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考背诵考点: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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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的规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式有:决定再审、指令再审、决定提审和提出抗诉。
(⼀)决定再审
决定再审是指各级⼈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法律上确有错误,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从⽽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种⽅式。它是各级⼈民法院对本院发⽣法律效⼒的判决和裁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所采取的⽅式。
(⼆)指令再审
指令再审是指⼈民法院对各级⼈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上级⼈民法院对下级⼈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民法院再审从⽽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种⽅式。它是⼈民法院对各地⽅⼈民法院、上级⼈民法院对下级⼈民法院实⾏审判监督的⼀种⽅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4条的规定,上级⼈民法院指令下级⼈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民法院以外的下级⼈民法院审理;由原审⼈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即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误的,也可以指令原审⼈民法院审理。
对于指令原审⼈民法院再审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审案件,接受抗诉的⼈民法院应当指令第⼀审⼈民法院依照第⼀审程序进⾏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审案件,接受抗诉的⼈民法院应当指令第⼆审⼈民法院依照第⼆审程序进⾏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三)决定提审
决定提审是指⼈民法院对各级⼈民法院发⽣法律效⼒的判决和裁定,上级⼈民法院对下级⼈民法院发⽣法律效⼒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审理,⽽直接组成合议庭,调取原审案卷和材料,并进⾏审判从⽽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种⽅式。它是⼈民法院对地⽅各级⼈民法院、上级⼈民法院对下级⼈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向该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式。
【注意】
指令再审和决定提审都是上级。决定再审、指令再审和决定提审,都是⼈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式。⼈民法院根据上述⽅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
(四)提出抗诉
1.内容
提出抗诉是指⼈民检察院对各级⼈民法院发⽣法律效⼒的判决和裁定,上级⼈民检察院对下级⼈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向同级⼈民法院提出抗诉从⽽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种⽅式。它是⼈民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式。
2.程序
对⼈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需要提出抗诉的,由控告申诉部门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民检察院决定抗诉后,由审查起诉部门出庭⽀持抗诉
3.受理法院
⼈民检察院发现各级⼈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或者裁定,上级⼈民检察院发现下级⼈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向同级⼈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指令作出⽣效判决、裁定⼈民法院的上⼀级⼈民检察院向同级⼈民法院提出抗诉。⼈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应当将抗诉书副本报送上⼀级⼈民检察院。
4.法院的处理
对⼈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抗诉书后1个⽉内⽴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区别悄况予以处理:
(1)管辖错: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退回⼈民检察院。
(2)⽆法送达:按照抗诉书提供的住址⽆法向被抗诉的原审被告⼈送达抗诉书的,应当通知⼈民检察院在3⽇内重新提供原审被告⼈的住址;逾期未提供的,将案件退回⼈民检察院。
(3)新证据:以有新的证据为由提出抗诉,但未附相关证据材料或者有关证据不是指向原起诉事实的,应当通知⼈民检察院在3⽇内补送相关材料;逾期未补送的,将案件退回⼈民检察院。决定退回的抗诉案件,⼈民检察院经补充相关材料后再次抗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民法院应当受理。
【注意】
所谓“新证据”,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可能改变原判决、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的证据:
(1)原判决、裁定⽣效后新发现的证据。
(2)原判决、裁定⽣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证据。
(3)原判决、裁定⽣效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
(4)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或者其他证据被改变或者否定的。
对⼈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审理。对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包括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可能有错误,需要指令下级⼈民法院再审的,应当在⽴案之⽇起1个⽉内作出决定,并将指令再审决定书送达提出抗诉的⼈民检察院。
⼈民检察院依据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亦称再审抗诉,它与⼈民检察院依照第⼆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