次全会精
神,加快推进文化强市建设,根据中共宜宾市委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强市的决定(宜委发20xx20号),关于"从20xx年起,除文化建设项目外,市级财政新增文化事业发展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的精神,设立宜宾市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为"专项资金")是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引导性资金,从20xx年起,在1000万元的基础上,随市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比例递增。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文化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其主要职责-1-(一)受理扶持对象申请,组织对申请单位的考察、专家评审,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库的管理;(二)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文化发展规划,提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以及分项预算;(三)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款;(四)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五)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并对扶持对象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第四条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事业发展和支持重大文艺创作、文化人才培养、哲学社科研究、群众性文化活动等方面的开支(一)支持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和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二)支持文学艺术、新闻
出版、广播影视、哲学社会科学方面优秀作品的创作;(三)支持市级宣传文化事业人才培训;(四)支持重大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五)支持公益性宣传文化事业单位和重要的爱教基地维修和设备购置;(六)对我市文化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七)开展项目评审或评估、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费用。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申报及审批第五条市直宣传文化单位向市文化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区(县)宣传文化单位通过区(县)文化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文化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一)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研究论证并审核,提出年度资金安排意见,并报市文化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专项资金安排意见批准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并由市财政局按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第五章专项资金管理、监督和检查第七条使用单位要切实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
第八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随年度决算,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九条对未完成或未开展的项目资金结余,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审核后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对已完成项目的资金结余,要上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在核定下年度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时安排使用。
第十条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要定期对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追踪问效。
对不按照规定使用或发生挪用情况的,要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文化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黄山市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黄山市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在本市注册、纳税的服务业企业、组织。
第三条市政府设立黄山市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采用"借转补"、事后奖补、直接投资、投资补助等方式,支持服务业重点产业发展、重大平台和重点项目建设。
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我市部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商业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会展、旅游、养老养生、文化、卫生、教育、体育、信息科技、电子商务、后台服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以上不包括以房地产为主的项目和项目中房地产部分),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的,按照黄山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试行),可给予50万元以上、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借转补"采取竞争性申报、择优支持的资金分配方式。
设定具体目标、合同管理、先预拨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后,全部或部分转作补助,未转作补助部分限期收回。
专项资金预拨1方式应在合同中明确。
第五条以下事项实行事后奖补(一)市内旅游企业从黄山航空口岸年接待入境旅客达到2000人及以上的,按每位入境旅客5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首次进入年度全国百强的旅行社,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已进入全国百强的旅行社,在上一年度排名无退位的情况下,位次每提升两位,奖励5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新认定的国家5级、4级旅游景区(含多个景区联合申报),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
新认定的五星级饭店,一次性奖励50万元。
新荣获中国饭店金星奖的饭店,一次性奖励20万元。
新认定的国家五钻级、四钻级的酒家酒店,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