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也纳条约公约解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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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也纳条约公约解释原则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关于条约解释的规定体现了以下四个规则:

(1)善意原则:它要求对条约的解释应合理、合法:同一条约中的字句应作前后一致的解释,同一字句在不同条款中应作一贯解释,解释不得违反国际法原则及条约规则。

(2)整体原则:它要求根据条约的全部条款而不拘泥于个别字句进行解释:上下文有矛盾的,应结合上下文的整体意思;特殊用语与一般用语矛盾的,先依特殊用语;有明显错误的,依正确的意思;整体解释原则包括使用条约之准备工作等补充资料。

(3)目的原则:它要求特别注重条约所载的目的和宗旨,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应采用最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的意义。

(4)通常意义原则:应尽力按约文的自然而通常的意义使条文有效。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关于条约解释规定了以下原则:(1) 善意解释原则:即对条约的解释应当本着善意进行,解释应当依国际法做出,合理合法;(2) 整体性原则:对条约的解释应重视其整体性,约文前后解释应保持一致,根据上下文进行解释,不可断章取义;(3) 目的性原则:对条约的解释应本着制定条约的目的和宗旨进行,力求使解释能反映,体现制定条约的目的,而不局限于字面;

(4) 通常意义原则:对条约约文措辞的解释应采用通行的、公认的涵义进行解释,以便于维护缔约者的利益,条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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