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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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
申报管理
第六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 质文本两种方式。生产经营单位通过“作业 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 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 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 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 定,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相应的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 如实地申报职业危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 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 申报管理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 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申报变更的,由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 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 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 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 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法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 (一)项的规定
五、各地要以职业病危害申报为契机,建 立健全辖区的职业病危害企业数据库,加 强对职业病危害形势的分析研究,积极探 索职业病危害企业分级监管方式方法,提 高监管效率,把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作 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执法力度,切实保 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二○一○年二月四日
2019年2月4日印发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 申报管理
第十五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作 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的内容和格式由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 申报管理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过程演示
西医学是最近三四百年来建立在解 剖学、 生物学 及现代 科学技 术基础 上、发 展起来 的一门 以“解 剖人、 肉体人 ”为概 念的、 新兴的 现代医 学科学 理论体 系。主 要采用 科学实 验方法 ,从宏 观到微 观,直 至目前 的分子 基因层 次水平 ,发展 极为迅 速,超 过其它 任何一 门医学 科学, 成为世 界医学 史上的 主流。 医学、比较医学、后现代医学、行为 医学等 所谓“ 医学” ,都称 不上一 门独立 的医学 科学, 关于这 一点在 灵魂医 学有关 章节中 将有相 关点评 。
煤矿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的管 理,另行规定。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 申报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是指从业 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 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 录》确定。
第四条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生 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 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按照职责分工向其 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24日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
二○○九年九月八日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作业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所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生产 经营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可见中西医学,一个是以“功能人” 为概念 的独特 的哲学 医学理 论体系 ,一个 是以“ 解剖人 、肉体 人”为 概念的 新兴的 现代医 学科学 理论体 系,二 者都不 是以完 整人为 研究对 象的科 学,从 理论讲 二者都 不是科 学的, 势必影 响各自 发展。 事实也 证明这 一切, 中医长 期停滞 不前、 疗效也 不确实 。西医 尽管发 展到目 前的基 因分子 层次, 但疾病 发病率 居高不 下,对 绝大部 分疾病 发病原 因认识 不清、 发病机 理弄不 明白, 治疗受 到制约 ,在小 小SAR S、禽 流感面 前竟束 手无策 ,在糖 尿病、 癌症、 心脑血 管疾病 、尿毒 症等相 当多疾 病面前 更是不 得不求 助或借 助中医 治疗。 一个是 疗效不 确实, 一个是 有些甚 至相当 多疾病 无法治 疗,这 就是中 西医学 结合的 缘由。 然而, 由于二 者是两 套理论 、两股 道上跑 的车, 风马牛 不相及 ,从理 论上讲 就没有 结合的 可能, 只是形 式上的 融合罢 了。故 出现西 医对治 疗不了 的疾病 只好求 助中医 ,而中 医则往 往采用 西医诊 断中医 治疗, 以及中 西治疗 法一块 用的局 面。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 申报管理
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文件:《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职业病危害 申报工作的通知》浙卫办监督[2019]1号
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 区)卫生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 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7号,以下简称 《申报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 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政办发 〔2009〕149号)等法规、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 省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职业危害申报,按照职 责分工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申报。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 申报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 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六)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害项目的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
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 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 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法律依据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 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 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 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 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 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 该建设项目。
二、各用人单位应按照《申报办法》的要求,通过网上电 子申报与纸质申报的方式,及时、如实地开展职业病危害 申报。用人单位必须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 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网址:chinasafety.ac或 从浙江卫生监督信息网进入,网址:zjphis),同时将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由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有关资料一 并上报所在地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此前已按《职业病危 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1号)申报的用人 单位,应按此要求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
申报管理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在对职业危害申报材料审查以及监督检查中, 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应 当为其保密。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 申报管理
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实行属地 分级管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 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 行检测、评价,并按职责分工向所 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中央 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职业病危害申 报,按职责分工向所在地设区的市 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 申报管理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法律责任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 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 用的。 第六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 病危害的项目的; ……
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
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 申报管理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或 者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煤 矿企业除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 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并接受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 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 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目录和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制定。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法律依据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 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 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 申报管理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 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 续。
第十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危害 管理档案。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应当包括辖区内存在职业危 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职业危害因素种类、行业及 地区分布、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职业卫生管理状 况等内容。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衢州市柯城区卫生监督所
主要内容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分类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法律依据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法律责任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管理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分类
职业病危害 项目申报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 害因素申报
建设项目职业病 危害申报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法律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第14、15、16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在卫生行政部门中建立职业病危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 申报管理
三、各地要加强申报备案管理。《申报表》填写内容 不全或有明显错误的,应要求企业立即补全或更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对通过申报备案的企业进行 现场抽查。拒不申报或申报虚假信息的,一经发现, 应依法严肃查处。
四、各地要把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与“粉尘与高毒物 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结合起来,以“粉尘与高毒物 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为切入点,结合本地实际,加 强对职业病危害企业的培训,明确职业病危害申报程 序,申报时限,规范申报内容,扎实推动职业病危害 申报工作,逐步扩大职业病危害申报的覆盖面,真正 掌握辖区内职业病危害总体状况。
第六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 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 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 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 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 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第七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不得收取任何 费用。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 申报管理
第八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生产经营单位下 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 申报变更: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 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 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 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