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重点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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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年龄16周岁以上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没有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3.竞业禁止:竞业限制也称竞业禁止,竞业避止.竞业限制条款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限制或禁止雇员从事或参与从事与用人单位同业竞争的活动的合同条款。
4.劳务派遣:劳务派遣也称劳动派遣、人力派遣、劳动力租凭,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被派遣劳动者向用工单位给付劳动的劳动关系。
5.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也称集体协议或团体协议,指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雇主)或其他组织之间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各种劳动条件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事项达成的书面协议。
6.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7.工资支付预警制度:是指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通过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信息的监控,对用人单位出现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形,依法发出警示,并强制其在法定期限内补发拖欠工资的制度。
8.标准工作时间:是指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在正常情况下劳动者从事工作的时间。
标准工作时间是最常见、使用范围最广的一种工作时间的形式,是确定其他工作时间的基础。
9.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工作时间制度。
10.三同时制度:是指我国境内的一切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法律制度。
1.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概念;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也称劳动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时间适用范围以及对人的适用范围
(1)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
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及劳动法适用的地域范围,劳动法使用的地域范围,取决于劳动法律规范文件的制定机关。
(2)劳动法的时间适用范围。
劳动法时间的适用范围及劳动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劳动法生效的时间和失效时间。
生效的两种方式:一种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另一种是公布后并不立即生效,而是规定一个实施日期,自实施日期到来之时开始生效。
失效的两种方式:一种是法律本身规定终止生效的特定时间或特点条件出现时自然失效,另一种是在新颁布的法律规范文件中明文指出旧法律规范文件失效。
(3)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及劳动法对人的效力。
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可概括为劳动法适用于基于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2.劳动合同的法定必备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合同期限。
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3.试用期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了相互了解,相互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
(1)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3)劳动合同期限了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了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4)试用期的法律后果是,当事人双方可以在试用期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行使该项权利时无须说明理由;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则须证明劳动者不符合承用条件或存在法律允许试用期解劳动合同的其他条件,并且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没有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需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未确定终止时间与计划经济年代终身聘用的固定工制并不是一回事。
只要符合法定的解除条件,没有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照样可以解除。
5.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条款,一般包括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的期限,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法违约责任等内容。
竞业限制的目的在于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
6.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合问的解陈在法理上本应当属于合同终止的类型之一而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体例,动合问的解除并不包含在劳动合同的终止范围之内,而是一项单为的制度。
劳动合问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于合同效力的存续期间,当事人凭自已的意愿作出意思表不使合同效力提前归于消灭的行为。
(二)劳动合同解除的特征
(1)劳动合同的解除属于合同关系的提前消灭,此时合同期限尚未届满,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也未丧失。
(2)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而产生的合同关系的终止,不属于当然终止和被强行终止。
(3)劳动合同的解除是一种法律行为,既可以表现为单方的法律行为,也可以表现为双方的法律行为。
7.劳务派遣
劳务派道的概念与特征
劳务派遭也称劳动派道、人力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被派遣劳动者向用工单位给付劳动的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与传统的劳动关系有明显的不同,其主要特征表现为:(1)劳务派遣关系的当事人由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三方构成。
(2)派遣劳工与派遣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
(3)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形成民事合同关系。
(4)派遺劳工须向用工单位履行劳动给付义务,并在用工单位指挥监督下工作。
8.集体合同的签订
集体合同的主体;集体合同的订约主体也称为集体合同签约人或缔约人,实际就是集体合同的订约当事人,包括劳动者方订约人和用人单位方订约人。
9.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区别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都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工具,不过集体合同并不是劳动合同的另一种形式,而是完全独立的合同品种,两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1)合同主体
(2)合同内容
(3)订立程序
(4)合同效力
(5)合同期限
(6)合同解除
10.就业歧视行为
公平就业原则也可称为平等就业原则或者非歧视就业原则,指劳动者的就业权非由于劳动能力以外的原因而受到区别对待。
公平就业意味着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政治见解的不同而受歧视。
公平就业的另一个合乎逻辑的结果是劳动者能够通过公平竟争获得就业机会。
《就业促进法》非常重视公平就业,将这一问题设专章常规定,并且具体地列举了必须禁止的在现实生活中常见的(包括针对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各种就业歧视行为。
为劳动者对抗就业歧视,维护公平就业权确立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当然,公平并不意味着无差别,不能成为“平均主义和大锅饭”的代名词。
11.不计入工资的收入
三种:(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计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国家根据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技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
12.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一)概念: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根据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约定,在非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对本单位劳动者支付的工资。
(二)种类及支付规定
(1)加班加点工资
(2)休假期间工资
(3)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
(4)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
(5)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的工资
(6)学习和培训期间的工资
(7)病假期间的工资
(8)特殊人员的工资
13.工作时间的分类
(1)标准工作时间
(2)计件工作时间。
(3)缩短工作时间。
(4)不定时工作时间。
(5)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14.加班加点的规定
(一)禁止安排加班加点的劳动者的范围
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和哺乳未满1岁婴儿的女职工以及未成年工加班加点
(二)一般情形下加班加点的条件
1.实体条件:用人单位生产经验需要
2.程序条件:用人单位要与工会和劳动者进行协商
3.加班加点不得超过法定限制时间
(三)特殊情况下加班加点的规定
(四)加班加点的劳动报酬
15.女职工特殊保护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工作
(二)女职工经期禁忌劳动范围
(三)女职工孕期禁忌劳动范围
(四)女职工哺乳期禁忌劳动范围
卫生保健
(一)经期保护
(二)孕期保护
(三)产期保护
(四)哺乳期保护
卫生设施
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女职工其他劳动权利的保障
(一)保障女职工人身权的特别规定
(二)保障女职工报酬权和人事权的特别规定
(三)保障女职工劳动合同权的特别规定
(四)保障女职工就业权的特别规定
女职工权益受侵害的救济
(一)救济途径:向工会和妇女组织投诉、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申诉,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
16.劳动争议的处理机制
概念: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劳资纠纷、劳资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在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过程中,就劳动权力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劳动争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分类:(1)按照劳动争议当事人人数的不同,可分为个人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
(2)按照劳动争议的内容可分为因确定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3)按照当事人国籍的不同,可分为国内劳动争议与涉外劳动争议。
受案范围:(1)一般性规定。
(2)排除性规定
处理原则:(1)调解原则
(2)合法原则
(3)公正原则
(4)及时处理原则
几种处理机制:(1)劳动争议协商。
概念:是指发生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在没有第三人的参与下,通过双方平等对话互相互让,并作出必要的妥协而达成的和解的处理方式。
特点:一双方性二自愿性三选择性四便捷性
(2)劳动争议协商的形式
一劳动者独自与用人单位协商
二工会参与协商,即劳动者邀请工会组织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
三第三方参与协商及劳动者邀请工会之外的第三人,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