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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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冀政[2012]71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09.07
【实施日期】2012.09.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冀政〔2012〕7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精神,全面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不断提升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为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消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
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遵循消防工作客观规律,加强和创新消防管理。
落实责任,强化预防,整治隐患,夯实基础,进一步提升火灾防控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治火,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坚持政府主导,不断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坚持改革创新,努力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坚持综合治理,着力改善城乡消防安全环境;坚持科技支撑,大力提升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坚持能力提升,不断深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主要目标。
到2015年,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基本适应,消防法规体系进一步健全,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标,覆盖城乡的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逐步完善,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增强,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更加巩固,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升,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全面提升火灾预防水平
(一)强化消防安全源头管控。
制定城乡规划要充分考虑消防安全需要,留足消防安全间距,确保消防车通道等符合标准。
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
对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建设项目,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
对未经消防竣工验收合格或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对未经消防审批的娱乐场所,工商部门不得办理登记注册。
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检查不合格,以及被公安消防机构
依法查封、责令停产停业的公共娱乐场所,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旅游部门在评定星级宾馆、A级景区前,要通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前,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
建立健全消防产品执法信息互通、联合执法和执法联动机制,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质监部门要督促认证实施机构依法撤销相关产品的认证证书,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公安机关对涉案案值超过5万元的要严厉打击;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公安消防机构要依法查处。
(二)加强火灾高危单位管理。
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以及超标准、超规范建设工程等火灾高危单位,年内制定更加严格的省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机关及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监管。
建立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每年开展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并由政府相关部门向社会公开。
督促火灾高危单位按照标准配齐消防设施,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三)深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由各级政府针对行政区域消防工作薄弱环节,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治理。
对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由县级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整治工作规划,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场所,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
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部门联合监管和公告制度,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接到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后,要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督促整改。
建立和完善火灾隐患有奖举报、投诉制度,市、县级政府设立专项奖励基金,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四)加强建筑工地、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安消防机构要依法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建设工程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要撤离居住人员,并安排消防安全巡逻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
规范建筑外保温材料施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研发和推广具有良好防火性能的新型建筑保温材料,提高建筑外保温材料系统的防火性能。
要建立淘汰机制,将部分易燃、有毒及职业危害严重的建筑材料纳入淘汰范围。
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外墙保温材料、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及消防产品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对装饰装修材料,要现场取样后送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五)全面实施街道(乡镇)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
坚持专群结合、群防群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城市街道办事处以社区为单元,在乡(镇)政府以行政村为单元,划分若干消防安全管理网格,以落实基层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为主要内容,对网格内的单位、场所、居(村)民楼院、村组实施动态管理,构建“全覆盖、无盲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